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纠纷中的实力博弈及其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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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农村纠纷中的实力博弈及其应对策略摘要:转型期,村庄内外纠纷主体间的实力博弈对纠纷解决的方式与结果产生着不同的影响,村内外存有着平衡纠纷主体实力的正常机制,黑恶力量介入或通过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破坏了农村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针对农村纠纷中的实力博弈出现的问题,国家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关键词:“三农”问题;纠纷解决;实力博弈;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创新;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2005805 一、纠纷主体的实力及其特征 实力,即实际拥有的力量。纠纷主体的实力,指某一纠纷在发生时及之后纠纷主体所对外显现出来可以用于纠纷对抗以达到自己诉

2、求的综合性的实际拥有的力量。纠纷主体的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实力是外显的力量。如果在具体案件的某一阶段,纠纷主体并未将某一力量因素展现于外部世界,那么这一力量因素暂时尚不能作为实力而用于纠纷对抗。因此,纠纷主体的实力具有一定的随案动态性,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案件的进展,纠纷主体间的实力对比可能会发生动态性的变化。第二,实力是相对的力量。某一主体在不同的案件中,随着对方纠纷主体的不同,其实力对比很可能是不同的。2比如小亲族。的规模,也即是拳头的多少在一些农村纠纷中,往往是纠纷实力的表现之一,但相对于有亲属供职于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能借助于公权力的力量进行纠纷对抗而言

3、,其在纠纷中的实力优势又可能被扯平,这是一种借助公力对私力的平衡。第三,实力因素中既有自然的因素,又有社会性的因素。自然的因素主要是与纠纷主体作为人而自然形成的因素,比如性别、身高、智商、体力、性格等;社会性因素是纠纷主体后天获得的一些因素,比如财富、知识、职业、社会地位、身份、声誉、社会关系资源、道义优势、特殊技艺等。一个人的实力因素是属于自然的还是属于社会实力的,也是难以作截然的区别的,比如体力、性格、社会关系资源等,既有天生的成分,也有后天习得的成分。相比较而言,社会性的实力因素在纠纷对抗中所具有的决定意义更大些。第四,实力有硬实力与软实力之分。硬实力是指纠纷主体所具有的强硬的外显的可以

4、用于压服对方的力量,比如体力、金钱、权力等所承载的力量,它们来源于纠纷主体本身或与其本身相关联的因素,相对于软实力而言,它们具有固定的承载体,依附于纠纷主体;而软实力指那些因其弱势地位而获得的社会道义或同情所产生的外部支持力量,它们来源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社会支持,多因行为或事件而产生,往往不具有固定的承载体,也不依附于纠纷主体。第五,实力因素构成了纠纷主体的基础信息。通过纠纷的发生以及对抗的解决,纠纷主体的实力得以展现,双方通过了解对方实力而作出更加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判断及行为。 “冲突是一种沟通的形式,一种扩展的对话。参与者交换着多种信息,这些信息表达了他们的利益、感情以及他们彼此社会关系的评价

5、,对有关信息进3行的诠释。 ”因此,纠纷主体需要相互了解对方实力的基础信息以决定自己在纠纷中所应采取的策略,比如忍让、和解、继续对抗等。下面就来考察一下农村纠纷中的实力博弈,以期寻找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二、村内纠纷的实力博弈 (一)硬实力强弱决定着村内纠纷对抗的胜负 在 1980 年代,农村纠纷常以村民间打架的形式上演,不同小亲族成员之间只要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所在的小亲族也会牵涉其中,因为农村纠纷中村民往往是以小亲族为行动单位。在打架上的实力强弱决定着小亲族在当地村庄秩序中的地位,构成了那时人们对纠纷认识的基础,其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小亲族实力的强弱一般取决于亲族中男性成员的数量,兄弟、堂

6、兄弟多,亲戚多,自然就成为村里占优势的小亲族。小亲族不仅仅比拳头数量,还要看成员综合素质、血缘亲近程度、内部整合程度等:如果拳头不多,但性格蛮横,身强力壮,打架出手狠,拳头硬,这样人家的实力就比较大;有的小亲族,在外面如果有亲人做官,即使家族拳头少,势力不大,但在村里也是很有脸面的,实力不可小觑,别人也轻易不敢惹他们;有的小亲族,拳头虽多,如果内部不够团结,实力则不算强大,可能还会被拳头少的小亲族欺负。如果发生纠纷的两个村民或两个家庭实力悬殊,一般是力量弱的当场吃亏,强者更容易冲动地用拳头欺负弱者。若是发生纠纷的两家力量相当,纠纷的发展及解决则取决于他们所在小亲族的强弱,强势小亲族的村民会霸道

