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更新版法律法规汇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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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2更新版法律法规汇编,为什么要学习? 一是,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有法可依。有章可偱。 二是,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通过法律框架下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业生产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从世界各国的安全管理发展情况来看还是行之有效的。 三是,通过考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概述,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组成部分的基本概念,以及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三个条例。贵州省

2、安全生产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一些内容。安全费用,人员配备,专项方案、起重机械。,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近年来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规范性文件。国发23号,黔府办发(2009)31号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费用,人员配备,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备案,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带班。 考试注意事项。,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令第46号 原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修改后

3、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P6,劳动合同法,制定目的:第一条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 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P22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

5、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七条

6、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7、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订, 从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P34 主要内

8、容:1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2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消防法,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

9、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10、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上海“11.15”事故案例。,消防法,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消防法,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消防法,30米以上的高层建

11、筑施工,应当设置加压水泵和消防水源管道,管道的立管直径不得小于50,每层应设出水管口,并配备不小于30米的消防水管。 高层建筑焊接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证,动火处应有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 大雾天气和六级风应停止焊接作业,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一般临时设施区域,每100的配电室、动火处、食堂、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配备两个10L灭火器。临时性简易住宅楼每层配备两个以上灭火器。,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备,施工现场每25的临时木工棚、油漆间、一般临时设施区域,每100的配电室、动火处、食堂、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配备两个10L灭火器。临时性简易住宅楼每层配备两个以上灭火器。 机具间等场所,应当配备一个种

12、类适当的灭火器。 油库、危险物品仓库、易燃堆料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灭火器。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防火要求,按照防火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明确划分禁火作业区、仓库区和现场的生活区。各区域之间一定要有可靠的防火间距;,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米,距离其他区域不小于25米。 易燃可燃材料堆料场及仓库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不小于20米。 易燃的废品集中场地距离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不小于30米。 防火间距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材料。,临时生活设施应尽可能搭建在距离修建的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禁止搭设在高压架空线路的下面,距离高压架空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应小

13、于6米。,动火区域划分,根据建筑工程选址位置,施工周围环境,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施工工艺,施工部位不同,其动火区域分为一、二 、三级。(1)一级动火区域(也称禁火区域)(2)二级动火区域(3)三级动火区域,一级动火区域(也称禁火区域),1)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2)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 3)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4)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5)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置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二级动火区域,1)在禁火区域周

14、围的动火作业区; 2)登高焊接或者气焊作业区; 3)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三级动火区域,1)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的动火作业区; 2)施工现场燃煤茶炉处; 3)冬季燃煤取暖的办公室、宿舍等生活设施。,动火审批,在施工现场禁火区域内施工,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护措施。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动火审批,施工现场三级动火的审批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消防

15、法,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79)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施行。P45 第二条 本法

16、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法,特点: 1.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及乡镇政府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职责。2.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监管的职能。3.强化了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4.执法主体的转变由原来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转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为劳动者更方便、更快捷申请职业病诊断提供了法律依据。6.被诊断为职业病

17、患者,其医疗及生活更有保障。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将得到相关部门的严格把关。对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给予批准以及对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发放施工许可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将由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8.加大了对用人单位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

18、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

19、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20、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1、、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P59 定义。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

22、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

23、定的电动葫芦等。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目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24、,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5110 搬运车5120 牵引车5130 推顶车5140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4800 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滑模装置,升船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管理权限: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

25、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

26、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日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

27、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定期检验。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166号部令)P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93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487号),包括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关于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90 号),备案由各市(州)住建局(2012年6月1日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

29、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30、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

31、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32、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一)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三)贯彻落实要

33、求 P129,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涵盖了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又借鉴了国外先进管理工作经验。,(一)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通知开头说明了文件出台的目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

34、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二)主要内容,共9方面32条规定。 第一个方面是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分为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要求我们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主要任务是以建筑施工等8个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任务是:1.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2.完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3.完善技术标准体系;4.调整产业结构;5.加强政策引导。,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

35、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

36、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

37、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

38、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

39、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

40、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七、加强政策引导,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七、加强政策引导,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

41、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

42、,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

43、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

44、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

45、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贯彻落实要求,各地、各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切实做到100%传达、100%学习、100%考试、100%落实。 一是要认真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志。,贯彻落实要求,二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

46、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 三是要通知互联网、报纸等多种途径,加大宣贯力度,要将通知迅速贯彻到各地、各单位和所有企业及职工。,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号)P172 二九年四月一日(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主要内容:9章,6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资保障,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九章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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