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1目录摘要2关键词2ABSTRACT3KEYWORDS3引言4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4(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4(二)延长或重新约定试用期5(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5(四)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甚至违法内容签订劳动合同5二、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6(一)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6(二)现有劳动立法不健全6(三)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6(四)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7(五)工会立场倒置代表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8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8(一)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
2、责任8(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8(三)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强化维权理念9(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提高执法能力10(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10结语10参考文献122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摘要现今,我国劳动侵权问题严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以试用期侵权问题较为显著,主要表现为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延长或重新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理甚至违法。其主要原因为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故意违法和现行的劳动立法不健全、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和工会帮助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等。本文建议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提
3、高劳动者维权理念和提高劳动保障机构执法能力以及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试用期合法权益。关键词试用期;权益保护;劳动者。3ONTHETRIALOFLABORRIGHTSPROTECTIONABSTRACTTODAY,ASERIOUSINFRINGEMENTPROBLEMSOFLABORINOURCOUNTRY,THEPHENOMENONOFEMPLOYERVIOLATIONSOFLABORRIGHTSOCCURRENCEFREQUENTLY,OFWHICHTHEPROBATIONINFRINGEMENTMORESIGNIFICANT,MAINLYASTHEFIRSTTRIALTHE
4、YSIGNALABORCONTRACT,EXTENSIONORREPROBATIONPERIOD,THEEMPLOYERTERMINATETHELABORCONTRACTLAW,THELABORCONTRACTISUNREASONABLEORILLEGALTHATTHEMAINREASONSFORTHEEMPLOYERDELIBERATELYDRIVENBYTHEINTERESTSOFLAWANDTHEEXISTINGLABORLEGISLATIONISNOTPERFECT,POORSENSEOFSELFPROTECTIONWORKERS,LAWENFORCEMENTISNOTENOUGHLA
5、BORANDSOCIALSECURITYDEPARTMENTSANDTRADEUNIONSTOHELPCOMPANIESAGAINSTLABORRIGHTSTHISARTICLESUGGESTSTOINCREASETHELIABILITYOFTHEEMPLOYER;CONSUMMATESLABORLAWSANDREGULATIONSIMPROVEWORKERSRIGHTSPHILOSOPHYANDIMPROVELAWENFORCEMENTCAPACITYOFLABORPROTECTIONAUTHORITIES,ASWELLASPLAYTHEROLEOFTRADEUNIONSKEYWORDSTH
6、EPROBATIONPERIODRIGHTSPROTECTIONLABOR4引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构建。可以说,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紧迫且有必要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
7、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我国于1995年1月1日颁布了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制度,对试用期作了一个大概的解释。随后又于2008年1月1日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试用期制度。本人在采撷大量前人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不受侵犯及根据现行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寻求更多途径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问题进行了一些法律思考,并尝试提出自我对保护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建议,不尽成熟,仅以此文作抛砖引玉之用。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由于劳动法
8、规定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尚处于不完全确定的状态。加之,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具可操作性,造成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钻法律规定的空子,滥用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逃避其法定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利,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与劳动者只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协议,将试用期约定从劳动合同中分割出来,使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成为完全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例如,大学刚毕业的小吴曾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工地现场资料员。当初公司只与他签下三个月的
9、试用期合同,并许下试用期表现考核过关就补签劳动合同,小吴明知这种对试用期新人的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迫于无奈,“找过的几家企业家家如此”,只好签下了。11李静,别让雇主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去EB/OL,HTTP/WWWLABORHRCOM,2006/09/04。5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先试用几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有的可能更长,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一些试用工为了能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不辞辛苦地为其劳动,面临的却是随时都有可能在试用期未满就被用人单位解雇的风险。(二)延长或者重新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往往
10、在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为由或借口“还未考察好,需要再试用一段时间”延长或者再约定一个试用期,还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时重新约定试用期。现实生活中,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马小姐被某中日合资公司聘为日语翻译,在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日方副总经理做翻译,由于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副总的不满。后被调到公关部,从事资料翻译工作。一个多月后,马小姐因患胃溃疡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时,还差半个月试用期届满,于是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
11、月病假,现试用期将要届满,可马小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马小姐的试用期延长三个月。1(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将届满时或在届满后,故意以“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的试用期限较长,而且在试用结束的前几天解除劳动合同。一些从事化妆品、保健品或药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过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
