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慈善立法的法律思考【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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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关于中国慈善立法的法律思考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慈善事业也迅速发展。但是,慈善事业还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公益慈善组织准入门槛高、募捐款物困难、缺乏独立性、税收优惠政策少、法律法规不健全、滥用职权私吞慈善财务、监督管理滞后和人才匮乏等方面。迄今为止,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总共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规范、保护和促进慈善

2、事业的发展,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事业的进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融投资、退出等都缺少法律明确规定。今年发生的李连杰“壹基金”因为没有合法身份而面临中断,频频发生的“诈捐门”、“慈善秀”,灾区的慈善捐助等等问题,无时不刻提醒着我们慈善立法,迫在眉睫。基于慈善立法的重要性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本人通过阅读大量的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地完善慈善立法。(二)有关概念1、慈善事业慈善事业,通常是指社会公众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爱心救助行为,它通过第三方以慈善机构为代表的社会中坚力量,根据特定

3、的弱势群体需要,合理配置资源。慈善事业法是用于调整慈善事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讲是鼓励保护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对以慈善机构为代表的慈善组织采用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捐赠的资金能够及时的作用于受赠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慈善事业在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不仅可以保护慈善事业主体的权利,而且是促进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2、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建立在社会捐赠基础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组织,它作为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有很长的发展史,并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协调作用。典型的现代慈善事业,是由专门的慈善团体来推动的,募捐与实施救助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是分离的。

4、这种专门的慈善组织,处于公民与国家之间,是消解两者紧张博弈关系的中介,也是两者相互沟通的桥梁是公民自身权利、自由、利益表达的特殊渠道,也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间接代理者,承担了上情下达的特殊角色。3、慈善捐赠慈善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捐赠和社会募捐。公益捐赠,是指募捐人为社会公益事业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实物的行为。社会募捐,即由募集人发起的为特定目的特定对象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募集,捐赠人将款物无偿捐给受赠人以解决突发或重大困难的一种行为。在这种捐赠模式下,募集人和捐赠人虽是不特定的,但受益人是特定的,受助事项也是确定的,是一种定向捐赠。在这个赠与合同中募集人发出具有捐赠目的和内容的要约,捐赠人直接作出捐

5、赠行为或捐赠的意思表示则构成承诺,募集人可以要求捐赠人履行赠与合同。募集人应按募捐时的目的使用和管理所募集的财物,并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三)综述范围和有关争论焦点我通过大量查阅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期刊、学术论文、书籍,并在收集足够多的资料的基础上,对慈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的解决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1)在中国的慈善事业发展中,其“官民二重性”的显著特点一直是其发展中的诟病,而中国慈善事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成为其发展中的最大障碍。由此,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是中国慈善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2)关于慈善的主体是民还是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我

6、认为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3)目前,我国在慈善组织管理上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这意味着,要设立基金会必须首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才有资格申请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的个人和企业都有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强烈意愿,但遭遇的最大障碍,往往是无法找到一家单位来做所谓的业务主管单位。未来的慈善法应当降低慈善机构的设立门槛,为其创造更大的制度空间。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

7、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一)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和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社会上对慈善立法呼声日益高涨,以及政协委员们的不断呼吁,民政部早于2005年正式启动慈善法的起草工作,2006年,慈善事业促进法草案出台并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准备于200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是直到现在慈善立法也没有出台。对于向来以乐善好施为传统美德的中国而言,慈善事业的现状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相形见绌,与自身社会的发展状况也极不协调。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很多慈善组织都是真正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社会公益机构,其所有的经费来源和支出,都围绕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展开。此种体制和机制,从根本上

8、保证了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和纯洁性。其要想获得发展,增加社会影响力,首先就必须充分获取社会信任。否则,就很难筹到善款和经费。而在我国,尽管也不乏一些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慈善组织,但多是规模小、影响弱、存在时间不长,而多数规模、影响较大的慈善组织,都带有官办色彩。其各种善款的募集,很多时候都是依靠公权参与和相助。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善款的性质,类似于公款。因此,在使用过程中,行政或法律理应制定相应的规章,从而预防跑冒滴漏等猫腻发生。今年频频发生的明星的诈捐门;北大受助研究生段霖夏中途退学,用善款开办公司,被捐助人告上法庭;山西女孩郭小娟被指携善款逃跑,与组织募捐的网友发生纠纷;湖北5名大学生被指缺乏感

