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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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苏州大学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实施 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深化 职称制度 改革 ,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 教育、教学、科研、 管理 服务水平 , 促进 创新型人才培养, 根据 中 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印 发 的 通知 ( 苏办 发 20185号) , 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省 教育厅 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7169号) 以及 教育部、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 201712号) 等 文件精 神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按照“总量

2、控制、 分类指导、 按需设岗、科学评价、 平等竞争、 择优聘用”的原则 进行专业 技术职务 聘任 。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 三 条 学校 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 校 实际,协调发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 实行 限岗 评聘 。 在充分考虑各学科差异性及各学院 (部)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 岗 位数 。 2 第 四 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类别,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包括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以及工程系列、图书系列、 档案系列、出版系列、会计系列、卫生系列等其他系列。 第 五 条 教师 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

3、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 研究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的 学术 标准 由校学术委员会 牵头制订 。 学 校不具有评审权的各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条件 按 上级 主管部门 要求执行。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 江苏省 苏州大学教师 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高评委) ,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 苏职称 2001 2号 ) 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 ,每年度评审委员会执 行委员从专家库 中 随机抽取, 人数不少于 13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人) 。主要职责是: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对各学科评议组向学校推荐的人员进行审议,对通过的人员予以聘任 (

4、 推荐) 。 第 七 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及当年度申报人员所在学科情况,按学科大类设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 ,各学科 评议 组专家人数不少于 5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人) 。主要职责是:综合学科发展与平衡、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岗位数等情况,对各 基层单位 推荐 的 应聘人3 员的 工作 业绩和学术水平等进行评议推荐。 第 八 条 各学院(部) 成立 聘任工作小组, 一般由院长(部主任)、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部副主任)以及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院长(部主任)任组长,党委(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是:对应聘人员的 思想 政治表现、 师风师德 、 教学 质量

5、 和工作业绩等 各 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向校学科评议组予以推荐。 第 四 章 聘任程序 第 九 条 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 所在 基层单位 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 对于 有 申报材料不实,故意误导或弄虚作假 情况 的实行一票否决。 自 2018年 起 实行有限次晋升制度。申请人申请 高 一等级高级职务次数累计不超过 3次 。 申请次数的计算以通过学校 资格复核 为准 。 第 十 条 材料审核。 各 基层单 位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进行审核, 对于违背师德师风的实行一票否决, 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教学、科研成果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须在网

6、上进行公示。 第 十 一 条 基层单位 测评。 基层单位 对应聘人员进行民意测评 及思想政治 表现及 教学质量考核,确定考核等第 。 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须作述职报告。 第 十 二 条 基层单位 推荐。各 基层单位 根据审核和测评结果,对4 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的材料报学校审核,交纳相关评审费用。 第 十 三 条 资格复核。学校对 基层单位 所推荐的应聘人 员资格进行复核, 对于申报材料不实,故意误导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 基层单位 。 第 十 四 条 校外 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 对应聘 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

7、育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 级职务人员 , 学校统一组织 校 外 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 第 十 五 条 基层单位 聘任工作小组评议推荐。由 基层单位 聘任工作小组对 应聘 教师、实验系列 人 员 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向学科 组 提出推荐意见。 第 十 六 条 学 校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校 根据 岗 位 总 量及 同 行 专家学术 评议 情况 向 学科组下达岗 位 数指标 。 各学科评议组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在 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 内 向 高评委 推荐人选 , 正高为校 外 同行专家 学术 评议 通过人 数的 70%,副高为校 外 同行专家 学术 评议 通过

8、 人数的 80%( 四舍五入计) 。 其中,应聘高级职务者须进行现场述职与答辩。 第 十 七 条 高评委 评审。 高评委 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在此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聘任 ( 推荐) 人选,公示聘任 ( 推荐) 结果。 第 十 八 条 学校发文聘任,并将聘任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5 第 五 章 评审 规则 第 十 九 条 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 学校统一组织。 教师 系列、实验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教育管理 研究 系列 应聘 正高职务者,学校聘请 7名 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 ,三分之二以 上 为 “ 已达到 ” 且 得 分超过 85分 的

9、 视为 通过 ; 对应聘副高职务者,学校聘请 5名 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 , 二分之 一 以上为 “ 已达到 ” 且得分超过 80分 的 视为通过 。 校外 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结果有 效 期为两年。 申请人在提交同行专家送审材料时,可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人数不超过 3名。 第 二十 条 基层单位 聘任工作小组、校学科评议组、 高评委 须有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 , 同意票数达 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为通过 。 第二十 一 条 对 聘任 过程 中学术评价结果有 异议 可 依据 苏州 大学职称评审学术 申诉 及处理办法(试行) ( 苏大学术委【 2016】 1号 )向 学校

10、 学术 委员会 提出申诉。 对于工作 流程、操作规范 等有异议的,可向 教职 工 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 六 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纪律 6 第 二 十 二 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聘程序,严格评聘权限,维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 二 十 三 条 基层单位 聘任工作小组、校学科评议组、 高评委 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 须 遵守保密规定 、 客观公正。有关执行委员名单、面试答辩情况、评议和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表决结果不得向外泄露 , 有亲属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按照回避原则,主动回避。 对泄密、违反职业道德或严重

11、失职而有损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二十 四 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已聘任上岗者,撤销相应任职资格,并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绿色通道,由 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初 定,经 高评委 审核通过后发文聘任, 聘任时间从 其 工作 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第 二 十 六 条 经学校批准进行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 基层单位 ,按学校审核同意的方案组织本 单位 职务聘任工作。 7 第二 十 七 条 每年度 职务评 聘工作 启 动 前公 布 当年度 各 系列 实施细则,具体申报工作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自 2019年起,每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于当年 5 月份启动,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项目获得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等,均截止到上一年度 12月 31 日。 第 二十八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 行,由 人 力资源 处 负责解释。 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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