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上传人:文初 文档编号:7754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6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所有权保留制度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2011年3月15日目录摘要3关键词3ABSTRACT4KEYWORDS4引言51、所有权保留的概述5(一)所有权保留的含义5(二)所有权保留的产生背景6(三)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与功能72、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8(一)所有权保留的设立8(二)所有权保留的公示9(三)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问题93、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完善10(一)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现状10(二)我国对其他国家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借鉴10(三)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设计12结语致谢参考文献14论所有权保留制度摘要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特

2、别的担保物权,其如今已经被频繁地运用于现实生活当中,而这种运用在我国通常表现为各种分期付款买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所有权保留这种频繁的运用也将与各种关系产生冲突,正如所有权保留这种非典型的物权担保,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由债权人保留,但标的物已经为买方占有,其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物权中的处分权、占有使用权、用益物权等可能想分离而导致与所有权发生混淆,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无据可依,这样就使得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因而本人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进行个人研究,希望能给我国所有权保留的立法提供细小的帮助,能更好更快地解决各种由此而生的纠纷,进而带动经济的发展。关键词所有权

3、保留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CONCERNINGRETENTIONOFTITLESYSTEMABSTRACTTHERESERVATIONOFTITLETOOKONEKINDOFSPECIALGUARANTEEREALRIGHT,ITSALREADYFREQUENTLYISUTILIZEDNOWMIDDLETHEREALLIFE,BUTTHISKINDOFUTILIZATIONINOURCOUNTRYUSUALPERFORMANCEFOREACHKINDINSTALLMENTPAYMENTBUSINESSWILLALSOHAVETHECONFLICTALONGWITHTHESOCIALECONOM

4、YDEVELOPMENTAND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ESSIVERESERVATIONOFTITLETHISKINDOFFREQUENTUTILIZATIONWITHEACHKINDOFRELATIONS,JUSTLIKERESERVATIONOFTITLETHISKINDOFSARSREALRIGHTGUARANTEE,AFTERBECAUSETHETHINGPAYMENTTHEPROPERTYRIGHTSSTILLRETAINEDBYTHECREDITOR,BUTTHESUBJECTMATTERALREADYHELDFORTHEBUYER,ITLACKEDTHE

5、REALRIGHTMALETOSHOWTHEMETHOD,INTHEREALRIGHTDISPOSITIONRIGHT,HOLDSTHERIGHTOFUSE,ANDSOONPOSSIBLYWANTSTOSEPARATEWITHTHEPROFITREALRIGHTCAUSESTOHAVETHECONFUSIONWITHTHEPROPERTYRIGHTS,OURCOUNTRYTOTHERESERVATIONOFTITLELEGISLATIONBASICBLANK,DIDNOTHAVEACCORDINGTOMAYDEPENDON,LIKETHISCAUSEDTHEDISPUTEWHICHPRODUC

6、EDFROMTHISTOINCREASEDAYBYDAYTHUSMYSELFCONDUCTINDIVIDUALRESEARCHTOOURCOUNTRYRESERVATIONOFTITLESYSTEM,HOPEDCANGIVEOURCOUNTRYTHERESERVATIONOFTITLETHELEGISLATIONTOPROVIDETHETINYHELP,CANBETTERQUICKLYSOLVEEACHKINDOFFROMTHISFRESHDISPUTE,THENIMPETUSECONOMYDEVELOPMENTKEYWORDSRETAINOWNERSHIPCONDITIONSATTACHED

7、TODEALINGINSTALLMENTPAYMENTBUSINESS引言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134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是,财产所有权方才转移。”因此用法律加以明确所有权制度及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

8、义。一所有权保留的概述(一)所有权保留的含义所有权保留在各国中所表述的含义不同,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保留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保留。在日本无所有权保留之称,但是实践中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一项变相担保手段予以承认,其让与担保制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类似。美国没有像德国那样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却规定附条件买卖。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民法”中规定了“分期付价买卖”,作为特价买卖的一种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类似。因而可见所有权保留在各国称谓不一样,其含义表述也不一样,笔者赞同所有权保留以下含义的表述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他方占有、使用、

