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预防遏制腐败“期权化”的思考腐败“期权化”是腐败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和新动向,其具有安全系数高、隐蔽性能强、时空跨度广、手段方式活、后期收益好、危害代价大等特征。腐败“期权化”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要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腐败“期权化” ,就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透明社会体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规范离职从业行为、强化失察责任追究、科学完善法律法规。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我国目前在反腐倡廉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值得警惕的
2、是,当前在我国各类腐败中,有一种腐败“期权化”现象日益凸显。所谓腐败“期权化” ,即指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权力的影响为某企业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为规避风险,不要即时回报,等退职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 ,或建立自己的“人脉网” ,为下海经商等谋取更大的利益作铺垫。腐败“期权化”是腐败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和新动向,也是现实社会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的斗争向“智能化方向”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预防和抑制腐败“期权化” ,已成为当前一道棘手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一、腐败“期权化“的鲜明特征 第一,隐蔽性能强。相对于贪污贿赂等“显性”腐败,腐败“期权2化”作为“潜性“腐败实施过程则十分隐秘,手段也更加高明,貌似“
3、阳光操作” 、 “按制度办事” ,即使出现了某种腐败迹象,但一般都会以“扶持企业、促进发展”为借口规避责任,甚至逍遥法外、带病提拔。即使国家利益受损,也容易用“决策失误” 、 “好心办错事”等加以遮掩,回避了赤裸裸的直接即时现金交易,不落下“把柄” ,权力“寻租”交易地点更加不确定,形式异常隐蔽。 第二,时空跨度广。有些领导干部腐败“期权化”时间跨度几年,甚至十几年。有些是在异地、异乡或异国进行交易。有些境外投资者从领导干部那里得“利益”之后,便为其在国外银行存款,或购房、购物,有的帮领导干部子女出国留学创造条件,为其办理手续及支付费用,提供担保、生活经费等。 第三,手段方式活。如在任时给某些
4、“关系户”特殊的关照,或把不能开的门变成“方便之门” ,或巧立名目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或在招投标中暗中沟通卸任后接受重金酬谢、退休后受赠当事人公司的股份等等,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封妻荫子”式。在任时为企业、他人谋利,离职后让企业、他人将好处赠予自己的妻子儿女;二是“投桃报李”式。在位时为企业谋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 ;三是“人身依附”式。离职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门培植、安插亲信,使自己退出权力中心后,仍能享受权力带来的各种方便和好处。第四,后期收益好。往往是当权者对私营企业或个人在搞房地产、买土地、搞项目和竞买国有资产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使其获得巨利,3有的甚至是逐
5、步开发逐步获利,利润空间相当大。如现代金报曾报道,浙江省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以内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第五,安全系数高。目前,干部从商是隐形腐败还是正常从业按劳取酬往往是很难界定的,由于法律上有漏洞可钻,往往不被注意。也就是说,腐败“期权化”比较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腐机关尽管也知道隐藏着腐败,但证据损毁、缺失,证人难找,取证难、定性难,再加上腐败分子已经辞职甚至退休,法纪上更加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一般都是低调处理。如某
6、建设系统某官员在位期间为一房地产公司牟了利,退休后享受了丰厚利润。事发后,法院因定罪难而判决其无罪,其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第六,危害代价大。腐败“期权化”一般会以破坏科学发展或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如造成环境潜在的严重污染、国资大量流失、建设“豆腐渣工程”等等,对广大民营经济造成伤害和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如福建紫金矿业铜酸水渗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高达 3187.71 万元。而紫金矿业监事会主席林水清此前为上杭县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监事林新喜曾任上杭县纪委副书记,还有担任过独立董事的原地矿部前总工程师、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长的陈毓川等。 二、腐败“
7、期权化“的产生原因 4第一,法律上有漏洞。目前,与之有关的法律条文大都是粗放型的。如我国公务员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 、在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权力“期权化” ,都很难把握,而纪律处分条例又没有相关解释性的具体操作规定。更重要的是我国刑法的这方面规定也极其模糊。比如对于受贿罪的判定标准,行为人不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且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交换条件的故意。 第二,背景上有关系。腐败“期权化”的出现,跟我们当前反腐败大背景有着密切关系。当前,已经基本上告别了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反腐败方式,反腐斗争进入了“制度反腐”新阶段,从过去
