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铜陵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7年版)铜陵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七年十二月- 2 -修编说明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全面落实中央城镇化和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与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对铜陵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5 年版)进行修订。铜陵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编制组在对省内外先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案例进行广泛分析的基础上,对铜陵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5 年版)实施效果进行调查分析,以现行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为依据,对原通则中不适应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2、增加了相关条文,删除了不必要的条文,经广泛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修改完善,形成本次修订版。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用地兼容性要求,对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做了适当调整,对住宅停车位配建按不同分区采取差异化标准,增加养老设施配建内容,增加地下空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内容,增加包括天际轮廓线引导等方面的城市设计控制要求。本通则中条文中设下划线的表示修改的内容。- 3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强制性内容要求 .- 5 -第三章 建设用地 .- 6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 9 -第五章 建筑管理 .- 12 -第六章 道路交通 .- 19 -第七章 公共服务设施
3、.- 30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 32 -第九章 公共安全设施 .- 47 -第十章 绿地和生态 .- 50 -第十一章 景观风貌控制 .- 53 -第十二章 附则 .- 59 - 4 -第一章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规范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引导和调控城市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与镇建设用地(含独立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1.3 控规编制体系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本通则和地块控规组成。本通则是对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4、的通用性控制要求。1.4 编制要求地块控规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组织编制。地块控规规划管理单元是落实和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的基础单元,也是城市的基本功能单元。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共划定 11 个片区、84 个规划管理单元(附图 1)。地块控规成果应采用本市空间规划统一的坐标系和数据标准。- 5 -第二章 强制性内容要求2.1 强制性内容原则规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凡涉及到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具有公共性、公用性、公益性功能方面的内容应纳入强制性内容。2.2 强制性内容要求2.2.1 单元
5、用地主体功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设计要求,对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进行控制,保障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2.2.2 单元建筑总量:根据用地规模和容积率限制,明确建设用地的总建筑规模,保证城市开发容量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2.2.3 “五线”控制要求:红线: 确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具体平面线型和规划控制线。绿线: 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控制线。蓝线:确定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确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紫线: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2.
6、2.4 公共配套设施:确定各类、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控制要求。2.2.5 地块开发建设指标: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2.3 特定区域的强制性内容特定区域是指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城市景观塑造等需进行特殊规划管控的区域。特定区域的控制界限、建设控制指标和相关管理规定应纳入强制性内容。- 6 -第三章 建设用地3.1 规划导向3.1.1 优化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各类功能用地,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3.1.2 促进城市新区土地使用功能的适度有效混合,提高城市新区活力,引导新区健康有序发展,逐步迁建老城中心区交通量大的公共服
7、务设施,疏解老城中心区功能。3.1.3 提高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产城融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3.2 用地分类3.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分类应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城市用地分类增设5个中类、5个小类用地(表3-1)。表3-1 铜陵市新增建设用地分类及代号表新增城市用地类别代号国标大类中类 小类新增城市用地类别名称新增城市用地类别表述其它居住用地 单独占地、具有特定用途的居住用地Raa 学生公寓用地 位于校园外且单独占地的学生公寓用地Rab 老年公寓用地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具备相
8、关配套设施的居住用地R RaRac 职工公寓用地 位于企业厂区外且单独占地的单身职工公寓用地A Aa 居住区级医养结合用地集中设置、为居住区居民提供配套服务的社区卫生中心和社区养老院的混合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B4a 充电站用地 电动汽车充电站用地Ba 企业总部用地 单独占地的工业企业管理办公用地BBb 停车楼用地 单独占地的、经营性的停车楼 - 7 -M Ma 生产研发用地为工业生产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独立布局的用地安全设施用地 U U3U3a 人防设施用地 城市人防设施用地3.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应分至中类,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应在标明用
9、地分类的同时注明具体设施名称。3.2.3 地块用地性质一般以地块内建筑的主要用途作为判定的依据。3.3 用地兼容3.3.1 编制地块控规和规划条件,符合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条件的,可提出用地兼容规定。3.3.2 用地兼容应符合表3-2规定。严禁“五线”用地兼容其它用地,严禁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相互兼容。3.3.3 编制地块控规,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结合市场需求,考虑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对用地布局规划进行深化细化。在地块控规用地布局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规划作出变更的,应符合表3-2规定。3.3.4 尚未制定地块控规的、或因上位规划
10、修改等原因导致地块控规明显失效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专题论证后,可以将本通则和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作为规划条件制定的依据。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对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作变更的,应符合表3-2规定。3.3.5 出具规划条件,应依据地块控规中地块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用地兼容规定。若地块图则中未作出用地兼容规定的,地块条件不得提出用地兼容规定。3.3.6 规划条件提出用地兼容规定的,应明确兼容比例。兼容比例指兼容用地占地面积与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兼容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地块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通过论证分析后,兼容比例在拟定规划条件应予以明确。兼容比例达100%的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即转化
11、为兼容用地性质。 3.3.7 具体地块兼容比例较高,经分析论证对地块控规确定的主导用地属性、- 8 -基础设施配置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启动地块控规调整程序。3.4 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3.4.1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的最小值,不得单独建设。表 3-3 单独建设地块建设用地面积最小值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类型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用地面积最小值()3000 5000 2000 30003.4.2 建设用地未达到第3.4.1款规定的最小值,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1)相邻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及其它类
12、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3.5 工业用地建设要求3.5.1 工业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3.5.2 工业用地内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6。- 9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4.1 规划导向4.1.1 开发强度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负荷水平和环境容量限值。4.1.2 开发强度应有利于景观建设和生态保育,满足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空间需求。4.1.3 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土地价值和基
13、础设施效益。4.2 控制方法4.2.1 开发强度按照管理单元整体开发强度、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两个层次予以控制。4.2.2 管理单元整体开发强度依据中心城区强度分区引导指标予以控制。4.2.3 在符合管理单元开发总量、满足环境和基础设施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城市设计和交通影响分析,优化部分地块容积率指标。4.3 中心城区强度分区引导指标4.3.1 中心城区开发强度按三级分区。级强度分区:环天井湖和环西湖沿线地区、生态绿地相邻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以及重要山体相邻地区,为开发强度相对较低地区。级强度分区:中心城区除级强度分区和级强度分区外的地区,为一般开发强度地区。级强度分区:城市公共活动中心
14、地区、城市新区、快速公交系统沿线地区等,为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地区。4.3.2 中心城区三级强度分区的居住用地和商办用地容积率应符合表4-1规定。表 4 -1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与商办用地开发强度控制表- 10 -居住用地 容积率 主导建筑高度(米) 商办用地 容积率主导建筑高度(米)级强度分区 1.0-1.4 24级强度分区 1.0-2.0 24级强度分区 1.2-1.8 60级强度分区 2.0-3.0 100级强度分区 1.8-2.5 100级强度分区 4.4 地块建设容量控制4.4.2 地块建设容量指标应符合表 4-2 规定。表 4-2 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建筑容量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低、多层 35 1.418 层以下 28 2.0居住建筑高层 18 层以上(含 18 层) 23 2.5多层 45 2.0商办建筑高层 35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 40.0(建筑系数) 1.0注:1. 本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混合型建设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使用性质分类,以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建设用地难以分类的,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其相应控制指标换算成地块建设容量控制指标。2. 地块内建筑层数类型不同的,按照不同层数类型容量控制指标为上、下限予以控制。3. 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