9、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分或全部付清之前或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结清之前,标的物及其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法律制度。由此我们对所有权保留的含义进行分解可包含以下含义首先,对于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为担保物权,它是一种权利转移型的担保,不包括在典型的担保物权里,所以是非典型的物权担保;其次它是一种担保价款债权物的担保,它以担保出卖物的价款债权受偿为目的的担保。最后所有权保留是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我们从它的含义可以知道,在我国商品买卖中的附条件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可以归属于所有权保留性质的买卖。其中在我国立法体制当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仅在合同法

10、134条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28)。卖。其中在我国立法体制当中,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仅在合同法134条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的,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附条件的在所有权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所谓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那么分期付款买卖就是一种特殊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中,双方

11、当事人一般事先约定分几批支付价款,但至少应分两次。近年来,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越来越多。例如,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推出分期付款买卖商品住宅的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通常被称作出租方,而买方被称为承租方,只有在特定条件下,买方才能成为财产的买方,才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二)所有权保留产生的背景所有权保留萌芽于罗马法,伴随着市场经济逐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出现了各种非即时性的买卖,如分期付款交易、期货交易、试用期买卖等,也正因为这种市场结构的变化使得所有权保留制度得以出现。在十二铜表法第六表第8条规定“出卖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12、”此条款有似于附条件买卖,为有效地提高买卖的效率,但同时又为保护出卖人的权利,保证价款的实现。但是自从这条款出现开始就注定埋下隐患,那就是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性问题,所有权保留的条款一般只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对于其三者通常只看到物的占有使用,而通常不会想到处分的归属性,这样就涉及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问题。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广泛承认与运用,则始自19世纪后,罗马共和国末年,出现了分期付款买卖,根植于分期付款买卖及其衍生的各种交易形式的普遍流行而对于交易安全与便捷的期待。在分期付款买卖方式下,出卖人债权实现之价值形态与买受人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非同步性,使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面临的价金难以收回之风险成为

13、阻碍该类交易方式发展之羁绊。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价金之清偿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此种利益平衡机制成为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同时,该项制度亦暗合了现代法上的权利分化之现象。罗马法这种做法为欧洲普通法所继承,并得到德国普通法的承认而以流传。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93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6127)。(三)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与功能所有权保留究其在各国产生的不同社会背景和时期来看,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包含的性质并非完全一样,比如在美国,其所有权保留以附条件买卖的形式出现,那么这就意味着所有权保留在美国它表现

14、的性质为物权性,而在我国台湾地区所有权保留以分期付款买卖的形式体现,显而易见所有权保留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性质就表现为债权性。在这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但事实上我国社会生活中对所有权保留已经加以了推广式的运用,而且包含了附条件买卖和分期付款买卖,因而我赞同所有权保留既有债权性又有物权性,就其发生上看所有权保留约款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而买卖的关系当然是债的关系。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有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在转移所有权上附加了条件,从而出卖人条件成就前未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不违约。所有权保留

15、制度最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见其雏形,但却未见其发展,而近现代却日趋重要,其中原因有在于两者经济形态不一样,运用所有权保留制度解决问题的必要性不一样。在现代经济社会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消费需求都是从前不能比的,资金融通与信用授受成为经济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支柱。犹如融资融券与期货的发展一样都在促进社会的发展。生产者需要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进大批生产资料,“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加快周转创造更大的产值;消费者在面对大消费的时候也有望于分期付款买卖,就如今的房价而言,现钱现房对于大多数中产阶级的人民来说不再那么现实了。汽车行业也一样,如果商家只买全款现货的那么顾客也必定大大减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单单一个

