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的变化王立民 *提要 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变化最显著的是租界、租借地法制。这种变化又突出体现在地域和内容两大领域。地域的主要变化是: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了、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了、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了。内容的主要变化是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探究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三个,即中国主权的进一步受损、日本的扩张和侵略、西方国家传统的影响等。区域法制的变化还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主要是:中国法制的统一性进一步遭到破坏、华人的人权进一步遭到侵犯、中国经济进一步遭到掠夺和丑恶现象进一步泛滥等。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的变化已成为
2、历史,但仍有值得反思、借鉴之处,并为中国今天的区域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启示。关键词 甲午战争 区域法制 近代法制 租界法制 租借地法制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的区域法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这种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法制、社会的变迁。那时,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变化最为突出,本文以其为样本,来反映这种变化。目前,中国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比较欠缺,鲜有相关成果,有作进一步探研的空间。一、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地域的变化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区域法制产生了,上海租界等的法制就是如此。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区域法制的地域有了明显变化,变得地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原有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扩大
3、了这是指在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出现的租界区域法制,在甲午战争后其法制的生存地域有了进一步扩大。这是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地域变化的一种表现。它随着租界区域的扩大而加大。这种情况在甲午战争以前就已存在租界的城市里,几乎都曾发生,尤其在中国最大的 3 个有租界的城市中,即上海、天津、汉口中。甲午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此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律文明史” (项目编号:11&ZD081)第 11 子课题“近代中国法”和 2012 年司法立项课题“中国法制史学的演进与思考” (课题编号:12SFB5008)的前期成果之一。- 2 -战争以后,这 3 个租界原有区域法制的地
4、域都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上海在甲午战争前仅存两个租界,即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这两个租界在甲午战争后,地域都有显著加大。其中上海公共租界加大了 2 万余亩,上海法租界则加大了 1 万余亩,都创下了上海租界扩大地域的纪录。 1天津的英、法租界在甲午战争以后也都有扩大过程,面积也因此而大增。天津英租界在 1897、1902 年两年中,3 次加大租界面积,共增加面积为 5689 亩,以致其总面积达 2860 亩。 2汉口的英租界也不甘落后,甲午战争后同样加入了扩大租界地域的队伍。1898 年汉口英租界净增面积 337 余亩,以致这一租界的总面积达到 795 余亩。 3这些租界地域在甲午战争后的增长比率
5、均很高。上海租界地域的总面积为 4 万 8 午余亩,新增了 3 万余亩,新增长率达 60%以上。天津英、法两租界地域的新增比率 90%以上。汉口英租界地域的新增比率达 40%以上。这些新扩大的租界地域内均实施原租界内的法制,即把原租界的区域法制也实施于甲午战争后新扩大的租界地域。从中可见,鸦片战争后建立的租界区域法制在甲午战争后得到了延伸,延伸到了新拓展的租界地域。2新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地域出现了鸦片战争以后不久,中国出现了区域法制。租界区域法制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区域法制。那时,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取得了租界。这种租界建立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实行自治,被认为是“国中之国” 。
