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死亡赔偿请求权若干问题的探究摘 要 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 死亡赔偿 死亡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作者简介:王倩,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3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2-02 请求权概念最早在 19 世纪由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解释罗马法
2、时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学界与实务界一直都很关注死亡赔偿请求权,它也经常被人们谈论。当发生侵害生命权的事件后,人们往往会用道德谴责侵权人,并表现出对死者深深的同情,对死亡赔偿请求权自然也是很关心的问题。 一、死亡赔偿 (一)死亡赔偿 张新宝教授在其专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提出的观点,即:“死亡赔偿是指因受害人生命权受到侵害发生死亡,赔偿义务人对死者近亲2属承担的综合性赔偿责任,包括对死亡单纯损害后果的赔偿,也包括对因死亡产生的一系列其他损害后果的赔偿” 。 死亡赔偿制度是一项死者亲属追偿制度,是为了补偿死者的亲属丧失亲人之后的经济与精神伤害。(二)死亡赔偿
3、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是指由赔偿义务人对他使受害人死亡后所产生的直接与间接的损失进行赔偿。狭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加害人要对受害人因受到生命上的侵害所损失的未来一段时间段的财产收入的赔偿。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学说。 1. “扶养丧失说” 该说主张,是受害人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因为被害人的死亡而受到了财产损失。由被害人生前依法定义务扶养的被扶养人,由于被害人的死亡而失去了生活费的来源,发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因此加害人应该对其进行赔偿。此说认为,赔偿义务人所要赔偿的范围是被扶养人有权获得的受害人生前为其提供的抚养费。 2. “继承丧失说”
4、该说主张,如果被害人的生命未遭受侵害,被害人将一直获得收入,这些收入也就成为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的财产。但是由于加害人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这些未来本该可以得到的财产就丧失了,导致法定继承人丧失对此部分财产的继承。 二、死亡赔偿请求权 3所谓侵权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符合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对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法律也无法对他的生命权继续进行保护。显然,此侵害是不可以不赔偿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在实践中,也都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5、 (一)死亡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对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继承主义学说,另一种是固有受害主义学说。 1.“继承主义” 继承主义认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由于侵害行为的成立而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这种请求权就被其继承人继承了。继承主义又分为“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 、“加害人赔偿义务说” 、 “同一人格代位说”和“间隙取得请求权说”四种。 2.“固有受害主义” 该说认为,死者的近亲属有赔偿请求权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对生命权保护的自然延伸,另一方面来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亲属身份权的直接体现
6、。被害人死亡不仅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也使得近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定身份丧失,这两方面是同时发生的,没有顺序上的差别,而且在死者死亡之后的一段时期,近亲属在经济和精神上还要遭受损害。所以说近亲属4之所以获得死亡赔偿请求权是由于其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而非依赖死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财产上的,还包括身份与精神上的。 (二)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对于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学术界提出了“请求权主体为受害人” 、“双重直接受害人说” 、 “直接间接双重受害人说” 、 “请求权主体为死者近亲属说”四种主张,可见,很多学者都没有正确的认识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人不管是因何种原因死亡,都不再享有任何
7、权益,法律也就不可能再对其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因此,死亡赔偿请求权不是针对死者的,而是救济与死者有利益关系的生者的。对死者来说,不管赔不赔钱,赔多少钱,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但对生者来说有重大的利益。 死者不再具备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不再是民法意义上的人,因而也就不可以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也许在财产性损失的赔偿方面,某些国家的法律或者某些理论采用似是而非的“拟制”学说,将近亲属获得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附会为取得“遗产”一类的权利。 但是,在请求侵权死亡赔偿的案件中,死者已经不能作为原告对其失去生命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也不存在可以继承或代位行使的此等损害赔偿请求权。 死亡也就成为了一个是的其近亲
8、属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事实。 近亲属之所以会成为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由于死者与其具有经济与情感上的牵连与依赖,被害人的死亡使其近亲属遭受一系列的损失。如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抚养费,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与丧葬费,5以及生离死别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所以说,他们所享有的请求权来自于自己所受到的侵害,而非来自对死者的继承。法律所制定的死亡赔偿制度,也是为了对近亲属的精神与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三)死亡赔偿请求权的内容 死亡赔偿请求权从内容上可以分为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两大类: 1.财产损害 被害人的死亡,必然会引起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产生,而且还会引起逸失利益,加害人应当对这两
9、部分财产进行赔偿。对以上两类财产,从产生原因上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从时间上可以分为短期损失与长期损失。 逸失利益指使受害人获得矫正以使其回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生活状态,但由于不同案件之中的受害人存在差异,所以应在计算这部分利益时考虑死者的年龄、教育水平与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 2.非财产损害 应从直接受害人(死者)与间接受害人(近亲属)两个方面对非财产损失进行考察。在直接受害人方面,在其生命丧失的过程中,固然会因为心理恐惧与肉体痛苦而对其产生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不应该得到赔偿,因为:首先,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人的损失进行弥补,所以应该将此赔偿给予死者本人,但显然此时已无法将赔偿
10、给予死者,也即不存在合理的请求权人。其次,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属性,无法继承,因此不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遗产继承。最后,现在大多数立法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出了规定,要是再对死者进行6精神损害赔偿,那么近亲属很有可能因为双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获得额外利益,与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填平原则不相适应。 但是对间接受害人来说,亲人的离别使其受到了心灵上的严重创伤,并且此创伤会存续很长一段时间,具有持续性。所以,应对间接受害人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 三、 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促进 (一)规定死亡赔偿请求权人为受害人近亲属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
11、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如前文所论述的,学界对于死亡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主体为死者,由其近亲属通过继承而获得了追偿权,也有人认为近亲属本人就是请求权的主体。虽然长期以来在实践中,一直都是由死者的近亲属行使请求权的,但是该法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其确定,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一法律的出台,使得人们的老观念受到冲击,使人们认识到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并不是针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救济,请求权的主体也不是死者。 (二)在法律层面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
12、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立法者将死亡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死亡赔偿金”的名义确定下来。虽然在实践中,在死亡7赔偿金里大都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一直未对其进行确定。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侵权责任法还是不够精准,没有对何种情况下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实践操作增加了难度。为了避免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滥用,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等
13、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包括财产性权益。而且侵权责任法还特别指出“严重精神损害”才可以要求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程度的界定,应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不单单要考虑受害人一方的损害情形,还应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具体情节,损害所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综合进行考察,之后结合赔偿的标准进行金额的计算。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时应该确保公正,要结合相关的判例进行考察。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很多损失的计算标准都是以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但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外,我国尚没有其他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相关的法律
14、法规。且此法规也只是规定了几个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综合考察的因素,因此,在这方面法官是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所以,法官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判定的时候,应该结合相关的判例,使赔偿的数额更具说服力。最后,应当把专业人士作的损害报告作为认定损害严重程度的依据。精神损害的程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法官等不具备专业素质的人难以对其进行衡量,因此,8需要如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作出相应的报告,以此来为法官的裁决提供依据。 人作为复杂的高等动物,因为血缘、婚姻等处在特定的亲属关系中,同时还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当自然人的生命受到侵害时,会极大的损害以其为中心的亲属关系与社会关系。因此要不断的对死亡赔偿请求权进行完善,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救济,尽量减少他们所受到的损失。 注释: 石春玲. 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法商研究.2005.1.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53 张新宝. 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4. 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201. 侵权责任法. 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