16、银行贷款就能够解决的,为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这些都离不开信用交易的进行,获得出卖方的信用授权。因此,现对而言所有权保留制度便是这信用交易课题研究的相关成果。在所有权保留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相分离,出卖人以保留所有权作为其价金债权的担保方式,通过取回占有及再行出卖和取回权等手段来保障价款的清偿;买受人则可以首付一定的价款之后便占有利用标的物,尽早从中得到利润或享受,而无需劳烦他人或另行提供担保物作为偿债担保,同时,就可以通过时间差增加偿债能力,这实际上就达到了“双赢”的局面。所以郭明瑞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256)。说,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实现财产所有与财产利用最佳结合

17、的典范,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最佳配置,它不仅在微观上能起到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目的,同时还在宏观上有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用。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所有权保留的设立所有权保留的设立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因为所有权保留的建立方式就直接影响着它日后的性质特征,也可以从它在不同国家表现出来的不同性质特征可以看出其起初的设立方式是有区别的,因而不难看出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在各国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从其设立的方式来看,有的国家规定所有权保留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加以设立,犹如我国明法通则中所述所谓明示是指行为人直接将自主决定的意思表示于外的许诺方法,包括口头明示和书面明示。笔者认为以明示的方式设立的所

18、有权保留才使得当事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因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了事后的证据问题,也就因此很多国家选择以明示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比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定所有权保留须以明示的方式设立;但这种方式也并完全适于在不同国家甚至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相比之下就出现了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这其中密切关系到社会的性质和整个团体信用度的问题,如果说这社会圈里彼此都不用去担心对方的信用度,那么以明示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显得不利于办事效率,此时以默示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能更快更好地达到当事人甚至是社会想要的结果,比如俄国和日本就有规定所有权保留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设立。虽然各国或各地区设立所有权保留的方式不尽

19、相同,但是从各国和地区的规定来看,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都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买卖契约的有效存在,如果买卖契约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因而买卖契约的有效存在就成了所有权保留设立的前提条件;第二,在书面的买卖契约中附设所有权保留的买卖约款;第三买卖标的物已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依照契约的约定,先期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是分期付款交易的目的所在。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48)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87388)(二)所有保留的公示所有权保留即为担保物权,从理论上讲自应成立时起进行必要的公示

20、,这样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因其本身的性质特征不同,如何公示成了现在各国面对所有权保留的一大难点。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标的物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即,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的权利分化现象,虽深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效力,第三人难以知晓,犹如一房二卖一物二买一样,容易引发彼此之间的权利冲突。因而设立有效的所有权保留公示方法是有效解决权利分并化化解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必然选择之一。应该采取哪种方法作为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呢各国和地区的立法

21、态度不一,笔者结合各法学研究者的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在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都无须履行任何方式,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意思主义的个人信用很强,这种主张办理手续简便,很快就使得交易的顺利通关,有利于信用之流通,但是,因其建立的单纯的个人信誉里面,因而欠缺公示性就成了其最大的缺点。或许这与一国的文化底蕴有关,俄罗斯和德国皆采用此立法例。2、登记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才能生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种登记方法较为安全可靠,在买卖进行前可以查阅到该财产是否有所有权保留买卖,也就是说个人或

22、信用机构在贷于信用前,可以查阅登记簿,了解财产的情况。但是此种方法容易使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暴漏。而且由于交易标的物的种类繁多复杂,如果样样都需登记难免会不利交易的迅捷进行。3、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要经以书面形式才能成立,要对抗第三人就一定要登记。此方式为英美法、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所主张。此种公示方法维持了交易便捷的同时也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可视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大小、和种类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做登记。登记了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否则就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公示方法结合了意思主义和登记主义,笔者认为其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3、社,1998,(135)(三)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问题对于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问题就是我们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明确了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问题也就明确了众多所有权保留纠纷的实质所在,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问题。1、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对于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先保后押的,先保后押就是指所有权人将同一标的物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出卖给买受人之后又将其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这种情形很明显所有权保留成立在先,享有期待权而且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就其所有权保留约定在先具有对抗成立在后的抵押权。二是先押后保,这种情形与上一种情形相对应,所有权人将同一标的