12、一回廉价劳动力。2(四)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甚至违法内容签订试用期合同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对新招用的劳动者试用了6个月,在试用期发给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只给付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以各种借口不给员工上保险。例如,个别用人单位有自己的规定满6个月不到一年工龄“一险”,满一年不到两年工龄给上“两险”,满两年工龄给上“三险”。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没有保证,在试1李静,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EB/OL,生活时报,2000/10/25。2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2007/03。6用期届满前把劳动者轻松打发了事。然后,使用相同的的做法,重新招收新的劳动者
13、,以至于有些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二、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原因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导致这些侵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一)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长期以来,低成本一直是我国企业赢利的法宝,劳动者的收入(人工成本)越高,用人单位所获得的利润就越低,因而用人单位有压低劳动者收入的利益驱动。不少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谋求利润,以牺牲员工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拼命压低成本,其中压低工人工资是最简单、也是最奏效的方法。1由于有关法律允许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低于正式合同期限,和享受不到用人单位的某些福利待遇,于是,试用期成了某些用人单位谋求最大利润的最有效形
14、式。这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大量的工资支出,低价使用劳动力,常常选择在劳动者试用期即将届满时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然后再行招聘,如此反复出现侵权行为。(二)现有劳动立法不健全劳动法的法律规范比较宽泛,缺少操作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对试用期的试用范围、试用期限和劳动者权益作了规定,但大多是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意见或通知等,多为试行或暂行,缺乏系统性、权威性。“试用期”的内容表述缺乏科学性,使人们误认为“试用”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对劳动者进行的考察,这样“试用”的双向性就被误认为单向性,造成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录用条件的规定也不具体,大多只笼统规
15、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对于录用条件如何确定、以及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判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就在法律上为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作幌子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留下可利用空间2。(三)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受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劳动者在资源拥有方面处于弱势,缺乏充分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而用人单位却是强势力量,劳动关系中劳资力量悬殊。加上目前劳动力呈现出严重的过剩,失业率的居高不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使劳动1武志国,试用期侵权分析,HTTP/WWWLAWLIBCOM,2006/03/06。2曲雯,试用期内劳动者
16、权益的保护,中国公正,2004年第1期。7者维权顾虑重重,使劳动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愿望减弱。虽然劳动者人数众多,贡献作用巨大,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缺少自我权利救济的自觉性、勇敢性,使劳资争议中维护劳动者权益过程中缺少了一个真正主角即劳动者自己。(四)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目前劳动者权益屡遭侵犯的原因除了法律不完善外,更重要的是公务人员的歧视性执法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消极行政,主要表现在1、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落后,监察力量薄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扩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察力量已不堪重负。现有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滞后,力量相当薄弱。目前劳动保障监察
17、执法从机构、职能、规则等方面各自为政,缺乏纵横向的配合联系和一盘棋的运行模式,执法水平差别较大,没有形成一套全州乃至全省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规范的执法体系,与公安、工商、税务等其他行政执法相比,差距较大。1许多地方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上只有1人同时负责监察、仲裁、劳动工资等项工作,达不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不能少于2人的基本要求。在一些地方每年都有大量违法案件无力查处,很多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久拖难决,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影响了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形象,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劳动者对法律的信心。22、执法环境欠佳。主观方面,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职工、群众包括部分领到干部对劳动保障政
18、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职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客观方面,我国部分地区经济发展缓慢,各级政府部门着重保护企业利益,限制干预监察执法,加之各地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适用大环境的能力有限,致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于停顿状态。3、执法硬件设施与经费严重不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普遍缺乏工作经费与必要的工作条件,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无从解决。由于检查经费不足,许多监察机构办公条件差,监察员出外执法、加班加点、交通、通信都没有补贴。同时,缺乏监察办案工具,不能有效地提高执法的快速反应能力。许多贫困地区基层监察机构没有执法车辆,执法依靠坐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行动缓慢,影响监察执法效率;加之
19、人手少,往往不能在法定的办案时效内结案,时常成为行政不作为的被告。这种状况难以实现对监察对象的全面覆盖,也难以有效及时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陆志刚,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的思考,彝州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2字秀春,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四大问题,法制日报,2007/08/19。84、执法人员素质差、效率低下。目前一些监察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律和行政管理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缺乏学法、懂法、守法意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工作中上下级之间、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协调配合不到位,
20、互相推诿、扯皮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低下。(五)工会立场倒置代表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工会是工人们的自发组织机构,但在中国它们早已远离了工人。我国国家组织中的工会机构由党和政府选派的官员组成,企业工会成员则由企业老板任命并报政府备案,国有企业的工会成员一般都由政府直接任命,它们不再是代表工人并为工人争取权益的机构,而是代表政府或企业协助管理工人的部门。中国的工会是站在管理层那边的,不仅其成员任命取决于企业,其薪水和经费也完全受控于企业,所以他们只能为企业说话,绝对不会为了工人,在这种境况下将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交付给工会,还不如没有工会。因为一旦工人们的要求超出企业管理层的许可,工会就会立马站在工人的对立面
