1、关于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分析摘 要:灵活就业人员对我国的经济建设有重要贡献,但其在就业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我国当前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未能将广大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到失业保险体系中,失业保险改革势在必行。失业保险改革应从法律制度、劳资关系、灵活就业人员特征、政府及社保机构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以提出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切实可行的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关键词: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促进就业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就业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新特征。而与此同时,随着灵活就业群体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逐渐发展为重要的就业形式之一,并不断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然而,灵活就业人员并没有很好地被纳入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将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一、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又称为“非全日制就业” 。我国政府在 2001 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灵活就业”并对“灵活就业”做出了如下叙述:要引导劳动者转变观念,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开始对灵活就业予以重视。 二、我国失业保险在灵活就业方面的实施情况简介 西方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涉及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险基金筹措与给付、参与者保险金享受、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等方面,
3、并通过具体可行的细则予以规范。 我国自 1986 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已经建立起了相关保险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我国目前仍以 1999年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作为失业保险法。从保障对象来看,该法律的主要针对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其覆盖范围并不广泛。从推行情况来看,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尝试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体系,但就全国而言,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不太稳定,加之现有制度缺乏相应操作细则,难以适应灵活就业者收入水平低、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特殊情况,使得就业人员仍然徘徊在失业保险的大门外。 三、失业保险在灵活就业方面的问题分析 (一)立法
4、不够完善 良好的制度运行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来保驾护航。失业保险法是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行的根基,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行政部门在执行时只能依凭政策规定,操作难度大。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缺乏对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这也使得各地区只能结合法律精神做出灵活处理,地区差异较大。保险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灵活就业群体参与失业保险的诸多难点 1.灵活就业及相关人员的界定问题 就世界范围看,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其对社会的贡献和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凸显,这也促使各国政府和社会将注意力转移到该特殊群体上来。 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推行以
5、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政府一直未能关注到灵活就业群体。直至 2001 年, “灵活就业”才被政府首次提出,并广泛使用。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只有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界定标准,缺乏对“灵活就业”界定细节,这也加大了执行难度。 2.保险费用的征缴问题 目前,世界通用的保险费用征缴方法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雇主、员工、政府按比例缴纳;第二类是仅有雇主缴纳。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费用征缴办法属于前者,但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作更换相对频繁,加剧了对雇主征缴相关费用的难度。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还导致其工资数额难以核定,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 1%,这无疑加剧对就业人员
6、征缴保险费的难度。 3.参保意愿问题 尽管灵活就业群体中,存在高技术、高收入的就业者,但大部分仍然是层次相对较低的体力劳动者,收入水平较低,也更加重视工作能够拿到的实际报酬而不愿意支付相关失业保险;加之宣传不足等原因,使灵活就业群体对失业保险存在误解,参保意愿不强。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失业保险立法,纳入灵活就业群体 就业既是我国公民的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义务。灵活就业群体的不断扩大要求相应法律的出台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内容完善,覆盖范围广泛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国应出台一部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其保障范围的失业保险法,严格界定保险费用的征缴主体,征缴方法
7、,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基金的发放、使用、运营管理等问题,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使失业保险成为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 。 (二)灵活就业群体失业保险费额制 鉴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具有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参考国外相关实施办法,可采用固定费额制,根据其工作内容、灵活就业群体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来确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额。 (三)创新失业保险项目待遇,扩大受益范围 由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实施项目少、覆盖范围小等问题,不能切实满足失业人员的需要。为解决这类问题,可在失业保险中设置相应的款项,如用以资助灵活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的创业补贴和担保贷
8、快、创业津贴、收入保证补贴等、用于家政人员的儿童护理补贴等,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变失业为就业。 五、结语 灵活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灵活就业人员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重要贡献。灵活就业有其特殊性,但从业人员不应因就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的问题而被拒之门外。相信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灵活就业人员定能在做出贡献的同时,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参考文献: 1曲国丽.灵活就业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9 2韩骉,马少英.浅议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 ,2012(7):34-36 3姚瑞芳.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0)12: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