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炉石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1、根据 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XXXX 股东会决议, 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 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 休戚相关。 2、截至 2012 年 月 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 。 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 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 权份额为 。 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 2012 年 月 日股东会通过,于 2012 年 月颁布并实施。 正 文 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 1.1 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且在签订
2、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 1.2 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 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 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 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 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 2、关于激励股权 2.1 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 炉石 下简称“激励股权” )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 设定质押; 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 但是: 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
3、除进行股权转让; 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 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 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 2.2.1 公司股权总数为。 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2.3 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 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 有。 2.4 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 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 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
4、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 3.1 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 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 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 X 年,而且正在执行的 炉石 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 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 3.1.3 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 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 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3.2 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 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
5、的股东权益方案。 3.3 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 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 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 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 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 3.3.1.2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 3.3.1.3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 3.3.1.4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3.1.7 在以上 3.3.1.1 至 3.3.1.3 的情况下, 股权期权
6、激励合同直 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 3.3.1.4 至 3.3.1.5 的情况下, 股权期权激 励合同自动解除。 3.3.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 3.3.2.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 炉石 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 ,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3.3.2.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 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 使行权不可能实现; 3.3.2.3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 “违规行为”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 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
7、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 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3.3.2.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 4、关于行权期 4.1 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 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 4.2 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 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 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 4.3 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 个月,最长为 个月。 4.4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 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 4.4.1 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 为; 4.4.
8、2 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 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 炉石 4.5 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 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 4.5.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 4.5.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 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 行权不可能实现 4.5.3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 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 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 4.5.4 上述情
9、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 4.6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 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 5、关于行权 5.1 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 则进行分批行权: 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 XX%申请行 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 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 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2 年以上 5.1.2.2 同
10、期间未发生任何 4.5 或 4.6 所列明的情况 炉石 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1.3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 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 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 合: 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 2 年以上 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 4.5 或 4.6 所列明的情况 5.1.3.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5.2 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 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
11、件 发生的情况除外。 5.3 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 当期期权行权顺延 1 年。 1 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 消其当期行权资格。 5.4 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 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 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 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 5.6 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 4.4 、4.5 及 4.6 的规定均可以适 用。 炉石 5.7 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
12、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 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 。 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 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 3 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6、关于行权价格 6.1 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 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 6.2 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 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 不得变更。 6.3 按照公司股东会 年 月 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 下原则确定: 6.3.1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2 对于符合()条
13、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6.3.3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 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 7.1 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 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 7.2 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 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 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 炉石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 7.1 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赎回 8.1 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
14、按照 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 8.1.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 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 8.1.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 生严重降低。 8.2 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 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 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 8.3 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
15、利但非义务。 8.4 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 分或全部股权。 8.5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 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 8.6 除 8.5 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 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 炉石 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 9.1 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 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 X 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 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 9.3 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9.4 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 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9.5.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