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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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管理精英宣言 我是不会选择去做一个普通的人。如果我能够做到的话,我有权成为一个不寻常的人。我寻找机舍,但我不寻求安宁。我不希望在国家的照顾下成为一名有保障的市民,那将被人瞧不起而使我痛苦不堪。我要做有意义的冒险。我要梦想,我要创造,我要失败,我更要成功。我绝不用人格来换取施舍;我宁愿向生活挑战,而不愿过有保证的生活;宁愿要达到目标时的激动,而不愿要乌托邦式毫无生气的平静。我不会拿我的自由去与慈善作交易,也不会拿我的尊严去与发给乞丐的食物作交易。我决不会在任何一位大师的面前发抖,也不会为任何恐吓所屈服。我的天性是挺胸直立,骄傲而无所畏惧,勇敢地面对这个世界。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一位企业家所必备的。

2、商业担保信用证 ABC 商业担保信用证 ABC信用证基本常识 信用证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 L/C),它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汇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人(即开证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受益人)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目前在国际贸易往来中,采用信用证结算货款,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信用证具有如下特点:(1)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它是开证行与受益人(出口人)以及其他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贸易合同只是进出口人之间的契约

3、。开证行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与贸易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但要受信用证各项条款的约束。(2)遵守“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原则。开证行只有在“单据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否则,银行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可以拒绝接受。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六个:第一,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第二,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第三,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第四,受益人, 是指信用

4、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第五,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第六,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以上六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支付程序表明。说明:(1)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2)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4)通知行将印签核对,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5)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5、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等。(2)对货物的要求: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3)对运输的要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可 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4)对单据的要求:主要

6、单据有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书等等),运输单据及保险单据,另外还有其他单据,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什么是假远期信用证?我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受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的合同原定为即期讨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做远期汇票,同时在信用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人负责贴现,有关贴现费用及贴现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凡是具有这样内容的即为假远期信用证。在此情况下,实际上对出口人仍属即期收款,而对进口人则属远期付款,所以又称之买方远期信用证。对假远期信用证,只要具备下述条款,我方方可以接受:说明出口人的远期汇票由付款行保证贴现。说明贴现的

7、利息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受益人能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什么是红条款信用证?什么是绿条款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的特别条款项下用红色打成或写成,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指定的银行(通常是通知行)预支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日后货物装运。如果出口人违约,后来又不补交单据,议付行有权向开证行索回全部垫款和利息。绿条款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用绿色打下预支条款。其条款要比红条款信用证严格一些。目前, “红、绿条款”并非用红色或绿色打成,这并不影响它的效力。什么是有追索权信用证,什么是无追索权信用证?凡信用证上注有“无追索权”字样的即为无追索权信用证。但这仅指开证行(或议付行、保兑行)对出票人无

8、追索权利,并不否定议付行的追索权。如果信用证上规定出票人可在汇票上注明“对出票人免责” (Drawn WithoutRecourse)字样,则议付行也无权追索。什么是偿付银行?偿付银行在什么情况下才为开证行偿付?所谓偿付银行,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或代付行)票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收到开证行通知和议付行提供“偿付声明书”的情况下才进行偿付。什么是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法有几种?所谓循环信用证是指某些贸易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装运完成,出口人要信用证能及时开到,而进口人又不至于交付太多的押金的情况下

9、,由进口人开立的一种信用证。该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的使用,一直到若干次或金额用完为止。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法,按恢复时间的方式可分为三种: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用完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在每次使用后须等待若干天,如在此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原金额。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闲完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方能恢复原金额。按能否累计使用金额不同,又可分为循环时可积累使用和不可积累使用两种。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与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两者有何区别?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与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两者有本质

10、区别。前者属于银行信用,后者属于商业信用。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说明: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从议付行到开证行或付款行都必须审核单据,只有单证一致时才予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银行无审单和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付款不管开证申请人赎单与否开证行都负责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如遇进口人倒闭或拒付时,出口人的货款就会落空。信用证下的交单付款不受市场变动和汇价涨落的影响,开证行都可保证付款;而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则有遭拒付或拖延付款的风险。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如进口人未获进口许可证或未获外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有被海关扣留、充公或没收的危险;而信用证下的交单付款则较安全些。进行国际贸易中,在签订

