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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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 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三章 建筑间距 .7 第四章 建筑退让 .10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9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 第八章 市政工程 .27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36 第十章 附则 .3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43 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 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 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 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 科 学 编 制 城

2、乡 规 划 ,加 强 规 划 管 理 ,改 善 城 乡 人 居 环 境 ,实 现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和 规 划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 保 障 依 法 实 施 城 乡 规 划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云 南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昆 明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技 术 规 范 等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昆 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与 建 设 、管

3、理 等 相 关 活 动 ,其 他 各 县 (市 、区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 在 城 市 功 能 和 发 展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段 或 区 域 ,应 当 在 编 制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中 作 出 特 别 说 明 ,并 按 经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执 行 。 第三条 昆 明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保 护 、各 项 建 设 和 规 划 管 理 应 当 以 批 准 的 保 护 规 划 为 依 据 。 第四条 编 制 各 项 城 乡 规 划 和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4、 方 案 应 当 采 用 经 昆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统 一 的 独 立 坐 标 系 与 高 程 体 系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本 市 建 设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照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50137)执 行 。 2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遵 循 “整 体 规 划 ,综 合 开 发 ,配 套 建 设 , 集 约 利 用 ,完 善 功 能 ,改 善 环 境 ”的 原 则 合 理 布 局 。 第六条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5、确 定 使 用 性 质 ,其 适 建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附 表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的 规 定 。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或 调 整 中 ,可 将 使 用 性 质 互 补 、 环 境 要 求 相 容 且 相 互 间 没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用 地 混 合 设 置 。各 种 使 用 性 质 的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应 当 按 用 地 的 混 合 比 例 分 别 计 算 。 具 有 多 种 用 途 的 用 地 应 当 以 其 地 面 使 用 的 主 导 建 筑 性 质 作 为 归 类 的 依 据 。 第七条 地 块 开 发 应 当 符 合

6、 下 列 规 定 : (一 )按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围 合 的 街 坊 进 行 整 体 规 划 建 设 ,对 不 能 成 街 坊 整 体 开 发 的 用 地 ,原 则 上 在 同 一 街 坊 内 整 合 周 边 可 开 发 用 地 ,统 一 开 发 建 设 。 (二 )不 能 成 街 坊 整 体 开 发 的 商 品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地 块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6700 平 方 米 。非 住 宅 项 目 建 设 地 块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2000 平 方 米 ,其 中 涉 及 高 层 建 筑 开 发 项 目 的 建 设 地 块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3000 平 方 米

7、 。 (三 )不 能 被 整 合 ,且 地 块 面 积 小 于 2000 平 方 米 或 地 块 宽 度 (进 深 )小 于 30 米 的 畸 零 建 设 用 地 ,不 得 进 行 单 独 开 发 ,原 则 上 用 于 公 共 绿 地 、城 市 道 路 、公 益 性 公 共 设 施 和 市 政 设 施 等 的 建 设 。 3 第八条 涉 及 分 期 实 施 、分 期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先 行 编 制 项 目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总 体 建 设 控 制 要 求 后 方 可 分 期 实 施 。 第九条 地 块 开 发 强 度 主 要 指 标 应 当 符 合

8、 表 2-1 的 规 定 。 表 2-1 地块开发强度主要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密度 (%) 容积率(R) 绿地率(%) 低层(一至三层) 35 1.0R1.1 多层(四至六层) 32 1.0R1.6 中高层(七至九层) 30 1.0R2.0 居住 高层(十层及十层以上) 25 1.0R3.2 新建居住 区40,老 旧居住区 改造25 商 业、 娱乐 60 3.0 25 商务办公 40 4.0 25 注: 1物流仓储、工业等有工艺流程要求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标准、规范 及相关规定执行。 2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福利、交通、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 设施用地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

9、有关行业规定、建筑 设计规范等执行。 3绿化面 积 可以折算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用地 面积的 10%。 第十条 居 住 项 目 中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配 建 标 准 在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规 定 的 同 时 ,还 应 当 满 足 表 2-2 规 定 的 指 标 要 求 。 4 表 2-2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类别 配建标准 社区卫生服 务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 积设置不小于 10,且 应当设置 于住宅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 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生鲜超市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 积设置

10、不小于 50,且 应当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 社区用房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 积设置不小于 20(不小于 20 /100 户,小区级不低于 400),且应当设置于住宅小区临 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 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 物业管理 不小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 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应当设置于地上建筑中。 公共卫生间 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六万每增加六万应 当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40,且应当设置于地 上建筑中。 社区文化活 动场所 每 1 万地上住宅建筑面 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50的 室外活动场所或建筑面积不小于 15的室

11、内活 动场所。 社区体育活 动场所 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 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小于 0.3。 老年服务站 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中(不包括政府统建的公租房、廉 租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 于住宅建筑面积 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且每处建 筑面积不低于 150,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 须设置于地上 建筑的一层或二层。 注:1地块 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超 5 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 15%, 且应相对集中布置。 2在 满 足服 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 除外)宜合并设

