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防范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欧阳澍医疗损害防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 12月 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 12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自 2010年 7月 1日起施行)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二是患者的损害;三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医务人员的过错。(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
2、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四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医疗行为:1.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自残、自杀。2.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3.医生故意伤害患者,如拿患者做试验。4.非法行医致人伤害。对于非医疗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本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二)患者的损害现代侵权法要求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现实的损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作为成立要件,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因此,要求诊疗行为必须造成患者
3、损害。 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不利的后果;2.这种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与救济的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原因力是指在引起统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原因力理论适用于多因情况下各行为人侵权责任份额的承担或赔偿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对损害后果的分担。 一般说来,其行为原因力大的,承担更多的赔偿份额;反之则承担较少的赔偿份额。比较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通常与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结合运用,以最后确定责任分配。由于在医疗损害侵权案件中,患者的损害完全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情况相对较少,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都有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因此,在责任承担中要充分考虑原因力的比例和过错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