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强全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 的 监督 管理 , 合理配置全省交通运输科技资源, 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 范化和制度化 , 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推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吉林省科技项目 及经费 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 , 由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立项的科研项目、标准项目、 推广项目等。 凡列入吉林省交通运 输 厅 科技计划的项目,均按本办法 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
2、条 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主要包括:交通 运输 发展战略和行业 技术 政策 ;交通运输管理创新机制与安全运营; 综合运输和交通软科学研究;交通信息技术研究; 交通 运输 基础设 施建设养护与管理 新材料 新技术 的开发 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 工艺质量控制 关键技术 、资 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 第 四 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计划 编制 及 总体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 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 经费 的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省交通运输厅2 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 好交通运输科技 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为 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3、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在 科技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评审、招标、评估、检查、 验收 鉴定等环节中实行 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章 申报 立项 第六 条 根据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 科技项目 选择主要采取 网上公开征集和重点工程科技需求申报 两种方式。网上公开征集是 通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 行业 公 开征集项目;重点工程科技需求申报 是由 业主或建设管理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建设管理需求 提出 的 项目,由 厅 科技教育处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评审,报主管厅长批准后确定 。 第七 条 申报单位为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
4、室 , 以及国内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等 。申报人必须是具有完成项目所需 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 良好的学术声誉 的 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八 条 网上公开征集 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包括建议书评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坚持发扬 民主、择优支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回避与保密制度。 具3 体立项评审程序如下: (一)建议书 评审是 选 聘国内相关专业专家 对项目的必 要性、主要研究内容 、关键技术、技 术路线、预期效果进行评分 。 (二) 根据 评分 结果确定项目 排序,经 专家同意后 确定通过评审的项目 , 由第一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吉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5、并由 省厅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会议评审。 第九 条 厅科技教育处 根据年度 科技 资金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立项建议,提出年度 全 省 交通运输科技发展 项目 计划 及经费 安排, 经厅 领导 批准 后 编制 并 下达 年度 全 省 交通运输科技项目 计划。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 条 列入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省交通运输 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吉 林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合同书(含科研类、标准类、推广类),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 一 条 科技项目因实际需要可有对外协作单位, 需在合同中明确外协内容和经费预算 , 外协经费 要 根据 外协 单位承担的研究任
6、务 量 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厅总合同下与协作单位签署相关协作合同。 4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 十 二 条 厅科技教育处 依据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实行 过程管理。主要包括: 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 中 期 检查或评估,提出定期检查或评估报告; 协 调并处理 试验 工程 批复、技术内容(路线) 、经费 及主要负责人 变更 等重大事宜 。 第十 三 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 厅 科技教育处 组织专家对总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或 厅补助经费超过 30 万元的 科技项目 进行 研究大纲评审 ,评审 通过后方可开展研究工作。不
7、需开展研究大纲评审的项目,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 四 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 参加 单位和协作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 五 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 11 月 5 日前将吉林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至 厅科技教育处 。 第十 六 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 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完成时间 、研究经费 、 合作单位 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第一承担单位须及时提5 出书面报告,由省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科技项目在研究、推广、应
8、 用等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实体工程方案变更的,需由 项目 承担单位 向省 厅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 十 七 条 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解除或终止研究合同:科技项 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科技 项目长期拖延 、执行不力 或 主要研究人员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 ;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 第 十八 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不履行合同要求的科技项目承担 单位 ,省厅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计入科技信用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停拨或追
9、缴项目经费。 第十九 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有效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省厅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并计入信用管理评价系统,视情节严重程度 暂停其承担和参加科技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成 品油价格和税费改6 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 重大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中列支 的 试 验研究 费 和 项 目承担单位自筹 经费 等 。 第二十 一 条 科技项目经费 主要 用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发展 相关 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标准规范编制以及研究平台建设等发生的相关支出 。 第二十 二 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10、, 原则上不做调整。 经费补助方式分为全额补助和定额补助两种方式。省 交通运输 厅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承担单位性质及管理工作需要, 确定经费补助方式,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 三 条 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 位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 直接费用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实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 /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其中: 设备费预算应当严格控制,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
11、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利用科技项目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项 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按吉林省省直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间接费用 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 按照不超过直接费7 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比例如下: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 3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不超过 20%;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13%。 项目承担单位应 依法依规 统筹使用间接费用,合理确定绩效支出在间接
12、费用中的比例。 妥善处理好 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按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厅 直单位从科研经费中 列 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 可 发放 绩效, 绩效 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 当年 本单位工资总额 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 十四条 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 各单位 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 , 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 以 及咨 询 费 开支标准。科研
13、 类 差旅 费 、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 不受 零增长限制。项目 单位 要 加强对差旅费、会议 费 、咨询费 的 管理。 第二 十五条 科研 仪器 设备采购管理。 各单位 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自 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并 做好 设备 采购的 监督 管理,实行全程公开、透明 、 可追 溯 。 8 第二 十六条 财务 报销 管理 。因科研活动实际 需 要,邀请国内 外 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 难 以取得 住宿费发票的,承担单位在确保真实性的 前提 下 据 实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并 按 规定标准发
14、放伙食补助 费 和市 内 交通费。 第二 十七 条 科研人员因公出国 ( 境)管 理 。为 完成科研 项目任务目标,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 列 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按业 务 类别实行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 “ 因 公出国人员 ” 经费 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 第 二十 八 条 参 与 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 自筹资金单位的研究人员 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劳务 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由 项目承担单位 和科研人员据实 编制。 第二十 九 条 在项目 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 直
15、接费用 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 /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 /印刷费及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使用。会议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在会议、差旅和国际 合作 交流中统 筹 安排使用 ,如 不超过直接费用 20%,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项目因故终止 的剩余经费,按照财政结转结9 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 三十 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 厅 科技 教育 处会同厅财务处 将 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编制经费拨付计划, 并按计划支付科研经费。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
16、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 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 三 十一 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按项目建立独立的核算帐目,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 三 十二 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法规及合同条款 的单位及个人,省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项目 验收 评价 第 三 十三 条 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吉林省科技项目验收评审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
17、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科技项目进行 验收 。 第 三 十 四 条 科技项目 验收 包括科技成果 验收 ( 标 准验收 、推广 验收 ) 和 财务 验收 。 科技成果验收 有会议 评审 和书面函审两10 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根据项目性质及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需进行会议评审。 第 三十 五 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 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核符合验收 条件的,厅 科技教育处 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不符合验收 条件的项目,省厅将责令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 申请。 第三十 六 条 科技项目因故不能
18、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 3个月提 出延期申请,并报省厅批准。无极特殊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6 个 月 。 第三十 七 条 经审查符合验收 条件的科技项目,厅 科技教育处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 委员会进行 验收 工作, 验收 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 7 人的奇数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含一名财务专业的专家)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 质询的基础上,独立形成验收 意见和 评价结论,验收 结论必须在 验收 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 成员 同意下形成。 第三十 八 条 项目 验收 结论分为通过 验收 和不通过 验收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科技项目考核指标和合同要求内容完成不到 85%的;提 供的验收 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擅自变更合同考核目标和内容的 以及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厅科技教育处依据验收 委员会意见,对通过 验收 的项目颁发科技成果 验收 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