11、信用证和合同书时应重点注意哪些事项?在鉴订进出口合同时,以下内容要经营者加以注意,这就是贸易合同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及刷唛条款、装运条款、支付条款。以上是一般进出口合同中的基本条款,此外,如果需要的话,合同应订立以下条款:保险条款、商品检验条款、佣金条款、运费及保险费变动风险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及解约条款、仲裁条款、其他条款。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必要事项应完全且正确的记载清楚,其内容不互相矛盾。申请书内容不得违反贸易合同的条件。申请所开信用证会为银行所接受。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及形式、传递方式等应能够确保开证银行的债权

12、。符合有关国家法律和规定。不宜将过详内容列于信用证上。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时应注意审查,将其与销售合同核对,特别对以下问题加以注意:开证银行的信用审查。我们既不跟那些在政治上敌视我们国家也不同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银行打交道。信用证是否为正本。 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与贸易合同或订货单或报价单是否一致,对各种单证文件规定如何。受益人的姓名与地址是否明确。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日期,以及货运单据的提示时间规定是否合理。信用证金额是否足以偿还买卖金额以及一切费用。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货品的要求是否与合同相符。保险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与我保险公司条款冲突矛盾

13、之处。 (11)起运地点与目的地是否已为双方同意。 (12)利息条款。 (13)有无不能接受的条款。 (14)信用证条款有无矛盾或不明确之处。 (15)信用证所列条款有无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规定处。 (16)开证行信誉不佳时有无第三家银行保兑。 (17)有无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 290 号小册子或国际商会 400 号小册子)的条款。如受益人对所开来信用证有疑议、异议之处,应函请开证行加以澄清或修改,以免将来出口押汇出现问题。如何填写信用证才能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导致对出口商不利?在国际贸易中,仅对于出口商,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如货品出口后进口商违约不付货款,或进口商因财务状

14、况恶化以及开证银行倒闭而不能付款,因而使出口商遭受损失。为减少此种风险,出口商在出口时应做好信用调查,必要时要求对方开立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政治风险。指进口国家的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及政治稳定性等。汇兑风险。出口商可 以在外汇市场上预售远期外汇来避免这种风险。例如在信用证上规定一个汇率,如将来汇价变化对卖方不利时可由对方给予补偿。运输风险。出口商应投保,如有需要,在信用证装运条款中作特别说明,如运费变动条款,以避免出现不测情况导致出口商损失。市场风险。因为商品买卖涉及两周以上的市场,其价格及市场情况的变化复杂,出口商除作好市场调查外,在实务中别无其他更好方法。何谓不可撤销信用证,其办理手续如何

15、?不可撤销信用证,即信用证一旦寄达受益人以后,在其有效期间内,非经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保兑银行或受益人等有关各方面的同意,不得将该信用证的条件作片面的取销或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通常在证端注有:Irrevocalbe” (不可撤销)字样,在证未有下述条款: “We hereby agree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s drawn under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be duly honoure

16、d 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 (我行在此间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及合法持有人表示同意,凡根据本证规定的条件开具的汇票在提交付款人时即将照付。)如果在信用证上没有载明: “不可撤销”字样,则视为可撤销。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可作如下解释: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构成开证银行一项确定的保证,即:对规定付款的信用证,不论凭汇票与否,履行付款或承诺付款;对规定由开证银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履行承兑;或对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受票人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和到期付款承担责任; 对规定买单/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由受益人向开

17、证申请人或任何其他指定付款人开立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履行买革/议付,或承担经另一银行买单/议付的保证责任,并且不得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请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使用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形,比如在以下情况下:进出口业务是属于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不过此种贸易不常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产品销路好。如进口商拒收则转售容易;在海关仓库备有现货,随时可装船,即使买方发出撤销信用证通知,出口商也可以在通知生效之前办理装船备单押汇。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83 年修订本)第九条,可撤销信用证可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而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银行对办