7、逞强,而弱势小亲族的村民只能吃亏。如果是强的小亲族的村民打了弱的小亲族的村民,强者就会得到便宜,弱者只能认输吃亏,情况好一点可能会得4到一点赔偿。如果在打架中强势小亲族的村民先吃了亏,那自家人肯定会为他出气,不会轻易放过对方,而先占了便宜的村民可能会被“修理” ,或者被要求更多的赔偿,往往是在医药费之外,还要多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如果他们所在的小亲族力量相当,则可视情况而定:如果都是弱势小亲族,则小亲族对纠纷解决的结果影响不会太大;如果双方所在的小亲族都是强势亲族,力量相当,其结果一般会以妥协告终,打了人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二)村内纠纷调解者常常论硬实力提出调解方案 在村内纠纷的调解方

8、案中,小亲族的实力自然成为某种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作为小亲族“公”的代表,农村称为“老掌盘子” (族内长老)在传统村内家庭及邻里纠纷解决中常常是说话有分量的决定者或调解者。不同小亲族成员间发生的纠纷,如果单凭自己或家庭无法解决的,一方成员的老掌盘子常常会主动或应请求出面与对方的老掌盘子进行谈判来解决纠纷。深孚众望的老掌盘子一般会为自己所在的小亲族争取面子,照顾自家成员的利益诉求,与对方谈判如果能达成妥协方案,一般双方都能接受;如果双方达不成妥协方案,则纠纷可能会要求村内的“公家”村干部处理。作为村内纠纷主要处理者,谙熟地方性知识的村干部在调解纠纷时,都要照顾到不同家庭和小亲族背后的实力对比。如

9、果严格按照情理和法律来调解,势力强大的一方多不会接受,就会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其实,势力较弱的纠纷一方也知道这种情况,因此调解的标准也就在情理法之外加进了实力的因素。 (三)村内纠纷中的村内实力平衡机制 5农村内部纠纷中强者占强也会受到传统村内的平衡机制制约,村民间虽有竞争,也有相互依存的需要。首先,在较为封闭的村庄生活是向内的,村民在村庄内生活预期非常长,不但为自己的今天着想,还要为子孙的明天着想,人们间的博弈是反复的多次博弈。所以,任何事情都不能做绝,强势村民也一般会自己主动有所收敛。其次,作为公共代表的国家,力量也是有限的,不可能承担全部村内公共事务,比如兴修水利,抵抗黑恶势力的侵害等

10、,毕竟远亲不如近邻,村民们需要合作来应对村庄公共事务,大家的命运常常具有牵连性,关系破坏太狠,将来无法合作应对村内公共事务,因此,理性的村民一般尽量避免欺人太甚,这样可能会与人世代结仇,自己也难得安宁。再次,传统村庄存在着互让伦理,人们通常认为强者占强一点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强者做得太过分时,他们就会强烈谴责强者,强者的气焰也会被动收敛,村庄内的舆论力量也能促成弱者对强者的某种平衡。 (四)村内纠纷中的村外实力平衡机制 随着村庄变得日益开放流动,村民的选择机会越来越多,村庄生活的预期有所降低,村民越来越有能力保持更多的独立性。进入 1990 年代之后,村民间的关系总体上变得疏远了,人与人的期待

11、变低了,相互依赖变得没有以前重要了,村内交往趋向理性化。在此背景下,村内纠纷主体的实力可以更多地挣脱传统村内实力平衡机制对它的束缚,成为村庄纠纷解决中的决定性因素,强者对于弱者的实力压服成为村内纠纷解决的常态。在多数情况下,作为村庄纠纷主要调解者的村干部对这种情形往往也无能为力,只能反劝弱者忍气吞声,弱者如果不愿意屈服,就6可能会求助于一些黑暗力量。村民日益理性化以及实力的对比对于村内纠纷的影响还体现在老掌盘子角色的变化上。小亲族的理性化,意味着小亲族内部整合能力明显降低,一致向外对抗的能力几乎丧失,老掌盘子在村庄秩序管理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族内长老在村内纠纷解决角色的淡出以及村民自治组织权威的

