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汕头保监分局二零一一年六月,2011年粤东保险业监管法规制度宣讲活动之,2,产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问题,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机构,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假保单,虚假批退,虚挂应收,3,主要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及发票使用相关制度,费用率监测制度、规范费用列支管理相关制度,车险赔案网上查询制度、车险赔款全额转账制度,与工商、公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车型界定办法,车险保单提示电话查询制度、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见费出单”制度,虚假保单,虚构中介业务,不
2、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假批退,虚列费用,虚假理赔,虚假机构,虚挂应收,4,虚构中介业务,(一)表现形式:,将无代理资格的代理业务挂在有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名下套取手续费用,向无代理资格的代理人违规支付手续费,将直销业务挂在中介机构名下套取手续费用资金,5,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8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1号),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
3、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文),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1号),6,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及发票使用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1号) 1、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手续费率支付单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2、保险机构(省分及地市分支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只能开设一个手
4、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明确手续费支付或收取必须通过专用账户以银行转帐形式进行,手续费支付专用账户与保费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保持一致。同属一家法人中介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应设在同一家商业银行。 3、保险机构应通过省级分公司或地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并必须在“手续费及佣金”会计科目据实列支。,7,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及发票使用 4、保险机构核心系统通过改造,业务、财务系统中的手续费信息应自动对接,即时计提应付手续费,并在一个月内将手续费从支付专用账户划转至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 5、保险机构核心系统要能自动生成
5、手续费支付台帐清单,并将手续费支付台帐清单、转帐凭证(银行对账单)以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一并作为财务入账的必要凭证。 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完整的电子化手续费台账,并在确认已收取保险公司手续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从2011年4月15日起,保险公司只能接收中介公司开具的在线电子税控发票作为入账凭据,不得使用原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8,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及发票使用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 从2011年4月1日起,产险机构手续费专用账户原则上只能在省分公司开立一个账户,地级市及以下分
6、支机构不再开立手续费专用账户。,9,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及发票使用 *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9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及规范我省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72号) -省保监局与省地税局联合发文 *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规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85号),10,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账户管理及发票使用 1、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全面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发票,原有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保险
7、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时,应据实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发票。 2、保险公司只能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发票,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据实列支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向非在线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在线开具或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的行业类别为:保险中介手续费(佣金)或保险中介公估费。) 3、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在线开具发票的查验制度,登陆地税机关网站,查验发票有关信息。在线发票与其查验记录一并作为支付保险中介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11,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 1、产险销售持证
8、上岗:从2011年5月1日起,产险销售人员全面必须持有广东财产保险销售职业证; 2、落实机构管理责任:产险销售人员只能与一家机构(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签订一份合同(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机构应加强人员管理并对其产险销售人员的展业行为负责。 3、规范产险销售行为:产险销售人员展业时必须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职业证,并在销售后取得投保人真实签署的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核实确认书的真实性,同时将确认书附在相应保单业务档案备查;,12,虚构中介业务,(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销售人员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 4、规范产险保单出具:所有财产
9、保险业务,均要配备跟单产险销售人员。对直接业务,应当在保单列示产险销售人员的姓名、职业证号;对保险中介业务,产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列示保险中介机构名称,同时列示有关产险销售人员姓名、职业证号。 5、建立查询举报机制:协会建立职业证网络和查询渠道,并建立保险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引进社会监督。 6、销售费用跟单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产险公司支付手续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有关保单列示的产险销售人员的同名银行账户或保险中介机构的同名银行账户。,13,虚构中介业务,(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依据: 虚构中介业务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0、(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11、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14,虚构中介业务,(四)案例分析:,15,虚列费用,(一)表现形式:,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套取资金,未真实发生费用项目,使用真发票报销费用套取资金,16,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粤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率监测制度(试行)的通知 (汕保监发201114号),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紧急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14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78号),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147号),17,虚列
12、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141号) 1、执行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 2、目的: 促使产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市场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费用水平,确保费用列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真实性的要求; 3、费用分类 产险机构列支的费用分为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固定费用是保证机构正常运营所发生的日常费用;变动费用分为手续费(含经纪费)和业务管理费。,18,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2010) 4、费用列支 (1)手续费列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保险销售活动在公司营业场
13、所以外真实发生; b. 支付对象为公司签订保险中介合同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 c. 交强险业务代理手续费比例不超过4%; d. 使用向广东保监局报备的单一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e. 具有等同金额的保险中介发票。,19,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2010) 3、费用列支 (2)业务管理费列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有关业务真实发生; b. 支付对象不得为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c. 单笔支付金额100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d. 领取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
