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论文: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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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国 际 经 济 法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硕士论文摘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被广泛应用的支付结算工具,英国的 Kerr 法官将其比喻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它同时保障了卖方和买方的利益,是国际贸易中保障支付安全最为有效地方法。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然而,该原则就像一柄双刃剑,在为信用证制度提供优势时也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

2、之势。各国为解决信用证欺诈问题而逐渐确立起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它是在信用证欺诈情形下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某种否定,但这种否定不是绝对的否定,而是建立在肯定基础之上的否定,欺诈例外的豁免更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重新肯定。我国信用证理论研究刚刚起步,相关法律规定不具可操作性,法院判决在国内外屡屡引起争议。我国法律和贸易届人士一直在进行着不懈的努力,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证法律制度。2005 年 10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并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文在对国外信用证欺诈

3、例外原则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评述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概述。首先介绍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接着分析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以及其法理基础。 第二部分从英美德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入手来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并简要分析了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持的态度。该部分从适用条件、欺诈例外的豁免等方面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将目光转向国内,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关于信用

4、证欺诈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解读,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善意见。关键词:信用证 欺诈例外原则 适用1Research on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etters of Credit(Abstract)In international trade, payment by means of a letter of credit(L/C), has become so widely used that Justice Kerr of the English Court has called the instrument,“the life-blood of

5、international commerce.” It is the most effective method to secure payment in 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ansaction, in a way that takes care of the interests of both the seller and buyer.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in L/C transaction, which leads to wide use of L/C. T

6、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is gradually coming into existe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L/C, which is a certain nega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However, this kind of negation is not absolute and based on positiveness. As far as both theory and legal system

7、of L/C are concerned, China is less developed than other countries and judgments made by Chinese peoples court have been challenged outside China. Therefore, China is trying to build our own legal system of L/C taking reference of other countries experience. On October 24,2005, the Supreme Peoples C

8、ourt issued the Provision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Letter of Cred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Stipulation”)and it came into force as of January 1,2006.The paper makes a discussion on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and its application of L/C on the basis of

9、the introduction to the applic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commentat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referring to the Provisions on Some Issues Concerning the Trial of Cases of Disputes over Letter of CreditThe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10、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First introduce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about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followed by analysis of several issues of it.2The second part explores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through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

11、n some foreign countries and also focuses on the attitude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on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This part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through conditions and “the exception of fraud exception”.The third part analyzes The Stipul

12、ation on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of L/C, and analyzes its deficiencies and proposed improvements.Key Words Letters of Credit(L/C) The Fraud Exception Principle Apple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2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及其产生 .2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 .2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2第二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所涉及的主要问题 .6一、信用证欺诈的含义 .6二、信用

13、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 .9三、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10四、司法救济措施 .11第三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法理基础 .12一、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12二、诚实信用原则 .12三、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13第二章 西方国家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商会的态度 .13第一节 美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13一、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 .13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才能给予禁令 .15三、欺诈例外原则在第三方欺诈时仍然适用 .17四、豁免问题 .17五、禁令救济的举证要求和举证标准 .18第二节 英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19一

14、、信用证欺诈例外适用的高门槛 .19二、第三方欺诈排除在欺诈例外原则之外 .20三、实质性虚假陈述 .21四、豁免问题 .232五、禁令救济的举证要求和举证标准 .23第三节 德国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24一、欺诈或滥用法律权利构成一项有效的抗辩 .24二、抗辩的利用应该受到严格限制 .24三、欺诈或滥用权利例外的例外 .25四、假处分和假扣押的举证要求和举证标准 .25第四节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 .25一、UCP600 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 .25二、银行不承担审查假单证的义务 .26三、UCP 不能充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 .27四、国际商会对

15、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肯定态度 .27第三章 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立法的 设想和建议 .28第一节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现状 .28一、对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29二、对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 .29三、法院受理信用证止付案件的条件 .30四、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规定 .30第二节 问题和差距 .31一、认定信用证欺诈的门槛过低 .31二、忽视受益人欺诈意图 .32三、证明力度问题规定不清 .32四、对信用证欺诈的规定逻辑不清 .33第三节 完善的建议 .33一、对信用证欺诈的定义应考虑“实质性”因素及受益人欺诈因素 .33二、明确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

16、 .36结 语 .37参考文献 .39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2后 记 .43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导 言信用证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介入到国际贸易之中,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作为信用证制度基石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使得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分离,是信用证功能与魅力的源泉。独立抽象性原则要求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不论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互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它确立了开证行兑付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的绝对责任,禁止除单据不符以外的抗辩。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使得国际支付变得便捷有效,

17、解决了国际贸易结算费时费力的问题。但正如事物都有两面性,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在解决了交易双方的互不信任以及国际贸易结算费时费力的问题之后,又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被人利用。由于银行付款的前提只是单据表面相符,并没有义务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就出现了以伪造单据或交付不合格的货物等方法进行欺诈的案件。欺诈的盛行对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危及信用证机制的生命。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信用证方面的国际惯例已被广为采用,但该惯例并没有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作出规定,而交由各国国内法解决。为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信用证欺

18、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首先在 1941 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一宗里程碑式的判例中被确立,随后,其他国家在实践中也纷纷确立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虽然可以遏制欺诈的发生,但是仍然应该明确欺诈例外原则只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补充和完善。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才是信用证存在的基础。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应格外谨慎,应从适用条件以及豁免等方面进行研究,以防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喧宾夺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改变了我国法院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的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局面,但规定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通过对欺诈例外原则在国外的立法及实践

