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抓记者”现象背后应厘清的几个认识问题从 2008 年 1 月开始,法人杂志、 第一财经日报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网络报 、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记者濒濒因涉嫌诽谤和受贿罪被抓,这一系列案件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在理论上也引起了“记者是不是受贿罪主体”的激辩。但人们也不难注意到,在这一系列“抓记者”案件的背后,都有一个舆论监督案。新闻界存在的腐败现象是人所共知的,但对“抓记者”现象背后所折射出的新闻腐败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有几个认识问题应当厘清。 一、舆论监督未必都要“正人先正己” 最近才知道,京剧赤桑镇有一句唱词:“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样,责己宽责人严怎算得国家栋梁。 ”笔者不太懂京
2、剧,但这句优雅唱词使笔者忆起幼时母亲对自己的教育,“批评别人前,先撒泡尿照照自己”,市井俚语虽然通俗,但笔者一直谨遵母训。直到成年后读了法律才知道,对于一些特定的主体,未必需要“正人先正己”,这就是公民大众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这样一群具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主体。 从法律性质上看,我国的公职人员与公民大众不一样,两者是一种宪法上的法律关系。宪法明确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权力是公众委托的,因此,国家法律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官员必须向公民大众承担法2律与政治上的双重责任,正确使用公众赋予的权力而不得滥用。而在社会生活中,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由于对社会大众具有影响力,又是人们行使知政权、知情
3、权不可回避的机构和人物而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因此必须取得公众的信任。近年来官员的财产公示,再一次成为反腐倡廉的一个热议的话题,也正因为这是对官员和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腐败一般被定义为“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从事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 。因此,官员的财产不仅仅是某种说明其个人财富的具体数据,还是观察其手中权力是否被滥用的重要参考,更是公权力自证清白的重要环节。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到,公民大众对于政府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要求,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政治性权利,与公民大众自身有否瑕疵无关
4、。同时也不难看到媒体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媒体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运行状况和与民生相关的公职人员的操守和品行实施舆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西方理论界认为,只有保护对权力机关的批判性信息,才能有效地抑制权力的滥用。为了对政府等公共权力所作出的判断、决定和行为进行监督,必须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 问题是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其从业人员是否要“洁白无瑕”,否则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呢? 与公权力滥用对社会和公众造成的危害相比,记者收受好处费而介入舆论监督的社会危害要小得多。有论者认为:记者手里的权力非同小可,记者权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就是对信息的获取、加工和传播。笔者认为,3在当今
5、网络时代,公众通过网络对信息的获取、加工和传播变得轻而易举。并且在自负其责的前提下,可以发布信息,并对任何新闻事件、社会现象进行评论和批评。有一种调侃的说法,当今 35 岁以下的人已不再阅读报纸,如果有人请他免费阅读报纸,还会提出精神赔偿。话虽说得夸张、调皮,但却足以说明网络时代新闻媒介已不是稀缺资源,新闻记者的“权力”(如果有的话)也并非“非同小可” 。还有论者认为:如果职业记者没有记者证就无法进入政府和司法机关大门采访,笔者认为这也是对采访权利的误读。在信息自由的法律环境中,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信息的合法获取,是依靠政务信息公开和法务信息公开,采访权并不是职业记者的特权,人人均有在宪法保障
6、下合法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美国,没有针对职业记者而立的新闻法,只有对全体公众而立的信息自由法,道理也就在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放记者证的行政行为,不是对新闻采访权设置的行政许可,而是对从事职业记者所作出的行政许可。 那么,记者在收受好处费后介入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舆论监督,其公正性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当然未必。但如果其传播的批判性信息是正确的,对抑制权力的滥用和揭露腐败仍然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同时新闻记者自身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制度的约束。如记者传播的批评信息是错误的或有欠公正,尽管行政机关和官员的名誉权受到严格限制,但他们仍然有说明真相的权利。由于对权力机关保持批判性信息是必要的,被舆论监
7、督的对象的社会评价不会因此降低,社会评价降低的反而是失范的记者和媒体。 新闻腐败现象要在不断深化媒体的改革中杜绝其滋生的根源,并形成4完善的自律机制,这将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但不能因为新闻腐败现象的存在而让媒体闭门思过、 “修得正果”,因而放弃媒体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因为一个记者自身的道德瑕疵,而放弃对政府机关和官员腐败的舆论监督。从社会利益比较原则而言,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腐败比新闻腐败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这正如司法机关在处理受贿和行贿案件时,重点打击受贿一样,行贿者有时候往往只是受贿案中重要的“污点证人” 。尽管也曾有打击受贿和行贿并重的社会呼声,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打
8、击受贿仍然是司法机关的重点,原因也就在于此,诚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 二、新闻采访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活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活动,即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行为以及其他办理国家事务的行为,“公务”具有管理性、国家性、职
