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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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摘 要:“营改增”是我国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改革效果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负担产生巨大差异。从 2012 年各个试点地区“营改增”的运行情况来看,通过对改革方案的不断调整和完善,转型后绝大多数纳税人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甚至有些企业的税负呈现大幅下降。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营改增”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以后逐步完善。 关键词:“营改增” 效应 对策 一、 “营改增”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重要的流转税,平行征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休息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增值税

2、和营业税并行的框架下,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外购劳务原本就负担的营业税和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原本所负担的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法则均不能抵扣,因此出现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对绝大多数情况下营业税对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只有少数几种情况是差额计征,比如转让不动产,总体上看,服务业税负是比较重的,同时我国对劳务输出又没有相应的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导致我国在输出劳务的国际竞争中不能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其中,人力资源的优势大大削弱,不利于新兴服务业的发展。随着商品服务化、服务信息化等行业的迅猛发展,商品与服务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同时从发达国家的主流做法来看

3、,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更为常见。因此,“营改增”既是体现国际惯例的举措,又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二、 “营改增”改革试点进展现状与评价 首先, “营改增”的减税效果显而易见。2011 年上半年,与原来征收营业税相比,上海市将近 9 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从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 5%调减为征收率 3%,税负降幅 40%,成为“营改增”试点的最大受益者。其次,在企业的市场发展和空间范围上,由于“营改增”的实施被极大的拓宽了。从目前试点企业来自本地和外省市的订单出现明显井喷这一现象能够看出,改革试点极大刺激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市场需求。再次, “营改增”使得企业分

4、工进一步细化,大大刺激企业自身技术进步的动力和积极性。也就是说企业更加偏好通过外购服务来解决生产性劳务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享受税收抵扣,使得成本能够降低一些,进而促进了我国服务外包发展,分工合作效率更高,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最后.“营改增”还有利于资源要素区域聚集的加速发展。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试点地区的税收环境得到了大大的改善,很多国际性跨国公司表现出了明显落户京沪两地的意愿。各类国际主流的优秀人力和技术投资和生产要素向试点地区加速聚集的态势初现。 三、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如何理顺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关系 按我国现行税收划分体质,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国内增值

5、税收入 75%归中央,形成的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用来满足中央本级的政府职能的履行和调控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剩下的 25%归地方,形成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口增值税归中央所有,由海关征收,直接归入国库。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作为试点地方第一税种的营业税将被改征增值税,也就意味了原来归为地方所有的营业税就要归入中央财政收入中去,势必会极大减少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导致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履行职能和保证地方经济快速有序发展上出现重大的困难。这就相当于把地方的蛋糕分给中

6、央,中央与地方现存的税收收入分配的均衡局面将被打破.因此,要想解决好上述问题,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格局必然将要进行重大调整,以适应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新变化。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本身尚不完善,每年地方政府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都在逐步扩大,如果仍然保持现有的财政体制.无疑对地方财政雪上加霜。因此如何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划分关系,是增值税改革试点成功的关键问题。 2.营改增会使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发生变化 我国目前的营业税税率实行的是按照行业区分有差别税率,以 7 类劳务服务为主,另外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转让两类。其中实行税率 3%的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7、和建筑业。适用 5%税率的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浮动税率的是娱乐业,税率为 5%-20%,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如果改革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上述九个行业改为实行征收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统一税率 17%、13%、11%、6%,同时允许购进商品和劳务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话,由于各行业自身性质和特点不尽相同,进而税负的变化程度各异;因为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进项税额较多行业在改革后可抵扣较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进项税额较少的行业税负会相对较重。所以对原本税率,税负相同的行业实施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可能导致改革后税负出现差异,税负变化不均衡的问题,

8、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3.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量不多、抵扣效果有限,会减弱改革效果 按其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是否完善,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80 万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凡是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都属于一般纳税人。可见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还是有很高的要求的,从年销售量上看,至少要在 50 万或者 80 万以上,相对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的经济总量中所占比例还是很高

9、的,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改革对这部分企业效果不大。就是说,如果未来将增值税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拓围推广。这部分企业也仍然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适用征收率,仍然无法实施增值税的抵扣制度,无法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法体现由于增值税改革带来减轻企业税负这一最大的优点。进而也不能体现改革的最初的初衷和目的。 四、对策 1.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调整财政体制 财政体制改革近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学术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很多学者提出来不少建设性的意见。结合学者的建议,纵观国际上其他实施增值税的国家的

10、成功经验,对增值税的立法权和征管权应归于中央这一观点还是较为统一。具体由中央制定税法和统一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同时考虑地区财力和事权均衡化的因素,实现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合理化分配。笔者认为,在目前的试点阶段,可暂时不调整 75%、25%的分配比例,地方财政收入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加大中央转移支付的方式加以弥补,短期内不会存在大的问题。长远来看,调整分配比例势在必行,适当的将分配比例向地方倾斜。具体的分配比例应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其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同时.加快重构地方税收体系的步伐,通过开征房产税、促进资源税的改革完善.确定地

11、方税的新的主体税种.为地方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2.税率的合理选择,解决税收公平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率的确定上可有多种选择: 一是保持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不变,征收营业税的各行业的税负水平要相应提高:二是采用适当增加增值税税率档次.实行多档增值税税率的方式,可维持原有营业税行业的税负结构基本不变:二是采用统一的增值税低税率,从而降低原来营业税各行业整体税负水平。这几种选择可以说各有利弊。综台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结合上海“营改增”的试点,笔者比较倾向于“适当增加增值税税率档次.实行多档增值税税率”的方式。 3.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扩大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范围,提高企业会计棱算能

12、力 在改革过程中如果能够适当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原来在改革前的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改革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能够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好处,让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能够享受到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政策,能够保证增值税凭票抵扣链条不断链,充分发挥增值税环环相扣,起到有效的监督,规范发票使用,起到良好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和规范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为增值税改革提供坚实的基础。 4.“营改增”的改革应该是循序渐进的,分布实施,并针对特殊行业实行过渡性政策 改革的进程通常有两个选择一是循序渐进,

13、先小范围试点,然后再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过程中出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把经验用于以后全面铺开的实际中。二是一次到位,一次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彻底的改革。但这种方式往往比较冒险和激进,一旦在全国范围内出现问题,解决起来就很困难,甚至直接导致改革的彻底失败。目前我国还尚未达到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条件,所以我们选择先小范围的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直到在全国普遍推广的方式。先从条件成熟的地区和行业开始,尝试性的进行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积极解决,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比如金融业和建筑业,要谨慎小心,可以现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比如上海金融中心先行实施,逐渐过渡,切不可操之过急。 参考文献: 1汪德华,杨之刚.增值税“扩围”覆盖服务业的困难与建议.税务研究,2009 第 12 期 2魏陆.中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 8 期 3朱利荣.降低中国税收成本的有效途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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