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维权案件中的传媒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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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维权案件中的传媒责任岁末年初,央视体育频道主持人张斌的妻子胡紫薇大闹“CCTV5 频道改名”发布会的新闻,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由于张斌夫妇的名人效应,使这件事经由网络视频发布,并迅速登上众多新闻网站点击榜榜首。然而这个网络视频仅仅是该事件的开端,之后引发的对于张斌及其私生活的曝光才真正将这场闹剧推向高潮。1 月 15日,央视天气预报主持人裴新华因被羊城晚报指为“张斌前妻”而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虽然整起事件中无数网民加入了讨论,但最后站上被告席的还是媒体。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像胡紫薇这样的个人维权案件中,媒体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我们关注张斌事件的同时, 新闻

2、记者杂志已连续刊登了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这里,我们也不妨借用“建议稿”的相关条文对此事件进行讨论。 对张斌事件的多重侵权分析 首先,胡紫薇在央视体育频道新闻发布会上的言论侵犯了张斌的隐私权 张斌作为名人,他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一般采用“公共利益”标准,指的是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曝光需要在“与公共事务相关”的框架内。 “建议稿”第七条提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共人物提起的名誉权诉讼时,只要内容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没有主2观恶意,对于公共人物提出的侵权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次事件中,如果张斌的私事涉及到公共利益,那就不能寻求隐

3、私权保护。但胡紫薇对张斌私生活的曝光与公共利益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我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的探讨一般适用于媒体,由于媒体承担着为普通公众获得信息、满足知情权的职责,因此在报道公众人物过程中偶有涉及侵犯隐私的情况,只要与公共利益有关,常常会在人情法理上占据较主动地位。但此次胡紫薇对张斌隐私的揭示纯属个人行为,与媒体职责无关。且事件发生后产生的影响不仅遍及大陆,而且被香港、台湾多家电视台播放,同时被国外报纸报道,造成较严重的侵权后果。 可能有人会为胡紫薇辩解,认为她是受害者,有权为自己维权。这里就有一个维权途径的问题。在这起事件中,胡紫薇可以向妇联寻求帮助,可以通过组织解决问题,可以与张斌协议离

4、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然,个人通过媒体维权也不是不可以,但要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像这类民事案件,由于媒体快速、广泛传播的特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容易超过相应的维权范围,直接造成社会对其评价的降低。 其次,央视若不将发布会现场画面删除,则可能对张斌构成侵权 在后来播放“体育频道改名奥运频道”发布会新闻时,央视已将相关的现场画面删除了。这不仅是维护央视形象,消除国际负面影响的负责任的行为,也是保护张斌隐私权、避免央视侵权的理智行为。但事件发生后,许多网民通过网络视频得知了此事,纷纷指责央视的做法,这3其实是对法律的不了解。 从侵权事实上看,如果央视不及时删除这段画面,则有可能与

5、胡紫薇一起构成对张斌隐私的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是这样表述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什么是共同侵权?目前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侵权的构成存在三种学说:“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客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共同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之间有无共同意思联络或共同过错。 “折衷说”则认为,判断数个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结合来分析。如果按照第一种说法,由于央视没有与胡紫薇构成对张斌的共同侵权过错,因此不会构成侵权。但如果从第二种或

6、第三种说法,由于央视为胡紫薇提供了关键的场所,这个场所是构成她侵权的必要条件。这样一来,即使央视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央视和胡紫薇的侵权事实也难以分割了,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从侵权后果上看,新闻发布会可能带来严重的侵权后果。由于新闻发布会不是一个简单的传播途径,它整合了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传播渠道,发布会现场的任何一台摄像机,任何一支笔都可能成为一个新的传播通道,将现场信息源源不断地向外传播。这种传播不仅是多渠道的,而且是无国界的。除了传统的采写设备,在此次事件中,手机作为最新采访工具也加入了采访队伍,发布会之后的多媒体互动,更是将这件事放大了无数倍。因此,即使央视是无心之举,若未及时将侵

7、4权后果限制在最低程度,一旦闹上法庭,央视就可能处于被动地位。 “建议稿”第十三条指出:“新闻作品侵害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新闻作品社会影响程度、侵权的后果、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的主观过错程度、事后采取的新闻补救措施等方面综合确定。 ”可见,侵权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是媒体侵权的重要因素。此次张斌事件,央视对画面的及时删除,是对他人和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再次,传统媒体和网络对张斌隐私的深度曝光侵犯了相关女性的隐私权 胡紫薇大闹央视之后,网民便根据胡紫薇言语中的蛛丝马迹,掀起了对张斌情人的地毯式搜索。关于张斌的生活作风,在央视的日常工作,与前妻的感情经历,以及与他联系较多的女同

8、事的私生活都经由网络的“人肉搜索”功能被深度曝光。舆论不仅将张斌与其他女同事的正常交往都置于“权色交易”的话语下讨论,而且有的直接攻击张斌及其多名女同事的生活,侵害了相关女性的名誉权。而这些新闻中的绝大部分,都没有可靠的信息源,更未得到直接证据。 虽然网络成为此次侵权事件的重灾区,但由于对网络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相比直接起诉传统媒体,被侵权者要从网上取证提起侵权之诉成本要高许多,且维权目的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被侵权者往往会将矛头指向传统媒体。裴新华绕开首先散布虚假新闻的网站和肇事网民,转而起诉转载新闻的羊城晚报的做法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裴新华在此次事件中只是作为“前妻”身份出现,而是否真正