6、 4其中,亦包括建立自己的法制,形成了区域法制。 5在租界区域法制中,最早建立的是上海英租界的区域法制(1845 年) ,以后上海还出现了美租界(1848 年)和法租界(1849 年)的区域法制。1863 年上海英美租界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1899 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上海因此而长期存在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两大区域法制。 6除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以外,在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的天津(1860 年) 、汉口(1861年) 、九江(1861 年) 、镇江(1861 年) 、广州(1861 年)和厦门(1878 年)也都设英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860 年) 、广州(1861 年)分别
7、设有法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860 年)还设有美租界的区域法制。 7总之,在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租界的区1 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71 页。2 参见罗澍伟主编:天津通志附志租界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945 页。3 参见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2 页。4 费成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03 页。5 参见王立民: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以上海、天津和汉口的租界为例 , 中国法学2008 年第 3 期。6 参见王立民:论上海法制近代化中的区域治理 , 法学2
8、014 年第 1 期。7 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90 页。- 3 -域法制总数为 13 个,涉及 7 个城市,3 个租界国。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的租界区域法制明显增多,其地域覆盖面加大了。新增的租界区域法制有:天津(1895 年) 、汉口(1895 年)都建有德租界的区域法制;汉口(1896 年)建立了法租界区域法制;杭州(1896 年) 、苏州(1897 年) 、汉口(1898 年) 、沙市(1898 年) 、天津(1898 年) 、重庆(1901 年)都先后建立了日租界的区域法制;汉口(1896 年) 、天津(1900 年)
9、建有俄租界区域法制;天津(1902 年)建立了意大利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903 年)建立了奥地利租界的区域法制;天津(1902 年)建立了比利时租界的区域法制;鼓浪屿(1902 年)还建立了公共租界区域法制。 1总观这一时期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变化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第一,增加了租界区域法制的数量。甲午战争以后新建的租界区域法制数量很大,总数达 15 个。此前才 13 个,增加率为 115%。特别要关注的是,日租界的区域法制数量从甲午战争前的零个,一下子增加到 6 个,占增加数量的首位,增加率也最高。第二,增加了租界区域法制的租界国。甲午战争以后新设的 15 个租界区域法制中,涉及的租界国是
10、 7 个国家,而此前才 3 个。7 个租界国中,新增是 6 个,它们是:日、德、俄、意、奥、比等国家。其中,日本新设的租界区域法制数量最多,所占比率也最高,达到了 40%。第三,增加了租界区域法制涵盖的地方。甲午战争前,租界区域法制涵盖的地方为 7 个城市。此后,这一区域法制所涵盖的地方增多了,增至 14 个,新增了 7 个。新增的地方是:杭州、苏州、沙市、福州、厦门、重庆和鼓浪屿等,新增率为 100%。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的区域法制出现了大增长。无论是租界区域法制的总数、租界国,还是租界区域法制所涵盖的地方都是如此,增长率均超过 100%,形成了井喷状态。从中亦知,租界区域法制的生存
11、地域也扩大了。3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地域从无到有了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变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随着租借地的出现,中国租借地区域法制也从无到有。此前,中国曾暂短出现过租借地区域。那是在1860 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强迫清政府把靠近香港的九龙半岛南端及石匠岛租给英国,但半年后英国通过北京条约迫使清政府将其割让给了英国。 2在暂短的租借期间,那里的租借地区域法制没有建立、发展起来。甲午战争以后,租借地1 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90 页。2 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09310 页。