14、机构进行二次分配; e. 具有等同金额的费用发票或缴税单据。,20,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2010) 4、监管措施 (1)各产险机构省分公司按年度保费收入为标准分为三类,省保监局从手续费比例、业管费比例、变动费用比例等费用率指标进行监测,每月向行业通报有关费用指标,并根据费用率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开展现场检查。 (2)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中规定,省保监局将在每月“广东财产保险公司变动费用率指标”的公布中,增加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情况。有关指标高于所在组别公司平均值的,省保监局将对其进行现
15、场检查。,21,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2010) *关于印发的通知(汕保监发201114号) 汕头保监分局结合粤东实际,制订粤东产险机构费用率监测制度,在费用列支、费用监管指标、监管措施等方面建立更加完善的费用率监测体系。 1、费用:在固定费用和变动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了赔付费用。 2、监管指标: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类, 横向指标包括:手续费、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比例、综合赔付率、交通费用比例、薪酬比例、物品费用比例等七项; 纵向指标包括:职工薪酬波动幅度、车船使用费波动幅度、差旅费波动幅度、修理费波动幅度、公杂费波动幅度、邮电费波动幅度、电子设备运转费波动幅度、会议
16、费波动幅度等八项。 根据指标排名、异常波动等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采取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22,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费用列支及人员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 1、销售费用“跟单支付”:从2011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业务费实行“跟单支付”; * 销售费用指产险机构向产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直接支付的所用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向产险销售人员直接支付的所有费用; * 产险销售人员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产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以
17、及与产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 *财产保险公司向产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费用直接支付至有关保单列示的产险销售人员或保险保介机构的同名银行账户。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向签订劳动合同的产险销售人员支付基本工资以外的费用(包括报销费用),应当在有关合同事先约定的最大比例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费用直接支付至有关保单列示的产险销售人员的同名银行账户。基本工资应当在劳动合同明确列示。 *签订代理合同的产险销售人员不得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向其所属的产险公司、中介机构领取任何费用。,23,虚列费用,(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费用列支管理 2、管理费用“
18、同名转帐”: *从2011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向其他单位支付管理费用,应当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支付至费用发票开具单位的同名银行账户; *对于由公司人员垫付费用后报销的,单笔金额大于500元(含500元)的,有关人员应当以刷卡方式垫付并保留刷卡小票作为报销会计凭证,刷卡小票显示的商户与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应当相符(产险人员报销费用也应遵守本规定)。垫付费用时确实不能通过POS刷卡而用现金结算的,应详细登记并由中心支公司以上级别机构“一把手”逐笔签字核准,并由一把手直接承担财务真实性责任。 3、人员账户“单一管理”: 从2011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向本公司产险
19、销售人员和其他人员支付任何费用,应当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有关人员的单一同名银行账户。 目的:实现“零现金”管理,24,虚列费用,(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依据: 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72条第一款“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高管
20、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25,虚列费用,(四)案例分析:,26,虚假理赔,(一)表现形式:,伪造保险事故,列支赔款侵占保险公司财产,真实发生保险事故,但虚增事故损失,列支赔款套取资金,27,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285号),
21、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199号),关于印发广东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问答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0号),关于落实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粤保监发2009228号),关于落实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保监发2009254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保监发2009111号),28,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案信息网上查询制度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5号
22、)-车险赔案信息网上查询制度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车险赔案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各保险公司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赔案信息,包括出险次数、出险经过、案件处理信息、索赔材料、赔偿金额、赔款支付等信息,通过公司网页向投保人提供实时查询。 1、查询信息时间要求:自2007年7月1日(出险时间)起所有报案; 2、查询方式:公司网页查询 3、查询条件:根据保单号、车驾号、验证码等条件查询 ; 4、基本信息要求:出险次数、出险经过、案件处理信息、索赔材料、赔偿金额、赔款支付等信息。,29,虚假保单,(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案信息网上查询制度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
23、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保监发2009111号)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车险领域正式实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 1、查询方式:电话、网络、柜台(至少三种); 2、查询信息起始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 3、查询分项:承保信息(保单基本信息、保单状态、标的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等);理赔信息(历史出险情况、出险经过情况、核定损失情况、赔偿金额、赔款支付情况、赔案处理流程)。 *2011年以后逐步推进手续费及渠道信息的查询功能。,30,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案信息网上查询制度,31,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帐制度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保监发2
24、009199号) 从2009年11月1日(出险时间)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帐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基本要求 (1)应当全额转帐; (2)应当转帐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的同名银行账户; (3)转帐支付事项应当通过保险机构理赔系统自动识别。录入赔案信息时,系统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名称及帐号; (4)转帐支付事项应当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台帐。,32,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帐制度 5、完善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要建立完善赔款预先支付办法,简化赔款预先支付程序。
25、(1)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保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定损金额50的赔款。对于定损金额不能确定的,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最终确定赔偿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2)对2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一是结案周期(报案至赔款支付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5天;二是自报案日起(含报案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产损失的定损工作,并主动将定损金额告知被保险人;三是自收齐索赔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转账支付赔款。,33,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
26、转帐制度 6、例外事项:可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之外的第三方 符合条件:(1)法院判决;(2)共保业务;(3)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4)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5)广东保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他情况。 例外事项审核程序: (1)地市中支以上理赔部门负责人审批;(2)地市中支分管理赔的副总经理或以上职务人员核批。 例外事项上报要求:各产险机构省分公司每月20日前应将上月本公司全省保险赔款支付例外事项汇总上报广东保监局。,34,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帐制度 *关于落实执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有关事
27、项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09228号) 对系统验收情况提出补充监管要求。 *关于落实执行的补充通知(粤保监发2009254号) 对车险赔款例外事项适用范围作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 1、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队)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2、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的,由个体工商户单位出具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法定负责人个人同名银行账户; 3、被保险人为无同名银行账户的集团企业驻粤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
