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视阈下的地方行政问责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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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程序正义视阈下的地方行政问责研究【摘 要】文章以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为视角,在对行政问责制进行概念界定、对程序正义进行理论阐释后,承认目前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发展取得的成就,通过举例指出地方行政问责程序上存在参与不足、不对等、不公开、不中立等问题,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的对策,达到保障行政程序正义,进而提高地方政府公信力的目的。 【关键词】程序正义;地方政府;行政问责;政府公信力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对一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以及政府公信力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不但是公共行政正义性的要求和体现,而且是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

2、必经之路和必然要求。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行政问责制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最早对其做出解释的是美国政治学家谢菲尔茨,他在行政学词典中提出问责应当是由法律或组织对官员进行适当的授权,授权官员必须接受其职位范围和社会范围所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自此之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发表了自己对行政问责的不同理解。在本文中,行政问责制被理解为行政问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遵循其特定的程序,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追究问责客体责任的制度。 2(二)程序正义 罗尔斯把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其中程序正义是指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的程序具有正当性,主要体现于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与否的价值标

3、准。程序正义强调“过程价值” ,它在正义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不仅表现为结果的正义,还表现为一定的过程或程序的正义,而且实体正义必须依赖程序正义的保障,甚至当实体正义无法确定或实现时,程序正义仍然可以被人们把握和实现。 二、地方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现状 程序正义是行政问责合法性的要件,贯穿整个行政问责的过程。随着行政问责制度的不断践行,在行政问责过程中贯彻程序正义基本原则是人民参与政策、决定政策的体现。 自从 2003 年非典事件中我国首次启用行政问责制度以来,我国的地方行政问责制在实践过程中得以发展。从 2003 年的卫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长孟学农因隐瞒

4、非典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到 2013 年河北 201名干部因环境污染违纪案被行政问责,我国地方行政问责的规模越来越大,也越来越严格。然而,伴随着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其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2012 年福建省交通厅厅长李某以“表叔”的形象在微博上走红,在网友要求对其进行行政问责的呼声中,监督部门久久没有反应,事情不了了之。无独有偶,同年 12 月,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某被曝光拥有 24 套房产,是名副其实的“房婶” ,最终被问责的却是“泄露个人隐私”的举报者类似的事件多不胜数,在这一系列事件3中,该问责的没被问责,或者问责的过程中出现了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现象,均反应出我国地方政府的程序

5、正义观念还十分冷漠,我国行政问责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还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 基于以上种种地方行政问责程序正义不足的现实,笔者将目前我国地方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的地方行政问责程序参与不足 程序正义的程序参与原则要求对于任何裁量或决定,有关当事人都有权参与,表达自己的政策诉求。同时,程序参与原则要求在任何裁判或决定中,争议主体的当事人都应该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其中,通过提出自己的主张、意见与其他各方展开有意义的论证、说服和交涉。而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检察、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政治的依附方,并没有发挥出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我国的行政问责

6、过程中,人民群众和被问责的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都少有机会参与其中,利益相关者在问责过程中参与不足。 (二)我国的地方行政问责程序不对等 我国地方行政问责缺乏统一的问责标准和统一的程序,这就会导致同一件事情在不同对象、不同地方结果不同,甚至可能产生两个极端:一个是被问责者过失重大却无罪释放,另一个是被问责者无重大过错却遭受重罚。例如同是“表叔” ,陕西的“表叔”丢乌纱,福建的“表叔”无人查,一样的“表叔”不一样的待遇,体现出我国地方政府问责程序的不对等。这是行政问责过程了程序不对等的具体体现,是有失社会公正的。 4(三)我国的地方行政问责缺乏公开性 程序公开原则要求程序中所使用的一切规则和标准,

7、对于参与其中的人来说都必须是透明的,任何裁判或决定都应该尽可能地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然而,在我国近些年发生的许多行政问责案例中,整个行政问责过程往往都不是公开的,而且进行的极为迅速。例如 2008 年昆明市某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仅因在会上打瞌睡而被当众点名批评,翌日即被辞去职务。问责速度犹如秋风扫落叶,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且不说该问责结果是否合理,仅问责的过程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难以使被问责者和公众信服。 (四)我国地方行政问责过程中的裁判者并不中立 程序正义中的裁判者中立原则要求裁判者在利益博弈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中立地位,冷静观察、沉着分析、不偏不倚。但是,

8、在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体制中,作为政府责任评估者的往往不是处于中立地位的独立机构或个人,而是上级行政部门或领导。这样,责任评估主体既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者” ,缺乏一个能够超然于外的“裁判者”对整个行政问责评估过程进行监督,这就有可能导致黑箱操作,从而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 三、完善地方行政问责程序正义的对策 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亮点,其实施是否遵循了程序正义原则,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建设,而且还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的健全以及行政伦理文化的塑造。对此,笔者提出对策如下: (一)应加快行政问责相关立法 西方国家的行政实践充分说5明,只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机制,才能使行

9、政问责制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使行政问责制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鉴于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程序立法进程,加快起草程序法案,将问责程序落实,实现问责程序公开化、规范化,使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行政问责程序的正义性与有效性。 (二)应健全行政问责程序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基本义务。而调查过程不透明,往往是调查结果缺乏公信力的关键原因之一。这种公信力,也需要严明的程序保障。公开和透明的调查过程首先要求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调查的进展情况,把调查情况详尽地向公民公布,及时回应舆论提出的质询,及时发布权威的信息以避免舆论的猜测

10、,保持对媒体的开放,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三)应完善行政异体问责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实行的问责制度来说,不仅要继续坚持执行同体问责,而且还要扩大政府系统的外部问责力量,大力发展异体问责。异体问责的主体有各级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第三部门等。一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二是有效加强司法机关问责的力度,完善司法问责的程序化和合法化,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客观而公正地断案,完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为舆论导向工具的监督作用,保障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与新闻自由。 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不仅能够保证行政问责的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和6政府的形象,同时也能保障公务

11、员的正当利益。行政问责的程序化能够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公务员工作水平,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从而有效地提高政府公信力。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公平正义在行政领域的应用,只有重视程序正义性价值才能在公共行政中收获更为正义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吴春江.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D.湖南师范大学, 2006. 2 徐振?.论我国行政问责过程中的程序正义D.辽宁大学,2008. 3 徐启.行政问责的程序正义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 2012. 4 郭晶.罗尔斯程序正义论D.山东大学,2012. 5 邱雯,曹希绅.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和对策分析J.求实,2008(). 6 赵圣熠.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审思J.学理论,2013(02). 作者简介:黄怡茵(1991- ) ,女,华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政治学与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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