12、置。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 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 2-3 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 得小于表 2-4 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规范及省相关规定 执行。 (二)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 24-60 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 模宜为 24-48 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 9-12 班。 表 2-3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表 居住人口规模(万人) 教育设施 规模(班) 4.0 高级中学 30 2.0 初级中学 18 1.0 小学 18 0.5 幼儿园 9 表 2-4 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标准表 用地标准(/

13、人)教育设施 基本合格 合格 班 级规模(人 /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15.1 23.1 小学 45,初级中学 50 完全中学 初级中学 16.5 25.2 50 6 小学 12.7 20.2 45 幼儿园 13 - 30 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本 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 经教育部 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 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 第十二条 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 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 60 平方 米。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

14、散、交通、抗震、 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及相关建 筑设计规范等要求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表 3-1、表 3-2 的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 在间距控制中视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 扣除裙房的高度。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2m) 10mL:H=1、 0.8 8mL:H=1、 1 6m

15、12mL:H=1、 1 9mL:H=1、 1.5 6m 20m 16m 13m 、 、 (H18m) 12mL:H=1、 1 9mL:H=1、 1.5 6m 12mL:H=1、 1 10mL:H=1、 1.5 6m 20m 16m 13m 、 、 、 、 (H 、 18m) 20m 16m 13m 20m 16m 13m 20mL:H=1、 4 40m20mL:H=1、 435m16mL:H=1、 530m 、 、 、 、 、 、 、 、 、 、 、 、 、 、 (H、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3-1 居 住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8

18、m) 、 、 、 、 、 、 、 、 、 、 、 (H12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 12m) 10m 6m 10m L:H=1、 1 8m L:H=1、 1.5 15m 13m 、 、 、 、 、 、 (H 24m) 10m L:H=1、 1 9m L:

19、H=1、 1.5 12m L:H=1、 1 10m L:H=1、 1.5 20m 15m 、 、 、 、 、 、 (H 、 24m) 20m 13m 20m 13m 20m L:H=1、 4 40m 20mL:H=1、 5 35m 表 3-2 居 住 建 筑 与 非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H12m) 、 、 、 、 、 、 (H18m) 、 、 、 、 、 、 、 、 、 (H、 18m) 3、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L、 、 、 、 、 、 H、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第十四条 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 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 设项目日

22、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 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 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 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 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 小时。 (六)幼儿园主

23、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于三小时。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 10 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 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 求,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地上 建筑物的退让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合法永久性 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并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 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 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当满足表 4-1 的规定。 (二)地块边界另一

24、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 空地)的可建设用地,建筑退让用地界线应当满足表 4-1 的规定。 表 4-1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控制表 建筑高度(H) 最小值( m) 退让(m) 最大值( m) H12m 6 - - 12mH24m 9 H/2 - H24m 12 H/6 20 (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 6 米,并有不少于 1/3 面 积的公共空 间满 足冬至日一小时 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 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建 筑的退让距离。 11 第十八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

25、建、 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 小于 50 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小 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 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高速等 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 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不小 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 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其他路段按不小于 100 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 不小于 100 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

26、的,均按不小于 35 米 进行公路路面 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小 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 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 于 50 米。 12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 30 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两 侧各不小于 10 米。 第二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路 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27、(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高速铁路不小于 50 米;准轨干线不小于 40 米;准轨支线、专 用线、米轨不小于 30 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 20 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 15 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 200 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 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 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 离不小于 200 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

28、常水 位线水平距离不小于 150 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 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 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于 50 米。 (二)一般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同侧河 13 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30 米。 (三)其他河道及沟渠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 同侧河堤外缘线的距离不小于 15 米。 (四)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包括现状道路或规划道路的, 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

29、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室及 半地下室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 的距离不小于表 4-2 的规定: 表 4-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红线宽 D(m) 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 快速路 50 D50 40 35D50 30 25D35 20 15D25 10 D15 5 注:1二环 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50 米 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 50 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 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 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站、 加气站的退距不小于表 4-2 规定距离的 0.5 倍,改建

30、、扩建加油加气站退 14 距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相关要求,且不 小于 5 米;临高速公路的加油站、加气站,罩棚边缘的退距应以高速公路 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 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不小于表 4-3 的规定: 表 4-3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 道路 红线宽 D(m) 建筑退让最小距离(m) 快速路 30 D50 20 35D50 15 25D35 10 15D25 8 D15 5 (三)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门房、公厕、垃圾用房、配电室、中水 等配套设施,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

31、可适当降低退距,但 是不得小于表 4-2、表 4-3 规定距离的 0.5 倍且不小于 5 米。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宜以花台、绿地、绿篱 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 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1.5 米;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对 其饰面和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 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和集散空间外,应当以绿化为主。 15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 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 线或城市主