9、务性和合法性等特点。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5活动,属于从事公务。因此公务应是对公共事务带有管理性质的活动。 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本身不是新闻媒体的管理活动,采访权也不是一种记者所特有的权利,更不是一种权力,而只是一名记者履行自己的职业要求。因此,记者的采访活动只是一项普通的公共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和职权性,因此也就不能认为记者行使采访权是一项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活动。 有论者将公务分为“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事务”和“各种公共事务”(不限于国家机关事务),并认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报道就是代表新闻单位在进行宣传、导向,体现着新闻
10、单位的意图” 、 “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表明了记者采访活动的公务性质(这里系指“各种公共事务”)。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理,国有药店售货员对药品的管理,国有企业的仓库保管员对国有财产的管理,都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难道他们也在从事公务活动?其实,我们在理解“公务”概念时,不能将其无限延伸,否则,在国有单位中,任何人员都将可能成为从事公务人员。如果公务活动的概念过于宽泛的话,刑法中也就根本没有必要专门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概念。实际上,采访权只是收集信息的一种方式,它并不因为职业记者是国有媒体的从业人员而包含公权力的内容,也不能认为是“受委托从事公务” 。所以,将国有媒
11、体记者的采访行为定性为“从事公务”,如果收取好处费就以受贿罪论处,这并没有法律依据,实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注意到,有论者引用了党务文件、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等,以此作为国有媒体记者的采访行为属于“从事公务”的依据。众所周知,新6闻媒体是在党领导下的传播机构。但在目前情况下,新闻媒体具有双重属性,事业属性把媒体定位在党和政府的体制框架里;而产业属性又促使媒体必须到市场中去博弈,必须考虑公众的利益和媒体自身的效益。由于事业属性在中国传媒的现实环境中占据了主导性地位,新闻媒体显然更趋于站在党和政府的一边开展工作。但是从党性原则出发对新闻舆论导向提出要求,只是一种政治要求,只是一种意识形态标准或新
12、闻纪律,并不能等同于具体的法律依据。否则,会使得人们对法律难以适从和把握,这显然不是法治国家的做法。 三、舆论监督与反监督将是一场长期的斗争 中国新闻周刊2009 年第 2 期刊文指出,从“涉嫌诽谤”到“涉嫌受贿”,从地方报刊到中央媒体,从秘密逮捕到上京抓捕,暗含了部分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策略的变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作指控,对报道的内容提出质疑;现在则指向记者行为本身,比如是否受贿。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南方人物周刊2009 年第 3 期撰文记者为何不敢做批评报道了指出:“以受贿罪追究记者,对受到批评监督,需要抵消新闻机构舆论监督效果的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来说,不失为摆脱与媒
13、体对抗的良途。 ” 舆论监督不仅会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更重要的是官员滥用权力会得到揭露,乃至犯罪行径被暴露。因此,有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就势必有被监督对象的反监督。舆论监督存在,反监督也就势必存在,这将是一场长期7的斗争。 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达上千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 69.23%,其败诉率之高当居现代法治国家之最。即使有胜诉,媒体自身也已精疲力竭,大大增加了舆论监督的成本。1993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开始实施,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名誉权案件管辖地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也就意味着一张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物如果涉及名誉权案件
14、,就得奔赴全国各地打官司。因为报刊发行到哪里,侵权行为地就发生在哪里。媒体高居不下的败诉率现象说明,新闻舆论监督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切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新闻采访遭到拒绝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除了大量的以非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以外,对记者实施暴力阻止采访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甚至被打记者的“档次”也越来越高。从最初县级地方媒体记者遭受暴力袭击,到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记者。更令人吃惊的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一煤矿居然被殴打致死,此事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周泽认为:目前抓记者事件一再发生,无疑给新闻界和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舆论监督正遭遇一些
15、腐恶势力制度化的抵制和反击,新闻记者到了最危险的时候”,“记者对民众反映的问题也可能不敢再采访报道” 。 由于严峻的新闻舆论监督环境,我国这样一个报业大国实施舆论监督的媒体范围却十分狭小。除了几家中央新闻媒体和一些南方报纸外,已很8少再看到其他媒体给社会留下一系列深刻印象的舆论监督报道,舆论监督在个别地方甚至已经濒临绝迹。一些身陷冤案的当事人给记者好处费以求得实施舆论监督,也可以说是在向“视舆论监督为危途”的新闻从业环境下,花钱买正义。 传统舆论渠道的闭塞和不通催生了萌自民间并迅速壮大的互联网,在监督执政者和惩治腐败上,人们已经越来越倚重于它。但是“一个社会的常态,应该是通过固定和理性的机制,
16、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发动每一个人,无休止地直接参与政治运动式的反腐和监督。如今,将民意的出口全部寄托在网络上,而不赶紧修复其他渠道,看上去很像是这个社会的集体孤注一掷”。 舆论监督与反监督可以长期存在,但不是被监督者告记者名誉侵权,也不是用暴力殴打记者,更不是变着法地指控记者“涉嫌诽谤”或“涉嫌受贿”,而是一种良性的较量。在辽宁西丰县公安局派人上北京以涉嫌“诽谤罪”拘传法人杂志记者事件发生后,论者梁文道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在一个现代社会里,一位掌握政治资源和权力的官员受到媒体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如果他不满意媒体的报道,觉得舆论对他不够公正,他最该有的反应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像其他人一样依循公共空间的游戏规则,或者写信去报刊,或者召开记者会,在媒体上平等地回应质疑批评。这种做法不是法律规定的,却是现代人都明白的隐性法规,每一位政治人物都该尊重公共空间的往来方式,尊重传媒的相对独立和自主。 ” (作者系解放日报记者) 9注释: 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关于新闻侵权诉讼的实证研究,见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第 74 页,法律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 周泽:论记者不构成受贿犯罪的主体,新闻记者2009 年第3 期 张伟:网络监督盛行源于传统监督失语,中国青年报3 月18 日 梁文道:依法治国之外,南方都市报200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