12、- 4 -法制才得以建立并充分发展起来。从此,中国的区域法制不仅数量增多了,类型也增加了,即增加了租借地区域法制。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中国区域法制的生存地域进一步扩展了。1895 年马关条约签订以后,在不到 2 年的时间里,先后出现了 4 个租借地区域法制。 1它们是:1898 年建立的胶州湾(德国) 、旅大(旅顺、大连) (俄国) 、威海卫(英国)区域法制,1899 年建成的广州湾(法国)区域法制。 2在这里还要特别提出的是,胶州湾租借地在 1914 年被日本强占,旅大租借地于日俄战争期间被日本占领。随着这两个租借地易主日本,它们的区域法制也发生了变化,变得十分日本化了。 3从中亦可见,日本
13、是甲午战争以后出现的租借地区域法制的最大掌控者和受益者。这些租借地国在取得中国的租借地以后,便把它们当作自己的殖民地,进行殖民统治,在那里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行使自己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权力。甲午战争以后,租借地区域法制也成了中国大地上新的区域法制。这里以旅大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俄国取得旅大租借地以后,很快建立了军政合一的殖民机构军政部,由太平洋舰队司令杜巴索夫海军中将任部长。以后,俄国把旅大租借地改称“关东省” ,任命阿列克赛耶夫为总督。这一政权机关分省、区两级,官员全为俄国人。 4他们掌握了包括立法、行政权在内的最高权力。俄国在旅大租借地建立了近代警政制度,设立警察署,行使行政执法权,警
14、察有对居民施以监禁、罚款、笞刑等权力。 5旅大租借地设立后不久,还建立了自己的法院体系,分为地方法院、劝解法院(治安法院) 、中国人法院等,上诉法院则是俄国伊尔库茨克上诉法院,它们受理租借地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案件。 6其它租借地区域法制也有相似的情况。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的生存地域从租界扩大到了租借地,区域法制地域的数量增多,区域法制的涵盖面也进一步扩大了。综上所述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在生存地域中有了明显扩大。这些法制不在中国的所控范围之内,不是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其自己的独立性。这就意味着中国自己法制的控制地域在缩小,控制力在减弱,法制遭到了1 另一个租借地是
15、 1898 年设立的英国九龙“新界”租借地。由于它实施香港的法制,在香港的法域内,与其他4 个租借地区域法制不同,故本文不将其作为论述范围。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591 页。2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9 页。3 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430431 页。4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82 页。5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05 页
16、。6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26127 页。- 5 -进一步破坏。二、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内容的变化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不仅地域在变化,而且内容也在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为更加加殖民化、日本化和多样化。1更加殖民化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区域法制内容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其内容更加殖民化,而且在甲午战争前的租界和甲午战争后新建立的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中均有体现。首先,甲午战争前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在甲午战争后变得更加殖民化了。这些区域法制在鸦片战争后出现,其内容在甲午战争后变得更为殖民化了。这里以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为例。上海在甲午战争前已形成公共租界
17、和法租界两大租界,其区域法制也是如此。甲午战争以后,这两大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都更具殖民化了。以上海租界内会审公廨权限上的殖民化为例。甲午战争以后的 1911 年其权限开始突破 1869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1的规定,使其更殖民化了。这种突破涉及会审公廨人员的配置、外国审判人员的职权、经费支出、案件的管辖、庭前程序和监狱管理等一系列内容。具体是:由领事团确定的中国审判人员,应在外国审判人员的指导之下进行审判;中国审判人员的薪俸由领事团负责发放;可以审判 5 年以上徒刑的案件;传票和拘票均由巡捕房负责执行;纯华人的案件也须有外国审判人员监审;会审公廨的监督由巡捕房负责执行等等。 2到了 191
18、4 年上海租界会审公廨的权限又有进一步突破,把越界筑路即华界地域内发生的案件也划入其管辖范围。1914 年的上海法租界扩广条款 3的第 10 条明文规定,会审公廨有权审判在越界筑路地域即“外马路区域”内发生的华人间的案件。 “上海租界公审公堂之中国审判员亦有权审问在外马路区域内中国人之民、刑诉讼” 。可见,甲午战争以后,上海租界对会审公廨的控制进一步加强,殖民化程度也更高了。其次,甲午战争后新建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比以往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更加殖民化了。这是中国区域法制更加殖民化的另一种表现。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大地上出现了一批新的租界区域法制,其内容比此前建立的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更加殖民化。这里以
