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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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宣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 传染病防治监督第一节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情节轻微,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能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追查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2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尚未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2)拒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出售、出卖的血液进行追回的;(3)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

4、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3.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5.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 5 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能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

5、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 5 项规定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许可证。4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上述 5 项规定情形之一,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三、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6、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7、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5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第二节艾滋病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一)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6(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

9、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不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

10、,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二、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7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

11、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 2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5 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 10 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2 名以上 4 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5 天以上 1 个月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

12、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不足 50 人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允许 5 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1 个月以上的;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8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日接待顾客量 50 人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较重或严重违法行为经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三节 国内交通

13、卫生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

14、现情形: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隐9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计生检疫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

15、的表现情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处罚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10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

16、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计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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