9、的“前妻”是很容易被证明的,所以她还可以出来为自己维权。至于其他被网民定性5为“张斌情人”的女性,如果不存在网民所述事实,要想出来维权就非常难了,这些被牵涉的女性大多会在主动澄清和保持沉默之间选择后者,因为主动澄清的后果可能会使自己陷入更大的窘境。因此,虽然许多相关女性并未提起侵权之诉,但这并不能说明媒体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其他个人维权案中的传媒责任 类似个人寻求媒体维权,但媒体却陷入侵权的可能在现实中十分常见。为个人维权稍有不慎,最后为其“埋单”的就是媒体。 一、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节目具有构成媒体侵权的可能性 一些报纸通过读者来信的形式,电台电视台通过来电或者直播的形式为消费者维权。比如上

10、海有一档广播维权节目叫“渠成热线” ,消费者喜欢它直接投诉、快速解决的方式。但问题在于,当消费者一方在抱怨和评判商家及其产品的时候,商家作为沉默的另一方常常很难行使申辩的权利。因为投诉电话是随机即时产生的,要在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内联系到商家的相关负责人,往往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加之消费者的情绪化和对事实陈述的偏差,即使联系到负责人,也难以在直播节目中将事情解释清楚。 媒体的初衷是为消费者维权,但实践中有时很难避免消费者在投诉中夸大,甚至歪曲对产品的评价,造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从而使得媒体与消费者对商家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其中的原因与前文所述央视若不及时删除画面,可能与胡紫薇一起构成对张斌隐私的共

11、同侵权道理是6一样的,主要在于媒体为消费者提供了关键的侵权场所。这一点我们也能在“建议稿”第四条中找到依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发表读者来信、来电时或在直播节目中,未以适当的方式声明相关内容尚未得到证实的,或者虽然声明相关内容尚未得到证实,但在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拒绝发表其答辩意见或者进行更正报道的,如果相关内容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构成侵权。 ”如果热线节目在为消费者维权的同时,不慎对商家构成了侵权,同时又未声明“相关内容未得到证实” ,那么就有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二、传统媒体的转载行为难逃侵权责任 在此次张斌事件中,只有羊城晚报一家被裴新华推上被告席,但

12、笔者在谷歌和百度中键入关键词“张斌裴新华”进行搜索,分别有 24万和 13万余条结果。这么多的网页和论坛加入了对此事的讨论,为何唯有羊城晚报为侵权行为埋单呢?这里既有前文所述羊城晚报法人主体明晰,又具有承担侵权责任能力的原因;还在于羊城晚报本身对此事的报道也存在技术失误:2007 年 12月 30日发表的报道中国式离婚,就在眼前!中的消息源并非本报记者,也非有名有姓的知情人士,而是“网民爆料” ,这正是羊城晚报构成名誉侵权的要害所在。虽然类似“网民爆料”的现象在互联网上随处可见,但将其登上报纸之后, 羊城晚报对这条新闻的责任就与这个不知名的网民捆绑在一起了。网民构成侵权,报社将承担连带责任,即

13、使网民未受到被侵权者追究,7报社也会成为首先被起诉的对象。 “建议稿”第十条说:“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的作品由于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扩大损害后果的程度适当确定赔偿责任。 ”虽然这里的更正和道歉责任,对许多民事主体来说并不算什么,但对于媒体来说这个责任不可小视。 随着 web2.0时代的到来,新闻发布的渠道越来越广,个人挤入了网络信息发布者的行列,传统媒体经转载后沦为个人侵权“替罪羊”的现象不断发生。这就要求传统媒体在日常操作中,要仔细核对信息源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尤其对不知名网友的曝料,更要核实其身份和具体细节。 三、网络服务商在个人维权

14、案件中也须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个人寻求网络维权的成本低,BBS、贴吧、博客等虚拟空间也成了众多个人维权的场所,网络服务商需要为此承担可能带来的侵权责任。2006年发生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南京大学教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新闻系教师陈堂发发现网页上有学生对其个人和所编教材的诋毁性言辞,随即要求网页删除此信息,但网站却没有及时删除。最后,陈堂发将此案诉至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成为我国第一起个人状告博客侵权胜诉案。 法院之所以判决网络服务商侵权,采用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常使用8的“合理审核义务”标准。如果网络服务商履行了“合理审核义务” ,就可能避免败诉的后

15、果。这里就有一例:在 2006年“中国第一追债博客”网上追债事件中,一位网名叫王飞的女性在新浪博客上向曾交往过的男子罗林志索讨债务。这是一件简单的个人维权事件,然而,王飞手头并无罗的欠条,而且其博客的言语间夹杂了对罗人格的多处贬损,在事实上对罗林志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这样一个个人维权事件登在网络媒体上,一旦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网络服务商就有可能承担责任。 “合理审查义务”标准要求网络服务商注意其所管理的内容的合法性,如果发现有明显侵权的事实,而被侵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又有明确的指向,就需要立刻将其删除。如果网络服务商未及时发现,那么在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并提供侵权证明之后,网络服务商就需要在

16、合理的时间内将其删除。 “建议稿”第五条说:“因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未尽合理审查核实责任,致使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构成名誉侵权。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已尽到合理审查核实责任,但因受访人、受害人自身过错或其他无法预料的原因,致使报道失实的,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如果网络服务商尽了合理的审核义务,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报道失实的,就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第一追债博客虽然未诉诸法律程序,但笔者注意到,在事件引发多方关注之后,新浪网还是及时将此博客删除了,这就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降到了最低。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 9注释: 李婧:央视天气预报女主持否认是张斌前妻起诉媒体 , 北京晨报2008 年 1月 16日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 ,新闻记者2008 年第 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郭明瑞:民法 ,高等出版社 2003年 6月 中国博客第一案 ,人民网 2006年 10月 9日,http:/ 康正:中国第一追债博客网上追债是维权还是侵权 , 华商报2006年 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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