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读学习专题党课讲课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 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
2、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 1982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 20xx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20xx年修宪共修改完善 14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6)完善
3、土地征用制度;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 (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 (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增行国事活动”; (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4、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和制裁。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
5、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 34 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由于选举权利是
6、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 35 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
7、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 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
8、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 10 米至 300 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9、,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 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
10、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 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
11、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其 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 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
12、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公民 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
13、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 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 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
14、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 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
15、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 误提出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某项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有关机关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指控和告诉,要求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和制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一般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 宪法第 41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6、。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取得赔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六) 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过去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为了个人谋生,而且具有为建设国家作贡献的意义。因此,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 权利,但从公民对国家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国家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 4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