19、法租界的区域法制为例。甲午战争后设立的汉口法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1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三联书店 1957 年版,第 269270 页。2 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辛亥革命与上海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档案选译 ,中西书局 2011 年版,第 311 页。3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第 2 册,三联书店 1959 年版,第 10301031 页。- 6 -一开始就比鸦片战争后上海法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更为殖民化,其领事权力的规定就是如此。鸦片战争以后,上海法租界建立后不久,在 1862 年成立管理机构公董局时规定的领事权力,仿效了上海英租界的制度,即由法国在上海的侨民起决定作用,公董局董事会是行政机构
20、,租地人会议是立法机构并兼有监督行政机构的作用,法国领事则不干预租界的日常行政事务。 1然而,甲午战争以后,汉口法租界区域法制建立时,其规定就不同了。它赋予法国领事更大的权力,直接掌控法租界事务,直接体现法国的意志。1896 年施行的汉口租界租约规定,法国领事直接掌握租界的行政权,负责法租界内的秩序和公共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由负责行政工作的领事处理;违反巡捕房制度的行为,由负责司法工作的领事处理;缓交或不交纳税金的行为,由领事法庭列出相关名单,令领事追缴;法租界内的民众不满租界管理,指责领事的能力,其将会立即被取消永久租界的公民权等。 2以这一规定为依据,法国领事在汉口法租界内具有了最高
21、权威,直接代表了法国的国家利益,与董事会所代表的在华侨民和租界居民的利益明显不同,其殖民化程度更高了。最后,甲午战争后建立的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内容非常殖民化。这是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殖民化的又一种表现。这种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内容比所有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内容都要更加殖民化。这里以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第一,威海卫区域法制是英国属地的法制。英国的1901 年枢密院威海卫令 3第 1 条把威海卫规定为英国的“属地” 。 “所有本法令实施界限内的领域和地区,在本法令中均称为本属地 。 ”因此,威海卫的区域法制也就成了英国属地的法制,受英国的直接控制了。第二,英国的法制可以直接适用于威海卫租借地。此令
22、的第 19 条明确规定,设立在威海卫的法院在审理民、刑案时,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 “遵守英格兰现行成文法及其他法律之原则,遵循英格兰法院或者治安法院的诉讼程序和惯例。 ”威海卫租借地在英国法制的覆盖之中了。第三,英国殖民地香港的法制也适用于威海卫租借地。此令的第 9 条还规定,根据情况需要, “所有施行于香港法制和条例可以在适当修改后适用于或者直接适用于本属地。 ”把威海卫租借地等同于英国殖民地香港。第四,威海卫租借地的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均是英国的法院。此令的第 2 条和第 12条对此作了规定。第 12 条规定,在威海卫租借地内“应设立一处国王陛下威海卫高1 参见费以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
23、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46247 页。2 参见袁继成: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33234 页。3 邵宗曰、陈光:英国租借期间威海卫法令汇编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926 页。- 7 -等法院。 ”第 2 条又规定,威海卫租借地的最高法院是“指国王陛下香港最高法院” 。威海卫租借地的司法机关成了英国的司法机关。第五,威海卫租借地的行政长官和法官都由英国国王直接任命。此令的第 3 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人选可随时由国王陛下以敕令方式任命。 ”同时,威海卫租借地的行政长官又兼任法官。第 12 条同时规定:“在正式任命法官之前,高等法院应由行政长官掌理
24、。法官被正式任命之后,高等法院由行政长官或者法官掌理,或者由行政长官与法官共同掌理。 ”实际情况是,长期以来威海卫租借地高等法院的法官始终由行政长官兼任。 1威海卫租借地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均牢牢控制在英国手中。英国的法制从威海卫租借地的性质、适用的法制、司法机关和行政长官、法官的任命等方面都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英国的意志,把威海卫租借地作为自己直接掌控的属地。只有殖民地才会出现这样的规定。中国租界区域法制中没有如此的规定,其殖民化程序比租界区域法制高多了。中国其它租借地区域法制中也有类似情况。2更加日本化甲午战争后,中国区域法制还出现了一种日本化表现。这是一种体现日本愿望、维护日本