24、物在抵押给第三人后又将其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买给买受人,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抵押物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的层面去理解,抵押权如果经过合法有效的登记公示那么就可以对抗第三人,此时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相反如果抵押权没有对抗效力那么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同样的道理对于先押后保的情况,如果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具有有效的登记公示效力,那么它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就及于成立在后所有权保留,但是如果成立在先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公示效力那么它就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不具有对抗成立在后的所有权保留的效力。2、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的对抗效力。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对抗效力非常强大视为保护,可视为专门保护弱者所设,留置权

25、强大到可以对抗所有权,那么其对抗效力就认为是及于所有权保留。3、所有权保留与质权的对抗效力。质权与留置权不一样,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质权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物权,其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物转移为质权人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没办法在质权有效存在的标的物身上再设立所有权保留的,但此时标的物占有人就是质权人就存在着将质押物进行所有权保留的情况,这也就转化为质权人能否将质押物出卖的问题上。我们都知道质权人享有的只是占有权其并不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所有权等,由此可见质权人是无权出卖质押物的,在他已经将标的物以出卖的形式让与给第三人的占有时,只有经过所有权人的追认这种买卖才是有效存在并得到法律保护的

26、,那么由此可知,质权人在没有经过所有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把质押物以所有权保留的方式卖给他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即此时的所有权保留不具有对抗质权的效力;相反如果此种买卖得到所有权人的追认那么这是所有权保留就具有对抗质权的效力。4、其他情况。在这里我特别提到关于一房二卖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不少的一物二卖一房二售的情况,所有权人作为违约方通常受益更胜于受罚,就拿一房二卖的情况来说,因为房子产权没有转移,产权人通常可以通过各种变数手段来招揽当事人让自己的利益达到最大化,通常如果房屋经过第一次的所有权保留之后有第三方以更高的价格或者某种符合产权人意愿的条件我购买此房屋时,那么一房二卖就可能出现。当然为了

27、防止这些恶果的出现,第一买受人就应该为自己的权益做好防范措施,因为毕竟产权还尚未过户到自己手中,占有也并未等于所有,所以第一买受人可以为房子做某种类似于预告登记的相关公示,经过合法有效的公示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建议(一)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我国目前尚未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有专门的立法,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专门提起,如前面所说的,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基本空白,仅在有关法律条款中提到附条件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需要所有权保留制度。实际上,这些年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房交易中的按揭贷款已经为开发商采用,大件商品

28、的分期付款买卖也为商家作为一种提高商品销量的手段加以应用,这种买房买车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随处可见,所有权保留以这些方式的出现并不断地发展都是有它的原理的,当前社会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在工资不怎见起色而物价猛涨的年代,几千甚至上万块钱一平方的房价如果没有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的支持社会的消费水平是没办法跟上的;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不断增多,它们要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所有保留存在的这种社会经济模式,诸多问题的存在不是简单的银行借贷可以解决的,这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不断循环发展的过程。因此所有权保留以这些方式出现在我国近现代社会中,它的发展就需要社会和国家的配合,也就是说如果缺乏相应的

29、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依据,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诸多纠纷,也将成为现实司法中的一大难处,最终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可见,我国应该加快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担保制度的专门立法,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我国对其他国家所有权保留制度借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经济快速发展的第三世界国家,为更好的促进经济快速有效的发展,我国有义务做好各项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要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社会的发展进步。事实我们都知道法律是静止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的新事物不断真多,带来的新问题也逐渐增多,法律的漏洞也日益增多,这可以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于各国的体现