8、的被动到主动,社会亦加大了对腐败监督的力度,腐败分子的腐败风险开始增大,腐败被暴露的可能从来就没有像今天这样大,腐败分子为降低“腐败成本” ,增强腐败不被暴露的“保险系数” ,亦“认真总结”了其他腐败分子暴露的“教训” ,改变了腐败获利的时间和方式,采用了“权力期权”的方式。 第三,监督上有盲区。目前监督机制容易流于形式,下级对上级监督缺权力支撑,平级监督缺保障,上级对下级监督缺了解,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更显得滞后。现行的有关监督条例,主要是针对在职领导干部,至于领导干部在任时先腐败,退休和“下海”后再“兑现”腐败收益的行为,监督上还存在“灰色地带” 。 第四,信息上有遮掩。目前各级党委、政府
9、信息公开程度并不够,许多商业性的活动和政府的行为透明度不高,存在着不主动、不具体、5不及时或“遮遮掩掩”的现象,更多信息被部门和少数人内部掌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完全尊重,这也为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搞“权力期权”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五,寻租上有空间。当前,不少地方在政府采购、项目竞标、土地的规划、审批、拍卖和企业改制等环节存在很多漏洞,在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工作决策、公共建设、行政开支等方面还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第六,执行上有障碍。中央在 2006 年就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
10、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遇到了一些执行上的障碍。据解放曰报报道,有关部门调查显示:“三年两不准”的“铁律”在很多地方都没有得到较好地执行。 三、腐败“期权化”的预防遏制 第一,铲除繁衍温床,建立透明社会体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建立一个开放开明、公开透明的社会体系。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领导干部时时处处都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无论是在任期间腐败还是在辞职以后“期权化”的腐败,都能够被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并且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惩,使腐败“期权化”失去繁衍的温床。要严格监督在职干部行使权力,从体制上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的及时干预,在全社会建立起立体的监
11、控网络,确保在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规范性、程序性和透明性。 第二,淡化权力作用,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简称“三公”6领域)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是现实中发生腐败现象的重灾区。由于凡涉及具有公共属性的资源配置、资产交易和产品生产领域,包括能够交易和可以交易的环节,都存在严重利益冲突和腐败风险,因而着力完善其市场运行机制势在必行。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事权制度,淡化权力在“行政审批” 、 “项目审批”中的作用,把属于市场的权力还给市场,压缩公共权力腐败的机会,让
12、市场来行使“决定权” ;要在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大额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确定审批时必须强调集体决策,防止“一把手”一个人或分管领导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并实施无记名票决制或电子票决制,坚决引入竞争机制;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轮岗制” 。 第三,延伸监督链条,规范离职从业行为。要建立贯穿领导干部终身的监督链条,建立离职官员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为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以后从事商业活动特别是到房地产、工程建设和土地出让领域从业规定必要的“冷却期” ,在一定程度上斩断腐败“期权化”所形成的利益链。如科学界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在离职一定的年限内
13、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要建立完善和切实执行官员离任后的跟踪监督与审计制度,使他们明白腐败获得的“期权”最终也会失去效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对离职人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公布。要明确要求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之后一定的年限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于每年年底向7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 第四,压缩裁量空间,强化失察责任追究。要强化选人用人和工作决策失察责任追究,将与预防腐败“期权化”相关的“严禁” 、 “不准”切实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压缩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自由裁量的空间,预防领导干部 “突击”批发“官帽“实施“权
14、力期权化” ,以巩固和延续自己的权力网络和腐败链条。强化永久责任追究制,让搞腐败的人明白“期权化”并不是“安全港” ,不论离职多久,都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第五,借鉴先进经验,科学完善法律法规。我们传统法律中就有着许多完备的治官反腐制度,需要我们好好地了解与借鉴。如唐律中“事后受财”的设置是唐律严肃吏治的一大例迁,也是唐律反腐举措中最大的闪光点。 唐律疏议?职制律中律文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唐律以后的几部在我国法制史上举足轻重的法典,如宋刑统 、 大明律 、 大清律例) )都沿袭了唐律中“事后受财”的规定,只是处罚程度上稍有不同。 瑞士联邦刑法典 、 德国刑法典 、 美国涉外反腐败行为法 、 法国新刑法典 、 意大利刑法典等国外法典都以不同方式正面回应了腐败“期权化”即“事后受财”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只要我们借鉴古今中外一些先进经验,完善现今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有效的遏制预防腐败的“期权化” 。 (作者单位:中共衡南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