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间接损失国家赔偿制度的一点思考【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不仅赔偿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和直接人身损害,还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具有明显进步。但是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仍然有许多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将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从从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保护等角度入手,分析间接损失的含义, 探讨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法的立法难点及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赔偿;间接财产损失;必要性;赔偿费用;赔偿原则 一、我国赔偿标准范围的现状和缺陷 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依据抚慰性原则制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从而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不利于行政赔偿立法宗旨的实现。 我国赔偿
2、法将侵权损害分为人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但人身权损害仅指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与民事侵权赔偿范围相比,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过窄。而且由于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赔偿标准很低,已导致赔偿请求人的诸多不满。况且,对于哪些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哪些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难以把握,常常只能参照民事赔偿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或习惯认定,自由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 ,致使赔偿范围不统一、同类案件2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客观存在。同时,如果根据民法上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理论,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是
3、既得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实际损失;间接损失是未来财产的减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或者称期待利益的损失,那么当事人主张的间接损失将得不到赔偿,从而不利于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财产损失。现有立法规定,在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间接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损失,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得到但因侵权未能得到的财产利益,一概不赔。如对于违法罚没、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国家侵权自应由国家赔偿,不能将负担加在受害人身上。 二、国家赔偿应包括间接财产损失的必要性 (一)就国家
4、赔偿可以适应民事侵权的救济措施来看,国家赔偿包括间接财产损失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从国家赔偿的构成条件看,它符合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存在(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既然如此,国家赔偿就可以借鉴一般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失)等。在这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已有成功的做法。 (二)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看,国家赔偿应包括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受害人认为法律不公平。因为较多时候受害人得到的国家赔偿远远少于他所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这主要是因3为我国的国家赔偿只包括直
5、接损失所造成的。而受害者遭受的间接损失有时甚至超过直接损失,国家对间接损失是不赔偿的。这势必引起公民对法律公平和正义的怀疑。 (三)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应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来看,国家赔偿应包括间接损失。当前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但其中却蕴含着一种一致性的发展趋势,即国家赔偿不仅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是时势所趋。 三、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难点 (一)如何认定和计算间接损失。我国对间接损失目前尚无统一的认定标准。首先,可参照民法上对间接损失的认定,明确间接损失的含义。第一,间接损失是一种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在侵权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财产
6、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但该可得利益的取得是确定的、无争议的;第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这种可得利益应是财产性利益,而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第四,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即违法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其次,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即判断间接损失的标准必须是公平、合理、客观的,有计算标准的,按标准计算,没有标准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最后,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应该无限制的扩大,而应有一定的限制,这也是该注意的地方。 (二)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大都和立法原则有关,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必须变更现有的立法原
7、则。随着经济4的发展,为充分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 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精神,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应逐步由抚慰性赔偿原则转为全部赔偿原则,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即直接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损失多少,就赔多少,这是行政赔偿发展的世界潮流,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赔偿费用。由于间接损失的数额往往远远大于直接损失,而不论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还是恢复原状的方式都需要一定的费用,因此,将间接损失纳人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后,必然导致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在一段时间内大幅增加,加重国家财政负担。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来解决:(1)完善国家追偿制度。追偿制度是国家机关加强自我管理、
8、彻底纠正错误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实现国家管理效率和合法性的统一。 (2)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实践中有许多国家的地方政府,采取向保险公司投保,再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做法来解决赔偿经费的来源问题;或设立专门的由各级国家机关罚没款构成国家赔偿基金,用国家赔偿基金统一支付赔偿费用。对此我们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正刊.国家赔偿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7 月版. 2 林淮,马原.中国现实国家赔偿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 3 何静.扩大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理论思考M.行政论坛,2004. 54 马怀德.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肖杰(1987.06- ) ,男,湖南城步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 级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