9、恩意识,被捐助者从受助人名单中剔除;山东青岛王明殿因行善出名,却屡遭“索捐”麻烦接二连三的“慈善风波”,是缺乏对慈善主体规范的缘故。慈善法,既是对捐助人和慈善机构的规范,也是对受助人的规范。因此,慈善立法,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一方面是民间慈善力量遭受冷遇,一方面是善款是否合理使用的监管缺位,制度环境的不完善给慈善事业的成长带来了极大制约,打破慈善事业垄断的关键仍在于立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发展慈善事业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的,因为它能弱化因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不公,均衡社会财富,缓解社会矛盾。捐款和慈善事业是在传统分配制度基础上再一次分配,是除了基于市场的第一次分配和基于税收和

10、财政的第二次分配之外的所谓第三次分配。这种出于良心和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分配是对财富的再一次平衡。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慈善事业进行保障。(二)对存在问题的评述本文主要选取了慈善立法中的几个突出问题非官方慈善组织的准入,政府与慈善的关系,慈善立法的滞后。(1)非官方慈善组织的准入问题。民间慈善组织,可以存在,可以活动,但难以取得合法身份。所以必须改革现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许可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在慈善组织管理上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慈善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体制。这种体制难以从制度上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加以确定和问责,加之政治上存在一定风险,使得大

11、多数政府职能部门不愿成为慈善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在现行慈善组织管理机关的基础上,建立直接隶属于国家的慈善组织监管委员会,将目前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使,以及分散在相关部委和单位行使的对慈善组织的各项主要的行政职能统一到该委员会中来,由其统一行使对慈善组织的备案、登记和监管的职能,对具有专业要求的组织予以认证。(2)政府与慈善的关系,我国政府对慈善事业的监督呈现监督主体多元化的状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都是慈善组织的官方监督部门。在这种多元主体监督模式下,各个监督主体间的职能分工不明确,责任定位不清晰,工作效率低下。此外,慈

12、善事业的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力量薄弱,而且缺乏行业性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因此,政府必须明确界定其多元监督主体的职能和责任,并对各种社会监督资源进行整合、协调,同时壮大其他监督主体的力量,最终形成政府、社会的监督与慈善组织自我治理共同协调运作的格局。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应该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合作伙伴关系。慈善事业要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必须在其中准确把握角色尺度,既不“缺位”,也不“错位”,有效发挥积极作用。(3)慈善立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慈善组织相对缺少且层次参差不齐,其社会资源动员能力相当有限,同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相对缺乏,加之缺少监管而或多或少带来的负

13、面案例,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和障碍。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一方面不仅能够对慈善组织加强约束与监督,规范慈善市场,建立慈善组织在社会中的公信力;同时通过立法还可以更好的唤起公众慈善意识,吸收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慈善事业中,以保障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虽有不足和缺陷,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毕竟我国真正的慈善事业发展时间较短,还需进一步完善。大哲霍姆斯有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种经验可以是自身积累的,也可以是他山之石,为我所用。因此,慈善立法,任重而道远,我们很有必要,

14、借鉴英美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时出台或修改相关法律,为我国的慈善事业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总之,慈善组织的发展既需要从政府的过分干预中剥离出来,也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政府的鼓励和扶持,否则离开政府的资源提供,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将是缺乏活力的。为了防止二者在互动中的越权行为,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二者的行动范围。尽快建立统一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改革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并且加快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从而使慈善事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起来。四、参考文献1孙萍、吕志娟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中州学刊2006年第2期2张奇林美国的慈善立法及其启示,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和蕊我国慈善立法中的政府

15、与慈善组织的关系,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4王运慧论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保障机制,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5张娅茜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进路与优化,求索2010年第3期6高功敬中国慈善捐赠机制的发展趋势分析,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7周勤勤加强慈善立法和对慈善公益机构的监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7年第6期8龚汝富民国时期监督慈善团体立法及其启示,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9罗峰志愿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合法性视角的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10孙中民论我国慈善理念的变迁与政府职责,理论导刊2009年第9期11刘昂中国慈善事业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07第10期12方礼纲发展慈善事业立法要先行,学习月刊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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