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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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急需改进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完成调节收入的职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费用扣除标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个人所得税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我国自 1980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这一税种从制度建设到税款的征收管理,都在不断改进与完善之中。在调节个人收

2、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只有 5000 多亿元,占财政收入 5%左右,但因其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一直争议最大、备受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之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急需改进和完善,使之能更好完成调节收入的职能。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主要问题 (一)分类征收的模式不合理 国际上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有分类征收模式、混合征收模式、综合征收模式三类。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

3、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 11 类应税所得,分别按照不同的规定扣除费用、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种分类征收的模式适用于过去居民收入水平不高、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环境,优点是能够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手续,节约成本。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来源渠道趋向于多样化,大量隐性收入出现,继续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就存在明显的弊端:首先难以保证税负的公平,有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同收入的纳税人, 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可能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情况;其次易产生税收征管的漏洞,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可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转换、分解而不缴或少

4、缴税款。 (二)税率偏高,级别过多,税负不公平 税率是税制设计的核心所在,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过高,会形成挤出效应,使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经过 2011 年的个人所得税修改调整,工资、薪金所得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 元,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 税率也由 5%-45%调整为 3%-45%,但最高 45%的税率水平偏高,税负较重,级别划分过多,计算繁琐复杂,与当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无法与国际接轨,而且不利于征管,同时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的税制会刺激纳税人更改收入来源的名称以偷税。 现行税法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

5、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转让、财产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 20%比例税率,未加以区别对待, 而且对劳务报酬所得又采取了加成征收的政策,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又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政策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助长投机,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悖。 (三)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过于简单 费用扣除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从征税对象中予以剔除的部分,目的是弥补纳税人收入成本、解决其基本生存需要等。现行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统一采用每月 3500 元的扣除标准,没有具体考虑到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婚姻状况、家庭负担状况、地区差异等具体情况,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另外费用扣除主要是以固定数

6、额为依据, 忽略了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生活支出成本的影响,没有建立起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联动机制,缺乏应有的弹性,通货膨胀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货币收入虽然有所增加,但实际收入减少, 如果费用扣除未作出及时调整,那么就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分配原则。 (四)征管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收入虽然不多,但涉税范围广泛,征管难度较大。目前税务机关征管的技术手段比较落后,信息不对称,对纳税人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征管的真空地带,导致税款的流失。我国现行税法对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一般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偷逃税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相对较低,存在侥幸心理

7、,不利于纳税意识的培养。我国自 2007 年开始要求年应税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实际只有大约 20%左右的应申报纳税者进行申报。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一)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 目前大部分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实行混合所得税制或综合所得税制,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的条件还不成熟,个人收入的构成比较复杂,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不现实,容易造成税源的流失,可考虑采用分类征税与综合征税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即对一些没有费用扣除项目的、投资性的应税所得,如偶然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实行分类征收;对有费用扣除项目的、劳动性的所得,如个体工

8、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得项目,实行综合征收。这样的征收模式既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又有利于防止偷税、逃税,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个人收入情况, 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是相对理想的一种纳税模式。将来待经济发展到较为完善的阶段,相关立法及配套设施均已健全,再全面推广综合征税模式。 (二)调整税率、减化级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应与国际接轨,体现“低税率、少档次”的税率模式,在现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税率的级次简化为四级或五级,拉开档次,降低税率,同时降低累进幅度,用一个比较平、比

9、较低的税率对百姓征税。低税率能够消减居民的逃税动机,有利于征税效率的提高和降低征税成本,让全社会能够自觉地纳税,而不在乎能够征多少税。同时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收负担,使之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保持基本一致,体现全社会的税负公平。另外,对不属于勤劳性质的财产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它性质的所得,可考虑适当提高税率提现社会公平。 (三)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居民取得收入必需的开支,还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问题,建议将我国现行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模式逐渐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同时也要考

10、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标准,以便剔除物价指数对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影响,维护低收人纳税阶层的利益。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把重点放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 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是否扩大免征额, 而削弱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人差距的作用。 (四)加强征管 加强征管最关键的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进行全方位的监控,依托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逐步实现同财政、工商、银行、海关、企业等有关部门的联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信息化,调动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完善部门与部门之间的配合,明确各方面法律责任,形成一个社会化的综合监督体系。完善立法

11、,明确偷逃税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减少税款流失,培养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庞凤喜,薛刚.税收原理与中国税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张芬.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9(1). 4凌云.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对策与建议J.中国证券期货,2013(1). 5孙亦军,梁云凤.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效果评析及对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1). 作者简介:薛 艳(1973-) ,女,辽宁营口人,辽宁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从事经济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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