30、就可以看到。因此对于我国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上的立法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加以分析,建立一个符合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专门立法。对于我国目前来说,建立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必须的,笔者认为,参照各国的所有权保留,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顺应各国的立法和判例的发展趋势,从所有权保留的特殊性来说,应该对所有权保留予以专门立法,以特别立法的形式来弥补典型担保的不足。(3)我国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设计笔者就一下几方面谈一下自己对我国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设计的想法1、立法模式方面。对于典型的担保物权我国已经在相关的法律加以了基本较全面的规定,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其可弥补各种典型担保存在的缺陷。其中

31、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年月日就已经正式实施了,所有权保留并没有被纳入其中,这样所有权保留并没有在我国物权法中找到法律依据。虽然物权法中没有找到关于所有权保留额相关法律依据但也没办法阻止所有权保留这种非典型担保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日趋重要的作用。它作为交易实践的产物,伴随着交易实践而出现,自然也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所以笔者认为,此种非典型担保物权应该以判例或者是特别法德模式加以设立,而不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确立,这样可以避免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导致法律跟不上变化的后果。2、设立方面。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权保留设立方面应该采取明示的方式设立,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明示的方式设

32、立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必要的,无论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都是所有权保留曾设立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证据,而默示的方式设立太依赖于当事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信用度问题,法律事实和实际事实有时不尽一致,区别就在于证据方面,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离开了证据将百口莫辩,所以笔者自然以为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得以明示的方式设立。3、公示方法方面。而对于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面,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以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来加以设立所有权保留。也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要经以书面形式才能成立,要对抗第三人就一定要登记。此种公示方法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我国目前商业信用缺失的前提下

33、国情底蕴不同于饿国等国家,采用默示方式或是意思主义的方式设立所有权保留不利于我过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默示方式和意思主义太依赖于当事人的个人信誉,如果一方违约将有口难辨,纠纷更加繁杂难解,最终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而登记主义又过于严格苛刻,如果大小交易都得进行太程序性的登记,那么其将不利于交易的高效进行,也就难免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最为合适,此种公示方法结合了意思主义和登记主义,维持了交易便捷的同时也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可视交易标的物的价值大小、和种类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做登记。参考文献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28)。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

34、书馆,1994,(93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26127)。郭明瑞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256)。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848)。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38738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5)。杨洪亚,朱立龙浅析所有权保留制度余能斌,侯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5)。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0,(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

35、版社,2002。梁慧星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6。任务书课题名称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专业法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文章可以从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概念出发,进行概念界定,然后通过对我国具体国情的分析,结合理论分析,思考我国现阶段对所有权保留的态度,探讨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走向。实施的技术路线为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得出结论。在文法学院规定的毕业论文撰写期间内,根据师生共同商定的毕业论文题目即论所有权保留制度,综合运用本科阶段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撰写一篇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毕业论文,同时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等。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科研方法,

36、达到本科法学学士学位必须具备的研究能力。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本课题的研究内容是所有权保留问题。所有权保留究竟何去何从,应从社会实践出发考虑,以理性的态度关注所有权保留的发展,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所有权保留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基本要求是严格按照毕业论文撰写进度和计划,完成文献资料的收集,开题报告的撰写,外文资料的收集和翻译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等各项工作。开题报告应反映该课题的最新发展成果与研究动态,力求层次清晰、格式规范。外文资料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外文文献译文应忠实原文、语言流畅。毕业论文应结构完整、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思维严密、内容充实、格式规范,力求有所创新。通过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整理提

37、炼材料;同时逐步形成自己的具有一定新意的观点。对论题要做充足的思考和论证。论据要充足,逻辑要严密,结构要完整,条理要清晰,论文字数在8000字以上。突出论文的重点,即对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建议。三、计划进度12010年7月,确定毕业论文导师,导师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等方面的指导。22010年7月短学期期间学生进行选题答辩。32010年9月11月,毕业生写出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初稿,收集外文文献并翻译。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论文要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布置的格式撰写。外文翻译资料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42010年11月15日前指导教师在高校毕业论文网络平台上向