25、利益、打击反日本入侵的法制表现。这在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中都有体现。首先,在甲午战争以后新建日租界的区域法制中,日本化很明显。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在中国新设了一批租界。在这些日租界的区域法制中,日本化都很明显。这里以天津的日租界区域法制为例。第一,权力机关的日本化。居留民会议是天津日租界的权力机关,具有立法、行政权。其选举制度对居留民会议的议员资格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居住在天津日租界并纳税达 6 个月以上的成年人,具有选举权;纳税人仅限交纳地产税、房产税、所得税和营业税 4 种税的人员;议员人数为 30 人,任期 2 年,但日本人必须占议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居留民会议的议长、副议长必须由日本籍人
26、员担任;议员选出的行政委员会委员共为 7 人,日本籍委员也须半数以上,而且会长、副会长也都须由日本籍人员担任等。 2天津日租界被日本人名副其实地控制,日本化不言而谕。第二,法制渊源日本化。在天津日租界区域法制中,日本的国内法是其主要的法制渊源。其中,包括了天皇的“敕令” 、外务省的“省令”等等。居留民团是天津日租界的执行机关,这些“敕令”和“省令”是其必须遵循的主要依据。 3天津日租界区域法制的渊源的日本化也决定了其法制内容的日本化。1 参见王娆:英租威海卫司法体制初探 , 环球法制评论2005 年第 5 期。2 参见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天津租界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27、 89 页。- 8 -第三,行政执法日本化。天津日租界的行政执法机关与其职能也都日本化。以其中的警政机关为例。这是它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天津日租界内建有自己的警察总署。总署内设有保安、警务、司法、特高课。课的负责人均为日本人,其官阶都是部长。1这一警察总署的重要职能之一是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活动。其中的特高课在进行特务活动时,要配合日本驻军搜集情报,检查抗日排日书刊读物,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力量。 2其它日租界的区域法制也有类似的表现。其次,在日本控制了租借地以后的区域法制中,日本化也很快凸现。日本在占据了旅大和胶州湾两个租借地以后,其区域法制很快发生变化,朝日本化方向发展。这里以旅大日租借地的区
28、域法制为例。第一,设立日本化的权力机构。日本占据旅大后不久,于 1906 年便颁行关于关东都督府设置之敕令 ,明确了都督府的设立及其职权。此敕令规定,设都督府管辖旅大租借地事务;都督府长官都督统率军队、统理一切政务;日本的陆军大将或中将充任都督;都督具有立法、司法权,可以发布督府令,执行禁锢 1 年以下、罚金 200 日元以内的罚则;必要时可以使用兵力等等。 3都督府成了真正的日本化权力机构。第二,制定日本化的规定。日本为了加强对旅大租借地区域的管控,仿效日本本土市民的“自治”制度,制度了相应“市制”的规定。1915 年“市制”开始施行。其内容主要是:市是法人;改变市会议员的选举方式,即官选与
29、民选各一半;市会选出议长与副议长;新设市参议会;改变市官吏的选任办法与任期等等。 4这一“自治”制度即是日本化的制度,是日本本土制度在旅大租借地的翻版。第三,建立了日本化的审判体系。日本占据了旅大租借地以后,着手建立自己的审判体系,几经变化,最后定型为三审制体系。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复审部、高等法院上告部,分别为一、二、三审级的审判机构。这一体系全由日本垄断。那时虽有类似的会审、观审做法,但日本控制的审判机关会运用日本的法制行使审判权,租借地区域内的犯人不可能交给中方处理,中方实际上也不可能派员去租借地参与审判。 5日本不折不扣地控制了租借地内的审判权。日胶州湾租借地的区域法制也有相似情况。最
30、后,在有的非日租界区域法制中,也出现了一些日本化因素。甲午战争以后,3 参见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天津租界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8889 页。1 参见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等:列强在中国的租界 ,中国文史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41142 页。2 参见罗澍伟主编:天津通志附志租界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10 页。3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88 页。4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9394 页。5 参见程维荣:旅大租借地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
31、012 年版,第 128129 页。- 9 -除了日租界、租借地区域法制出现了明显的日本化以外,中国大地上的非日租界的区域法制中也出现了一些日本化因素。甲午战争以后,日本的侵华野心日益膨胀。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便进一步扩展了其在非日租界的势力,并从区域法制上加以突破。这在上海公共租界就有表现。1916 年日本迫使工部局董事会改变了没有日本董事的规定,日本人首次进入董事会,以后日本人的人数又有增加,日本人在上海公共租界有了更多话语权。往后,日本又胁迫上海公共租界当局并同意把一部分越界筑路地区的警察权交给日本,还达成了协议。这导致了这一租界苏州河以北的一些区域成了日本的势力范围,难怪有人误以为这是日