32、干道的距离不得小于 80 米。当距离不足时,应当采 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 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25 米。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按两条 相交道路中退让道路红线较宽的距离进行退让,且不小于 5 米。 第二十六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 4-4 的规定: 表 4-4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 线 路 电压 等 级 (kv) 最近架空 电 力 边导线 (m) 规 划高 压线 走廊中心 线 (m) 10 2 - 35 3 10 66、110 4 15 220

33、 5 20 330 6 22 500 10 37 750、1000 15 55 直流500 10 35 直流800 12 45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6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 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 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 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 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城 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

34、视线、 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 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它 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 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 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 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一界 面布置的

35、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 17 相应一侧宽度的 50;临宽度 30 米以上(含 30 米)道路第一界 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用地 临路一侧宽度的 40。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多 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 30 米以上(含 30 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公 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 24 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的 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 45 米;高度 24 米以下居住建筑 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 主体建筑 3 栋以上(含 3 栋)的地块,主体建筑 应采用 2

36、种高 度变化;主体建筑 5 栋以上(含 5 栋)的地 块,主体建筑应采用 3 种以上(含 3 种)高度 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高 度的 10%。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 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 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 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18 (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

37、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 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 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 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 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设置中心 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的 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次 支道路。 第三十五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 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

38、六条 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 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 19 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 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 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 500 米范围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 目及超过 50000 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 于 50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39、100000 平方米的居住类 项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 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 4 米,双向通行的宽 度不得小于 6 米。 第三十九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 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 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 2 个,禁 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 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8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 叉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5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

40、叉 口切角红线不得小于 3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 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 80 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 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得小于 20 米;距离非道路 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 20 得小于 10 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得小于 10 米。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 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 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80 米时,应在建筑底层增设人行通道口。 第四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按照表 6-1 的 规定配建,停车泊位面积最小值应当满足表 6-2 的

41、规定。 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以内。建筑物 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表 6-1 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 建筑类型 单位 机动车 (个) 非机动车 (个) 商品住宅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1 1 廉租房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0.4 4 公租房、 经济 适用房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0.7 2 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1.0 1 商务办公及商业设施 (含宾馆酒店)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包括地下商业建筑面积) 0.8 2 医院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积 1.0 1.5 展览馆 车位/100地上建筑面

42、 积 0.8 1.5 注:1. 住宅 项 目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其中 5%-10%的车 位应设置 为访客车位;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 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 21 置机械式停车,但层高不得小于 4.5 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配 建车位的 30%。 2.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 3.停 车场 停 车泊位为 50300 个的,应设置不少于 2 个残疾人停车泊 位;停车泊位为 30

43、0500 个的,应设置不少于 4 个残疾人停车泊位;停车 泊位大于 500 个的,残疾人停车泊位不少于 总数的 1%。 4.主城二环 路范围内、呈贡区核心区范围(具体范围见附图)内的行政 办公、文化 设施、商 务办 公及商业设施(含宾馆酒店)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 泊位数量可按不少于表 6-1 的 0.75 倍设置。 5.混合用地停车泊位按建筑类型分别计算。 表 6-2 停车面积最小值 停车位类型 面 积(/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 自行车停车位 1.8 机械式停车位 20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 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

44、道的设置,在 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22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 (二)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道起 止线 80 米以上。建 设项目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 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三)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设置不宜超过 1500 个,若超过 1500 个,则须要增加不小于 12 米宽的 车行通道与规划道路相连 通。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 范(JGJ100)4.2.6 的 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车库建筑 设计规范(JGJ10

45、0)4.2.4 的规定。 (五)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宜采 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 75 度。 第四十三条 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态 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 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 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干道或支路, 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 7.5 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 2 米处作视 点的 120 度范围内至边线外 7.5 米以上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障碍 物。 23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

46、发与利用 第四十四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应当按 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四十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 求、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到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全、施 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不得破坏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 质进行明确,市政道路地下 10 米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市政工程 通道。 地下功能按照表 7-1 的引导控制进行设置。 24 表 7-1 地下功能与地上功能对应引导控制表 地下功能 地上功能 停 车 管 线 商 业 公共 设施 仓 储 通 道 地铁 及地 下道

47、路 市政 设施 居住用地 教育 科研 用地 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 务设施用 地 其他 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 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公园 绿地 绿地与广 场用地 广场 用地 水域 注: 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 许建设。 25 第四十六条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 3 米,退让道路 规划红线不小于 5 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小于 10 米。 第四十七条 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下通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 系统。人行地下通道宜采用简明便捷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下通道的长

48、度不宜超过 100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 超过 100 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 50 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 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四十八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和公交枢纽等公共交 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 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得妨碍人行交通和视线的 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 米。 (三)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 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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