12、式微,国家正式法理权威则在农村受到了欢迎。法律进村之后,拳头在村庄生活中的作用明显下降,原先靠男性的实力所决定的村庄秩序中的主导地位也在发生动摇,村民因此降低了生育儿子的冲动。农村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性的进村使得村庄人际交往的理性化,导致村庄原有秩序机制和规则体系不断发生演变,原生与次生的村庄权威以及赖以解决村庄纠纷的地方性规范发生式微并开始淡出,当前的村庄秩序靠原先的村内纠纷实力平衡机制已经很难维护良好的秩序,村庄内的社会秩序与原先相比变得混乱起来,需要国家法律与权力加大介入力度并对此进行整合。村庄出现了“迎法下乡”的倾向与需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国家免除农业税以及村提留后,村民们降低

13、了对村干部的依赖程度,村干部手中缺少可以控制村民们的资源,他们在村内纠纷解决上的权威正在式微;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从村庄生活中的退出,村庄社会治理的正式组织并未能很好地成长,村庄内出现了权力真空地带,一些黑恶势力在农村滋生漫延并为害一方,村民们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法律提供秩序与安全保障。 三、村外纠纷中的实力博弈 (一)村民利用弱者的身份“以柔克刚” 前述可以看出,硬实力在村民间的村庄内部纠纷解决中具有决定作7用,强者常常能恃强凌弱而占到便宜,在对抗中弱者则可能依赖传统的情理与现代的国家法理而获取某种平衡。而在村民与外部主体发生纠纷时,如行政性或政策性纠纷,村民与企业间的纠纷等,村民一方在硬实力上明显

14、处于劣势,然而作为道义支持的软实力则可能成为村民在纠纷对抗中谋取的一大法宝。在现实的条件下,村民与行政部门、企业间的纠纷,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往往难以获得保障。在实践中,村民摸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底层农民政治学,将本是弱者标志之一的身份“武器化” ,并采取一些诸如跳楼、拥堵道路、自焚、进京上访或以实施跳楼、拥堵道路、自焚、进京上访等进行威胁的“强势行为”来改变纠纷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取得纠纷对抗的实力平衡。村民们的逻辑是利用农民自己的弱者符号以某种“强势行为”方式在社会政治的大环境下让媒体关注,以达到尽快解决问题的效果。在弱者的身份上蕴含着一种无形的力量,使得村民将弱者的身份

15、作为武器成为可能。因为人们具有谴责强者、同情弱者的天性,作为弱者的农民的抗争会引来普遍的同情与支持,弱者的身份可能会给弱者带来强大的道义力量。社会上不乏要求给予弱者更多关怀的价值取向,扶助弱者是维护人的尊严与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弱者的抗争往往意味着反抗不平等,其抗争行为体现着某种正义需要伸张,抗争中弱势的一方便被赋予了某种不言而喻的正义。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们有意或无意地将弱者的身份作为武器,并借助于外部资源的支持,依据自身特点进行“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的抗争。农民在抗争实践中逐渐摸透了作为强势一方的行政部门与企业的“软肋” ,并采取“以柔克刚”的抗争策略。农民抗争者一般8都是以弱者身份出现

16、的,走在前台的多为年长的老人、妇女,这种长者的、女性的身份也使他们在抗争时容易让旁观者赋予同情心,给强势一方施加压力,同时增加自己的底气。 (二)村外纠纷中的实力平衡机制 当村民与村外的政府部门或企业发生了纠纷,村民的弱小实力显然是无法与强大的政府与企业的实力相对抗的,须有某种相对公正的实力平衡机制。现实的村民选择抗争路径时,一般都是信“访”不信“法” 。与政府部门或企业发生纠纷后,村民当然希望国家的司法机制能给他们提供保障,但是他们通过法院诉讼的实践发现,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高、程序太复杂、时间漫长、基层司法公信力不高,法院诉讼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风险太大, “法治”之于农民如镜花