18、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支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修改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任何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则仍必须负责偿还。我国在进行对外进出口贸易中,一般不接受可撒销信用证。在我国是否可申请开发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要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撒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内容。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没有多大保障,在国际贸易上极少采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上解释,凡是信用证上未注明“不可撤销”字样的就视为可撒销的信用证。我国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接受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的转让手续如何办理?应注

19、意哪些事项? 如果信用证注明为可转让的,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转让以后,第二受益人履行交货并领取货款,但第一受益人仍然负有合同内规定的卖方的义务。信用证的转让,应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83 年修订本)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可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在向通知银行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时,只须提交原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本(如果有的话)和转让申请书,通知银行办理转让手续后即发给转让通知书,并通常将其中一份副本寄送给开证银行以示通知。一般信用证转让书须具以下内容:信用证号码、日期、开证银行。金额。受让人及其地址。商品名称。单价。最后装船日及提交期限。转让

20、人及其签章。银行核对鉴名。关于办理信用证转让手续时所应注意事项,此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以下说明。(1)可转让信用证,是指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发出指示,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2)被要求办理转让的银行,不论该信用证经其保兑与否,并无接受办理该项转让的义务,除非其转让的范围和方式为该银行所同意者,并且该银行应收的转让费用已经付清。(3)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4)经开证银行特别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方得转让。 如:“可分割”、“可分开”、 “可转户”和“可转移”各词的含义,并不比“可转让”一词增加任何意

21、义,因此不应使用。(5)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按数部分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作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或任何单价可以减低,有效期限和装卸期限可以缩短;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但如原信用证规定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在发票以外的其他任何单据上列入时,则必须依此办理。(6)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前者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原金额,并可按照原单价(如原信用证有此规定者)开立。第一受益人于更换发票时可在该信用证项下支取其本身发票和第二

22、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如信用证已被转让,第一受益入本可以其本身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而在被第一次要求而未照办的情况下,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则有权将所收到的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发票,寄送开证银行,并对第一受益人不再负责。(7)除非信用证另有特殊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将该信用证转让给本国或另一国的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要求在承受信用证转让的第二受益人所在地,在原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第二受益人付款或议付,而不损害第一受益人日后用本身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和支取应得差额的权利。除此,在信用证转让业务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信用证转让的条件限制。信用证的转让以一

23、次为限,但信用证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信用证对受让人有无限制,对转让地区有无限制。(2)私人转让的信用证对受让人来说风险较大,不宜轻易接受。 (3)申请全部转让时,银行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为合法正常的申请人,再把全部转让通知书和原本信用证及其背面记载转让事实交给受让人。在此应注意的是日后该信用证如有修改,究竟是径寄受让人或是第一受益人,应在转让申请书上注明。(4)申请部分转让时,除核对申请人是否合法正常外,承办银行应在原信用证上将转让金额或转让有关的货品名称予以记载,然后交还受益人,且在信用证部分转让书上注明转让金额等附上信用证原本交给受让人,有的银行则在信用证原本上直接加注受让人,转让金额以及其

24、他相关条件,然后,由承办银行签字。信用证未言明可转让,但规定“第三者托运人可接受”。这是否表示信用证可转让?这并不表明该信用证可转让。关于信用证的转让问题,国际商会(ICC)400 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五十四条 A 款规定:A transferable creditis a credit under which the beneficiary has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bank called upon to effect payment or acceptance or any bank entitledto effect negotiation to make

25、 the credit available in whole or in partto one or more other parties (second beneficiaries). (可转让信用证是受益人有权要求被委托付款或承兑的银行或可以议付的任何银行使信用证全部或部分有效于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在该条 B 款中规定“A credit can be transfered only if it is expresslydisignated as transferable by the issuing bank” (只有开证行明确指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而

