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排污费制度问题的探究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物质文明过程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果,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明确提出要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因此,加强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谁污染、谁付费” 。基于这一原则, 国家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 制定了环境收费制度。我国环境收费制度已实施近二十多年,特别是排污收费,已经覆盖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放射性等五大领域,成为我国运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的一项制度,在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刺激手段的应用中起着核心作用。然而令人费解的是, 尽管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政
2、策,加大了环保投入,但我国的环境问题仍很严重。这促使我们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进行反思,理清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污染 排污费 环境税政策 标准 我国排污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一直以来对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既是使环境问题外部成本内在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经济手段,它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使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排污收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排污费污染治理并不显著并认为排污2费的大幅增长,环境
3、问题日益加剧,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本文就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排污费制度的利弊以及相关对策。 (一)专家学者的观点 从 1979 年实行排污制度至今,排污费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保护最重要的税费政策。杨琴 、黄维娜(2006)认为排污收费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将其本身应负担的费用转嫁给社会的可能性。在实证方面,王德高 、陈思霞(2009)采用 19862007 年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对排污费政策取向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排污费对我国企业的排污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并且该作用在一段时间内会继续扩大。然而王萌(2009)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供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得出排
4、污费大幅度增长而污染治理并不显著并认为排污费的大幅增长一方面是由于加强征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污染的加剧。 可以看出,我国排污收费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国内专家纷纷提出各自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跨区域的排污收费产权不明晰。杨琴、黄维娜(2006)认为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产生的环境问题很多时候是跨区域的,非地方政府所能控制的,需要更高一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整个社会的协调。排污收费制度只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立法上仅由规章确立,执行时只是单个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最多只能在本辖区内行使职责,对于跨区域的排污收费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排污费征收目的背离环保目的。杨琴、黄
5、维娜(2006)指出由于排污费的征收是为了是作为防治污染资金的。由此,筹集资金应是3多多益善的,有了足够的资金才能更好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而环保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统一,不仅不要求收取大数额的款项,相反,排污费征收的越少说明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越好,离目标越近。因此排污费设置的初衷不符合环保目的自然也限制了其效率的体现。 第三,收费标准偏低。张梓太、吴卫星(2002)认为若排污费过低,会不可避免的而出现“欠量收费”的现实。高萍(2011)从两个方面分析我国排污费标准低带来的问题。一个是企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宁肯超标排污;另一个是给地方政府提供招商引资的政策筹
6、码。 第四,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对行为主体的调控不全面。根据庇古税的原理,征税是治理外部性的方法,只要排放了污染物, 就会给环境造成危害, 需要对其征收税(费) 。王萌(2009)认为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排污收费存在政策无法干预的“真空” 。 针对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的问题,学者也纷纷给出解决办法,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方向: 一个是“费改税” ,另一个是“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在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方面,基本上从收费的对象、力度加以调整为主。而在对监管部门(环保部门) “缺位”的惩罚上缺少探究。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环保部门监督“缺位”的原因及对策。 (二)从博弈论的角度探讨我国环保
7、部门监督不利的原因及相关对策 按照现行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的测算基础是排污者申4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在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较为严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少缴、欠缴、拖缴现象甚为普遍。在理性人假设下,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有理可循的,但监督部门在博弈中扮演什么角色使得利益主体在不同策略下的得益改变,引导该均衡的重新博弈是值得研究和考量的。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基本前提下,有动机提供虚假的排污数据。而企业最终决定能否进行虚假数据的提供取决于两点:机会和成本。机会是指企业能够进行信息造假的机会,成本是指预期虚假排污信息的成
8、本。 监管部门相关人员也符合理性的经济人的假设,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表现出不监督的行为(失职) 。企业代理人为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便可能使用采用行贿等手段,与监管部门展开博弈。企业管理层主要有尽力降低处罚和设法降低查处概率两种策略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往往又会出现西方组织理论所描述的这种倾向,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乃至整个官僚系统都有谋求部门私利的倾向。在监管部门不受二次监督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有选择不监督的动机,企业又倾向于提供虚假的排污信息。最终双方会达到(不监督,虚假)的相对稳定状态,这对于整个排污制度的运转是极为不利的。与此相反的是,如果监管部门只要不作为,就会受到
9、严厉的惩罚,那么就称对其进行了有效的二次监管。在有效的二次监管下,只要监管部门不监督,就会承受一定的负效用。如果能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再监管,那么监管部门的最优策略就是监督。此时企业在监督(尤其是在严厉监督下)的5约束下,不得不选择提供真实的排污信息。企业一旦造假,监管部门必须严厉打击。否则监管部门的监督就不具备约束力了。 因此,对监督部门进行有效地二次监督至关重要。只有监督部门的“不缺位” ,才能保证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率、有质量的运行下去,也才能为排污收费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环境的治理、保护,而排污收费制度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的一部分。因此,需要认真反思排污费制度
10、,发现其中的问题。除了排污费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如跨区域的排污收费产权不明晰、排污费征收目的背离环保目的、收费标准偏低排污费征收范围狭窄,对行为主体的调控不全面。还应该重视制度运行的问题,而政府监督部门往往出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会出现“缺位”的状况。因此,加强对监督部门的二次监督显得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张梓太,吴卫星.环境与资源法学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92.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杨琴,黄维娜.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J税务研究,2006, (07) 5司言武,李?.我国排污费改税的现实思考与理论构想J.统计与决策,2007, (24) 6王萌.我国排污费制度的局限性及其改革J税务研究,62009, (07) 7王德高,陈思霞.排污费政策取向:基于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J学习与实践,2009, (05) 8高萍.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1, (08) 尹婷婷,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