21、,或者默不作声甚至干脆来个人间蒸发。工会的立场倒置或不作为伤害了广大劳动者们的利益,这种情况如果不彻底解决,新的劳动矛盾和纠纷就好层出不穷,劳动者仍免不了单打独斗维权的孤单窘境。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通过以上对试用期侵权现象的分析,本人认为,要切实保护好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违法滥用试用期的规定较少,且惩罚内容不具体,惩罚程度低,低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所节省的用工成本,无法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杜绝其违法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制定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相对惩罚措施的具体法律规定,
22、根据侵权程度的轻重确定惩罚程度,轻者处以侵权获利的双倍以上罚款;情节恶劣,屡犯不改的吊销营业执照,甚至终生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并根据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在劳动者试用期权益被侵害后,仅仅对用人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是不够的,被侵害的劳动者损失依旧无法挽回。因此要制定用人单位侵权赔偿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害劳动者的损失;并加大赔偿力度,情况严重的,9要赔偿双倍甚至三倍损失,使用人单位惧怕行政处罚和对劳动者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从而遏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违法行为。(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首先,应进一步科学界定“试用期”的含义,或直接将
23、其改为“试工期”,这样试用期的双层含义就进一步明确化了,对用人单位可理解为是在考察职工是否胜任,对劳动者可理解为在考察工作是否适应,这样更能从形式上体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更易于人们理解“试用”的真正含义,使劳动者增强自信心,树立平等意识。其次,明确不适用试用期的范围。对下列人员不规定试用期(1)未满18周岁的人员;(2)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青年工人;(3)中高级学校毕业的青年专业人员;(4)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5)对应聘到外地工作和调动到其他企业、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也不规定试用期。1再次,具体化试用期限。按照工作岗位的性质确定,如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
24、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高级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最后,确定录用条件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甄选和录用人员的规定,应以劳动者的任职资格和职务资格要求为录用标准。任职资格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性格要求等。职务资格要求包括劳动者的基本素质、身体素质、综合素质。具体表现为基本素质如个人专业、文化程度、工作能力、培训教育等;身体素质如健康状况、体能要求;综合素质如个人品行和文明素质、职业道德、合作和团队精神、品德修养等。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是否聘用劳动者的具体录用条件,不要只限定于招工条件或招聘广告。(三)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强化维权理念再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其权利的行使都要依赖
25、于权利主体自身的觉醒,以及人们普遍意识的提高。政府要在生活中普及法律,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的良好环境,而劳动者自身必须转变观念,自觉学习,储备更多的就业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就业法规认知水平,为自己就业维权奠定基础。在求职时,劳动者事先应当全面了解拟进入的用人单位的资信情况,为自己做出正确选择奠定基础;应当在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依法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期限,保护好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和社会保险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积极维权,寻求法律和社会救济,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康莉莹、
26、刘燕萍,劳动和试用期问题研究,企业经济,2004年第7期。10(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提高执法能力深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监察程序,完善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制度完善、机构健全、保障有力、行为规范”的监察执法体制,建设高素质的监察执法队伍,切实维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一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扩大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对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建立和完善维护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三是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主办监察
27、员制度、执法程度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保证监察执法规范化;四是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全面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行为公布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积极推广“网络化”管理,完善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侵害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综合治理机制,提高监察执法效率;五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用工企业较多的乡镇、街道设立监察派出机构,充实专职监察员,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网络。实行监察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监察员学习培训,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的执法水平。同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努力为
28、劳动者办实事,树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的成员应由劳动者民主选举产生,当选的成员不再由企业发工资,工资薪酬将由地税部门从企业代扣后,交由上级工会直接发放,其劳动合同在任期内顺延,非经县市总工会同意,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产生的工会成员就不怕为职工丢“饭碗”。有了最基本的履职保障,工会就能明确其基本职责,把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充分发挥自身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融入职工群众之中,了解职工的所思所虑,关心职工的喜怒哀乐,设身处地的为职工着想,真心实意地为职工办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要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开展工会的群众性
29、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主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结语一直以来,劳工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严重问题,试用期问题是其中之一。在国外,试用期问题被提出的较早,从而得到了良好的解决,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11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我国的试用期制度发展较为缓慢,目前我们还没有完整的试用期法律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制定了与试用期制度相关的法规,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终究没有规定的太具体详细,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利用法律漏洞,侵犯劳动者试用期