19、的2分析并结合规定 ,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作一些分析,希望能为信用证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尽一己之力。第一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及其产生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含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性基础上,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以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或承兑。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有限例外。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要求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基础合同相互分离和独立。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实际上允许以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受益人的严重欺诈去阻止信用证本身的履行,从而

20、突破了独立抽象性原则所要求的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分离和独立,排除了独立抽象性原则在此种条件下的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更多体现了对卖方利益的保护,只要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这在一定程度纵容了卖方肆意不遵守契约,因为伪造表面相符的单据比实际履行基础合同更加简便易行。为了更好地保护买方的利益,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避免买方因利益的天平倾向卖方而拒绝使用信用证交易方式,又派生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设立目的并不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否定,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信用证的流通性,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则付款银行就可以据此拒绝付

21、款,开证申请人亦可据此向法院申请止付。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和发展UCP 作为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为接受的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欺诈问题上却始终保持沉默,所以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问题只能留给各国国内法来3解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先是由 1941 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在 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oration 一案的判例中提出的。该案具体案情如下:1941 年,原告向印度 Transea 公司购买了一批鬃毛。原告申请本案被告开出一张以 Transea 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为得到承运人开具的提货单,而用 50 箱垃圾替代

22、了按基础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实际购买的货物。后来卖方提交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议付,但买方声称卖方实际上装运的是牛毛及其他不值钱的垃圾,并以卖方欺诈为理由申请法院发布禁令禁止开证行付款。很明显,卖方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卖方对于其装运的货物非买卖合同约定的货物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卖方以银行只能进行表面审单为由坚称买方的起诉缺乏诉由。法庭最终没有支持卖方所称原告缺乏诉由这一观点。 1Shientag 法官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首先肯定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作用,他指出: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开证行是根据卖方提交的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付款而不是卖方提交的货物。

23、坚持这项原则对于确保信用证作为有效的贸易融资手段非常必要。倘使银行在付款之前,被要求或者有义务查验单据背后的事情,从而卷入买卖双方之间有关货物质量的争议,这是对交易的干预。这种干预对信用证体系而言是非常糟糕的。 2他接着指出:然而,我认为在当前的诉讼中有其特殊情况,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双方间有关卖方破坏对于货物质量担保的争议,在当前动议下,卖方被假定为故意地没有将买方订购的货物装上船。在这种情形下,在银行接受汇票和单据并被提示付款前,银行已经对卖方的欺诈知悉,则银行在信用证下的付款义务的独立性原则不应被延伸为保护无道德原则的卖方。 3Shientag 法官还认为:违反担保与积极的欺诈对独立性

24、原则存在不同的影响。在本案中,允许银行拒付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而且从银行的角度考虑,1 Oelofse(op cit) at p421,转引自 Basil Coutsoudis: Letters of Credit and The Fraud Excep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ngland, and South Africa, 载 http:/www.law-online.co.za/IntTradeLaw/letcredit.htm(访问日期:2009 年 2 月

25、19 日)。2 黄文涛:英国法上跟单信用证及见索即付保函制度下欺诈问题之研究 ,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 (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40 页。3 Sztejn v. J. 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31 N.Y.S.2d 632-633(Special Term 1941).,转引自卞雯淼:英美国家欺诈例外原则的法律问题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 23 页。4就算银行不关心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但确保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确实存在,对银行有利害关系。最后法院确立的原则是:如果开证行已注意到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表面

26、相符的单据实际上是虚假的或欺诈性的,开证行可以认为这些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规定而拒付。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时可以禁止银行付款。 4之后,美国于 1952 年颁布的美国统一商法典 (以下简称“UCC” )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 Sztejn 案所确立的欺诈例外原则确定下来。该法典第 5 条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上提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或受益人呈交的单据存在虚假成分的情形下,即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银行也可以根据欺诈例外规则拒绝支付。 5美国似乎在颁布禁令阻止银行付款以保护被卖方欺诈的买方上比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更加大胆。除了联邦法律外,美国还有大量的有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州法律以及判例。 6

27、美国的法院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虽然有共识,但是对于其具体适用标准却有不同意见。这与 1952 年版的 UCC 虽然赋予了欺诈例外原则合法的形式,但是对欺诈行为的内容表述不够清晰,没有提出具体的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有一定关系。自此之后的数十年,美国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对欺诈认定采用了多种标准。为了解决欺诈例外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困难,1995 年版 UCC 不仅提出了四类豁免主体,也提出了“实质性欺诈”的概念,为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指明了方向。英国出于维护自己作为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考虑,总是避免作出有损银行声誉的判决,极力维护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对信用证欺诈不轻易给予禁令救济。在 Szetjn

28、 案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英国都没有追随美国的做法,尽管有些案件显示有必要给予禁令。例如 Discount Records v. Bardays Bank7一案。该案的法官 Megarry 在判决中说: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已经证实的欺诈而仅仅是欺诈的指控。因此在本案中并没有坚实的事实让法院去发出一个禁令去干涉一项信用证交易。该法官进一步指出:在国际银行实务中,除非一个案件中欺诈4 徐冬根著: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54 页。5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Section 5-114(2),1952 年版,转引自陆璐:欺诈例外条款在英美法系信用

29、证实践中的运用比较 ,载江海学刊2008 年第 1 期。6 Oelofse(op cit) at p396,转引自 Basil Coutsoudis: Letters of Credit and The Fraud Exceptio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England, and South Africa, 载 http:/www.law-online.co.za/IntTradeLaw/letcredit.htm(访问日期:2009 年 2 月 19 日)。7 Discount Records v. Bardays Bank1975 1 Lloyds Rep.444.,转引自金赛波,李健著:信用证法律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65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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