32、租界。实际上,它成了上海公共租界国中之国的国中之国了。 1天津英租界区域法制的日本化因素晚于上海公共租界,但也存在。 2可见,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化不仅出现在日租界与租借地区法制中,连有的非日租界区域法制中也渐渐产生了一些日本化因素,从中亦可见日本的影响力之大。3更加多样化甲午战争以前,中国租界区域法制的差异和多样化就已存在。 3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租借地猛增,这类区域法制也随之增长,再加上原有租界的区域法制,甲午战争以后中国租界的区域法制就比以往更多了。这些区域法制不尽相同,有差异,这就使这一法制变得更为多样化了。这种多样化主要通过以下一些差异表现出来。首先,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有差异。中
33、国的租界是一种以居住、商贸为主的区域,其法制也是如此。租借地则是一种以军港、战略要地为主的区域,其法制同样如此。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差异的存在。这里以上海租界与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为例,来反映中国租界与租借地区域法制的差异。甲午战争以后,上海租界仍然重视在城市建设、商贸金融方面的立法,尤其是在土地买卖、税费标准、货物囤积、证券交易、公债发放等一些规定。上海公共租界在 1920、1924 年均对公债的发放作出过相关规定。1924 年公债发放规定的内容有:发放公债的总金额为 100 万两银元;周息为 6 厘;每年发息 2 次;1934 年全部偿清;券面分为 5000、1000、500、100两 4
34、种等等。 4这类规定在威海卫区域法制中没有出现过。威海卫租借地区域法制中的有些规定在上海租界区域法制中也没有产生过。它的1914 年港口条例 5为保证1 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72274 页。2 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285286 页。3 参见王立民:论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 , 法学2011 年第 7 期。4 参见王立民:上海法制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08 页。- 10 -军港的安全,专门对军港中的汽船、帆板、救生艇等船只的停泊、停靠、转移、爆炸物的装卸、救生圈的配置等都作了规定。
35、1923 年颁布行的港口章程 1对军港的维护作了进一步规定,内容扩大到了非军舰不得使用转动吊杆、遵守军港的信号、方便军舰出行、商船不得停靠海军水域等等。这些规定在上海租界的区域法制中,没有出现过。可见,它们的差异明显,都能反映自己区域法制的一些不同之处。其次,同一城市区域中不同租界的区域法制也有差异。甲午战争以后,中国城市中的租界大增,以致出现了有的城市里有两个以上租界的情况。这些租界都建有自己的区域法制,而且还不尽相同,有差异。这种差异同样造成了租界区域法制的多样化。以汉口租界的区域法制为例。汉口的英与、德、俄、日等租界的区域法制对土地租赁的规定就不一致,有明显差异。英租界区域法制沿用以往的
36、传统和做法,规定在划定的英租界内,由英人自行向华人业主租地,然后建房、居住、开业,英国领事一般不作干预。 “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基、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肯。 ”2德租界区域法制的规定与英租界区域法制的规定就不一样了,其先由德国租下租界内的土地,然后再租给洋人。 “此地永租与德国国家,由德国官员尽速将地基从华民租给洋人。 ”3俄租界区域法制的规定与德租界也有区别,其只规定俄国向中国租用界内土地,没有规定租用后再出租给洋人。 “俄国永租地基、所有华民地段,从立据画押之后,不准出售、暂租他人;只可永租俄国政府;此地之价值由中国地方官与俄国领事
37、官商量公平议价,以一年之期全行永租俄国政府” 。 4法租界区域法制也沿用以往的传统与做法,对土地租赁的规定与德租界区域的规定比较相似,但其特别强调向法租界租赁土地的客户,应向法国机构租地、租房、纳税。 “各国客人在租界内租地或租房屋,应至法国公署,税约应由法领事办理。 ”5日租界区域法制对土地租赁的规定虽也与德、法租界区域法制的规定相似,但明文规定华人不可在界内租地。 “该商民(指华人)等只准居住,不得租地。 ”6华人被排斥在租地权之外。总之,虽在同一城市中,但由于各租界区域法制不同,其内容也不一致,有差异。5 邵宗曰、陈光:英国租借期间威海卫法令汇编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74 页。1 邵宗曰、陈光:英国租借期间威海卫法令汇编 ,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第 174178 页。2 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16 页。3 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21 页。4 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21522 页。5 袁继成主编:汉口租界志 ,武汉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23 页。6 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17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