30、内的权益。因此,可以说,完善试用期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本论题的研究是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会大步推进,试用期制度更加健全,劳动者的试用期利益会得到切实的保护。12参考文献1刘文福,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2杨守晶,浅析劳动法试用期条款规定,沈阳干部学刊,2009/05。3周湖勇,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兼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06。4刘敏,浅谈求职者试用期内的权益保障,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05。5黄蕾,试用期内
31、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求实,2009/08。6曲雯,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中国公正,2004/01。7康莉莹、刘燕萍,劳动和试用期问题研究,企业经济,2004/07。8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2007/03。9田玉敏、刘永鑫,防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07。10李迎春,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引EB/OL,劳动仲裁网,HTTP/WWWLDZCCOM,2007/08/16。11沈水生,试用期劳动者同样受保护N,人民日报,2006/04/05。12李静,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EB/OL,生活时报,2000/10/2
32、5。13李静,别让雇主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去EB/OL,HTTP/LABORHRCOM,2006/09/04。14李卫华,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EB/OL,计算机世界网,HTTP/WWWCCWCOMCN,2008/03/13。15武志国,试用期侵权分析,HTTP/WWWLAWLIBCOM,2006/03/06。16唐云歧,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S,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05。17陆志刚,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水平的思考,彝州经济研究,2009/01。18字秀春,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存在四大问题,法制日报,2007/08/19。1319MCSHANC,MWKRAUSE,M
33、ANAGINGEMPLOYEESPROBATIONBYTAURAIMUSAKANUK,THEMODELPROBATIONANDPAROLEMANAGEMENTPROGRAM,2001/02。20CLEAR,T,EMPLOYEERIGHTSTONOTICEDURINGAPROBATIONARYPERIOD,PROBATIONARYPERIOD,2005/06。任务书课题名称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通过调研,全面介绍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总结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分析存在不足的原因,提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主要内容1、试用期劳动
34、者权益保护的现状;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3、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原因;4、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基本要求1、在充分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与本论题有关的文献进行深入研究,完成不少于4000字的文献综述;2、完成两篇与本论题相关外文资料的翻译,要求语句通顺,译文基本符合原意;3、按时完成论文开题报告,经审阅以过后方可进行论文的写作;4、论文要求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论点正确、论证充分、引注规范,字数不少于8000字,禁止抄袭。三、计划进度1、2010年10月15日完成选题、调查、查找资料。2、2010年12月25日前完成论文的文献综述、文献翻译和开题报告。3、2
35、011年3月10日前完成初稿。4、2011年5月10日前修改论文并定稿。5、2011年5月22日论文答辩。14四、主要参考文献1、刘文福,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2、杨守晶,浅析劳动法试用期条款规定,沈阳干部学刊,2009/05。3、周湖勇,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兼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06。4、刘敏,浅谈求职者试用期内的权益保障,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05。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现今,我国劳动侵权问题
36、严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以试用期侵权问题较为显著。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已成为迫切需要。然而,我们现行试用期规定并不完善,法律的漏洞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本文通过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的介绍,列举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分析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对策及建议,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实现。(二)有关概念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
37、,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三)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15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等发表于知名学术杂志中的一些研究论文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比较。(四)争议焦点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侵权问题的频繁发生,现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何解决,试用期制度的法律完善和试用期劳动保护机制构建的必要是本文的争议焦点。二、主体部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
38、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保护已经被广大学者所关注。许多学者对其中某些或某个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并得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在立法方面,学者黄蕾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了概括,主要是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者周湖勇、陈静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39、见进行了研究,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今试用期权益保护的现状,但是不够全面,还应该包括法律关于试用期违法的处理惩罚情况。(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学者周湖勇、陈静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法对试用期限只做出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
40、而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也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法也没有对如何界定“录用条件”做出任何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我国劳动法对与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够具体,有待完善。然而同时还存在着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情况。16(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原因曲雯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里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1)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较正式合同期内的要低,用人单位的某些待遇、福利等劳动者可能享受不到,这些也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