17、水月而不可得。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纠纷,村民们往往希望通过上访寻求更大的权力甚至“清官”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我们认为,农民将行动选择建立在对社会现实认识的基础之上还是比较理性的。从现行的权力层级来看,同级的人民法院仍然比同级的人民政府矮半截,我国现阶段仍处在强行政权主导的“行政国”状态,司法审查作为权力平衡机制在独立性与权威性上缺少应有的保障。在当前我国社会人治未被法治根本取代的状态下,在政府劝导抗争者通过法院解决时,农民总是选择与“法”保持一定距离,并思考着如何武器化自身身份来维护或获取自己的利益。农民走信访而不信法的维权道路,凸显我国法治水平远未达到保护每个国

18、民权益的程度,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力平衡机制在解决村外纠纷的效能上亟待提升。 四、黑恶势力9对农村纠纷解决的影响 (一)黑恶势力插手农村纠纷解决制造新的力量失衡 村民将一些不务正业、在城乡游荡的年轻的乡村混混称为“赖孩子” ,他们构成了一股日益活跃在乡村生活的黑恶势力。黑恶势力常常利用暴力垄断附近的承包工程,通过强买强卖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甚至利用黑恶势力来对付农民,以达到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达到的目的。有的地方干部甚至认为,将黑恶势力打尽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保证不出恶性事件,同时让黑恶势力“为我所用” ,为政府服务,而像征地这样的事情,政府办不好的,交给黑社会却能

19、办好。在一些农村征地补偿纠纷中,基层政府就利用乡村混混暴力对付无辜的村民。如今,村内的矛盾纠纷已不再依靠族内长老解决,有矛盾纠纷一般找村组干部调解。村组干部无法解决的纠纷,有些则通过村外小混混和赖孩子解决,在农村似乎谁认识的小混混多,谁的势力就大,连村组干部之间的矛盾有时也找小混混解决。虽然现在黑恶势力介入村庄纠纷解决还并不是特别的多,但是其潜在的影响是十分恶劣和深远的。农村纠纷多数因生产和生活而引起,村庄具有内部纠纷自我消解的功能,大多数村内纠纷都是内部解决,村内无法消解时才会有外部的国家力量介入,在村庄这个熟人社会中可以在“情、理、法”和力之间能够找到某种平衡点。然而,农村黑恶势力介入村庄

20、秩序后,原来的村庄力量平衡就会被打破,建立在丛林规则之上的暴力逻辑冲击着村庄秩序,凸显着国家权力与法律在农村生活不及与不入。虽然国家力量和黑恶势力都属于“外力” ,但是两者的差别巨大。国家力量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纠10纷解决规则是情、理、法与力的平衡,而黑恶势力因其反社会反法律的本质,纠纷解决中更多地体现出暴力的压服,枉顾情、理、法。由此,村庄秩序中出现了新的失衡,与传统小亲族力量导致的失衡相比,这种失衡更加剧烈而毫无限制,缺乏有效的正常平衡机制。黑恶势力介入乡村社会生活,架空了国家权力、虚化了国家法律,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制造新的不受约束的失衡。 (二)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有可能制造出瓦解

21、基层政权的力量 据于建嵘的研究,当前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情况十分严重。一些乡镇领导漠视国家长治久安,通过“引狼入室”豢养纵容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希望“以黑治黑” 、 “同流合污”甚至“以黑治良” ,并给他们披上“执法队” 、 “工作组”的合法外衣;而一些黑恶势力或利用农村基层自治制度的漏洞,通过村委会选举程序而“合法地”控制农村基层政权,或使用金钱魔力通过编织金钱与社会关系网络拉拢腐蚀各级的党政干部以寻求其为非作恶的“保护伞” 。农村基层出现官员黑恶化与黑恶势力官员化的黑白权力混流的现象,对于农村纠纷的发生与解决而言,纠纷双方强弱势力的正常平衡因此受到极大破坏。在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后,村民们在纠纷对抗中所赖以仰仗的硬实力与软实力平衡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有些情况下黑恶势力甚至成为农村纠纷解决的最终决定力量。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加剧了国家权力的官员私有、基层干部的奢侈腐败、施政行为的暴力匪化,农村基层政权社会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正在逐渐丧失,动摇了党在农村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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