38、毕业生公布选题,每个选题应包括主要中英文参考书目(文献)、检索相关文献的数量要求以及外文文献等,尔后学生在网络上确定选题,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11月22日前完成。5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开题报告。62011年2月20日所有毕业班学生返校报到。2011年2月21日3月10日期间在校内接受教师论文指导。2011年3月10日之前,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7毕业生在2011年5月3日实习结束后返校,于5月1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定稿。82011年5月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2、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39、00年1月版。3、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4、郭明瑞著担保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5、余能斌、侯向磊保留所有权买卖比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6、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丛2000年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所有权保留制度专业班级法学摘要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

40、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134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是,财产所有权方才转移。”因此用法律加以明确所有权制度及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关键词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在这里想明晰下所有权保留在我国中的位置及其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典型的物权担保形式,由于物的交

41、付后所有权仍保留仍由债权人(卖方)保留,但标的物已转移为买方所占有,因缺乏物权的公示手段,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纠纷日益增多,明确其性质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二)1、所有权保留的含义所有权保留在各国中所表述的含义不同,在德国一般称之为保留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保留。在日本无所有权保留之称,但是实践中将所有权保留作为一项变相担保手段予以承认,其让与担保制度与所有权保留制度类似。美国没有像德国那样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但却规定附条件买卖。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民法”中规定了“分期付价买卖”,作为特价买卖的一种与所有权保留买卖类似。因而可见所有权保留在各国称谓不一样,其含义表述也不一样,我赞同所

42、有权保留以下含义的表述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他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分或全部付清前或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前,标的物及其加工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法律制度。2、所有权产生的背景3、所有权保留的性质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包含的性质不一样,比如在美国,其附条件买卖表明其包含的性质为物权性,在我国台湾地区其表现为分期付款买卖,所以其性质表现为债权性。在这里我国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我赞同所有权保留既有债权性又有物权性,就其发生上看所有权保留约款是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而买卖的关系当然是债的关系。在

4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有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在转移所有权上附加了条件,从而出卖人条件成就前未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也不违约。4、所有权保留的特征所有权保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渊源、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但其依然表现为以下共同特征一一一所有权保留适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这类交易包括分期付款买卖、附条件买卖、互易、租买、赠与等。一一一所有权保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因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一一一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停止条件。一一一所有权保留以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一一一

44、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所有权在特定条件成就前虽未发生转移,但仍使所有权行使时受到很大限制。5、所有权保留的功能6、所有权保留的设立与公示7、所有权保留的对抗效力8、所有权保留的立法问题二、主题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萌芽于罗马法,据学者考证,当时有这样一项基本规则即使卖方已将出卖物交付于买方,在交款付清之前,卖主仍保留该物品的所有权。十二铜表法第6表第8条规定,“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的,其所有权并不转移。”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广泛承认与运用,则始自19世纪后,罗马共和国末年,出现了分期付款买卖,根植于分期付款买卖及其衍生的各种交易形式的普遍流行而对于交易安全

45、与便捷的期待。在分期付款买卖方式下,出卖人债权实现之价值形态与买受人实现使用价值形态的非同步性,使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后面临的价金难以收回之风险成为阻碍该类交易方式发展之羁绊。而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价金之清偿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此种利益平衡机制成为解决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权益分配的最佳模式,同时,该项制度亦暗合了现代法上的权利分化之现象。罗马法这种做法为欧洲普通法所继承,并得到德国普通法的承认而以流传。三、总结部分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各国都有所体现,称谓或是相关制度规定不一样,但所有权保留制度已经被众多国家所广泛应用。我国对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基本空白,其中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有关条款,仅在合同法第134涉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84条有相关规定。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相信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在我国法律中建立。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所有权保留,已经有许多努力用于协调各国法律以及制定国际私法规则。我觉得我国应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所有权保留应当以明示形式设定,范围不限于动产。四、参考文献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828郭明瑞著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256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2月版P836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P93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