26、所谓“第三者托运人”是指提单(B/L)上所示的托运人为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时的该托运人。常为运输报关行(Forwarding Agent),有时亦为开证申请人(中间商式进口商)或其它关系人。注明有“Third partyshipper acceptable”的信用证,如果未标明“可转让”,其它货运单据(如商业发票、重量单等)仍需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可见,信用证只有明确标明“transferable”,才是可转让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背书转让,是否享受权利及担负义务?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有权指示通知行或议付行,把开具汇票的权利一次全部转让给另一个人使用。受让人称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转

27、让以后,第二受益人履行交货并领取货款。但第一受益人仍然负有合同内规定的卖方的责任。所以,信用证一经背书转让,受让人就可享受凭信用证条款开立汇票领取票款的权利。受让人与信用证申请开证人无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万一发生受让人违约或履行合同不当,开证申请人可直接向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索赔,而由第一受益人与受让人来交涉。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 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可作如下解释: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在信用证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可转让信用证得分别办理分割转让(其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此项分割转让的总额得视作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或任何单价可以减价,有效

28、期限和装卸期限可以缩短;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代开证申请人名称,但如原信用证规定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在发票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上列入时,则必须依此办理。第一受益人有权用本身发票更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前者金额不得超过信 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并可按照原单价(如原信用证有此规定者)开立。第一受益人于更换发票时可在该信用证项下支取其本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如信用证已被转让,第一受益人本可以其本身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而在被第一次要求而未照办的情况下,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有权将所收到的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发票,寄送开证银行,并对第一受益人不再负责。对于电报偿付条款信用证的应

29、用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即期信用证可分为单到付款和电汇偿付两种。在单至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开证人(进口商)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电报偿付信用证项下,出口地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与信用证条款核对无误后,用电报或电传要求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立即付款。电文中声明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证规定寄送。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银行偿付。这种信用证,从出口人交单到开证银行付款的过程仅需二、三天,大大有利于加快出口商的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大金额交易中更为重要。按照信用证偿付条款规定,大致有以下

30、四种情况:偿付条款规定向开证行 T/T 索汇。偿付条款规定向偿付行 T/T 索汇。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是 T/T 索汇,还是用航邮索汇,但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仍可电索。偿付条款规定凭索汇证明书(即单证相符证明等)付款者可考虑 T/T 索汇,此时如金额较大,邮程利息远远大于电索费用时,可使用电索。一般在偿付条款中,如果卖方认为有必要电索,可明白注上 T/T 字样,以避免异议。按我国制单结汇的经验,在这种电汇偿付业务中,注意以下几点:议付行选择出口地的中国银行或其代理机构。一般要求开证行一接到电报或电传后即行付款。议付行指示开证行或偿付行一经付款就立即通知议付行以便查询。如结汇货币为第三国货币,开证

31、行须通过偿付行付款,并选择资信较好,且与中国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为偿付行。加强与客户和议付行联系要求议付行告诉偿付行名称,要求客户告诉偿付行电汇付款单编号,便于查询。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第五十四条解释,信用证必须在确切表明“可转让”时方可转让,但当国内信用证(LocaI L/C)发生转让时其法律效果如何?信用证受益人本身并非货物的供应商但又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不是供应商,同时也不想让对方知道自己是以廉价购得货物后再行转卖给对方,此时出口商便可向通知银行凭已开立的信用证开立另一张信用证给供应商。这时开给供应商的信用证即为本地域国内信用证(LocaI L/C)。本地信用证与原信用证相比只在以下四个方面不同,受益人为供应商,申请开证人是原信用证受益人,金额较原信用证金额小,信用证有效期限比原信用证有效期限短。本地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都是贸易商为谋求中间商利润,而本身非供应商时的一种做法。但二者有以下两点区别:一是可转让信用证是将出口商(原受益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供应商,并允许其使用;本地信用证则与原信用证个别独立, 两者同时存在,但其内容则是根据原信用证而开立。二是就信用证的转让而言,可转让信用证需有申请人及开证银行的允许才行,而本地信用证的开立则与国外开证银行以及进口商无关。对于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其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处于同等地位,而对于本地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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