41、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故意违法。(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对劳动者提出种种无理甚至违法的要求,再加上许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薄弱。(3)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内容表述缺乏科学性,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录用条件如何确定、以及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判标准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我看来,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是立法不完善的表现,而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故意违法是执法机关执法不严造成的。执法机关收受贿赂,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罚或者减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以致用人单位加剧侵权行为
42、。而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与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息息相关。大多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司法机关对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补偿几不可见。经过分析,我认为这些现象只要是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识太差,劳动法关于试用期规定过于简单,以及对违反劳动法滥用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制裁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四)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康莉莹、刘燕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中提出(1)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2)完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3)规定赔偿条款,加大赔偿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积极性。周湖勇、陈静提出(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包
43、括明确不适用试用期的范围、具体化试用期限、确定录用条件标准。(2)进一步加大劳动监管力度。(3)加强工会职能。结合了一些学者的对策,我认为应当完善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如明确试用期范围、期限、录用条件标准、工作标准等,规定违法的处罚条款。其次应当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有就是加大劳动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三、总结部分综上所述,从众多学者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来看,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指出了用人单位试用期侵权的现象,也都看到了现行试用期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完善建议。我认为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维护双方的权益,我也赞同学者们提17出来的试用
44、期制度的不足之处。对此,我会在总结试用期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之后,提出一些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对策。例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四、参考文献1刘文福,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兼评劳动合同法第21条,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15。2杨守晶,浅析劳动法试用期条款规定,沈阳干部学刊,2009/05。3周湖勇,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兼评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玉林师范学院学报,2009/06。4刘敏,浅谈求职者试用期内的权益保障,中共郑
45、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05。5黄蕾,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求实,2009/08。6曲雯,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中国公正,2004年第1期。7康莉莹、刘燕萍,劳动和试用期问题研究,企业经济,2004年第7期。8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2007,(3)3537。9田玉敏、刘永鑫,防范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对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7)778010李迎春,新劳动合同法下试用期法律适用指引EB/OL,劳动仲裁网,2007081611沈水生,试用期劳动者同样受保护N,人民日报,20060405,(13)。12李静,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E
46、B/OL,北京劳动法律网。13李卫华,试用期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EB/OL,计算机世界网。14唐云歧,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S,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15MANAGINGEMPLOYEESPROBATIONBYTAURAIMUSAKARUKA,WWWLABORCOZW16EMPLOYEERIGHTSTONOTICEDURINGAPROBATIONARYPERIOD18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在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
47、的劳动纠纷现象越来越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以“试用”为由在“试用期”上玩花招,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劳动合同内任意延长试用期限或者多次确定试用期,或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于随时能够解雇劳动者,达到低成本轮流试用劳动力的目的。(二)意义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
48、义和19谐稳定的构建。可以说,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紧迫且有必要的。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本论题的研究是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在立法方面,学者黄蕾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了概括,主要是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者周湖勇、陈静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
49、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今试用期权益保护的现状,但是不够全面,还应该包括法律关于试用期违法的处理惩罚情况。(2)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学者周湖勇、陈静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法对试用期限只做出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也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法也没有对如何界定“录用条件”做出任何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我国劳动法对与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够具体,有待完善。然而同时还存在着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情况。(3)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原因曲雯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里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1)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较正式合同期内的要低,用人单位的某些待遇、福利等劳动者可能享受不到,这些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