28、,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4、集团企事业单位为下属分支机构统一招标车辆保险,被保险人为集团本级,被保险人要求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至下属分支机构的,由被保险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其下属分支机构同名银行账户;,35,虚假理赔,(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帐制度 5、被保险人为法人单位下属内设部门(如办公室、车队)的,由被保险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上级法人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下一年度保单承保时,应严格按照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作为保单被保险人,确保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29、; 6、保单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的,当赔款须支付至第一受益人时,由保单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出具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第一受益人同名银行账户; 7、粤港、粤澳两地车被保险人为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被保险人在内地无同名银行账户的,由被保险人出具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8、保单被保险人录入有误的,在确认被保险人正确银行账户信息后,保险公司应将赔款支付至正确的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 9、法院判决的案件,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统一支付至法院银行账户,再由法院对各受害人进行赔款分配的,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责任保险第三者)
30、之外的第三方同名银行账户; 10、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且在国内无同名银行账户的,由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11、被保险人死亡且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由投保人(索赔人)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将赔款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汽车修理企业除外)同名银行账户。 符合例外事项处理条件的赔案,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无同名银行账户,或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至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如约定第一受益人)的赔案。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赔款支付例外事项审批程序,确保例外事项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将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等作为赔案卷宗附件备查,并在赔款支付电
31、子台账中自动标识例外事项原因。,36,虚假理赔,(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依据: 虚假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16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违反保险116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2、、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37,虚假理赔,(四)案例分析:,38,虚假机构,(一)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机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保险业务,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未经批准搬迁营业场所,到期不更换经营许可证,超期经营,39,虚假机构,(二)主要监管措施:保险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广东保监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
33、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77号) 三部门通过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及建立案件移送机制,严厉打击辖内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40,虚假机构,(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机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保险业务 违法依据(保险机构) :违反了保险法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保险机构) :根据保险法第165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
34、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41,虚假机构,(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机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保险业务 违法依据(保险中介机构): 违反了保险法第119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法第1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35、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法第168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2,虚假机构,(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设立机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保险业务 处罚依据(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法第168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
36、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43,虚假机构,(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未经批准搬迁营业 场所 违法依据( 保险机构): 违反了保险法第84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处罚依据(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法第163条规定,违反保险法第84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
37、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44,虚假机构,(三)相关法律法规:到期不更换经营许可证,超期经营 违法依据: 1、违反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0条“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类机构需要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规定。 2、违反了保险公
38、司管理规定第58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依据: 1、根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保险类机构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9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
39、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5,虚假机构,(四)案例分析:,46,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一)表现形式:,混用车型低套费率,优惠总和超过商业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向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47,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型界定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强险车型使用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203号),48,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二)相关监管制度:车型界定办法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91号) -以机动车行驶证为车型界定的基本载体。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
40、有人、使用性质、核定载客数及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进行承保工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作为交强险承保档案管理。,49,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二)相关监管制度:车型界定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交强险车型适用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03号) 部分内容修订,并规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参照粤保监发2008191号执行。 1、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且属于出租、租赁、公交、运输、物流、旅游、长途客运、客运站及其它具有营运性质单位的公务用客车,且核定载客数在12座 (含12座)以下的,可据实按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2、核定载质量2吨以下(含2吨)的货车,行驶证所有人登记为出租租赁、运输、物流、货运及其它具有营
41、运性质单位的载货汽车,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其它载货汽车,可据实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50,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依据: 保险法第136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172条第三款“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
42、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51,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三)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依据: 保险法第116条第四款“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的规定。 处罚依据(公司): 依据保险法第162条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处罚依据(高管人员): 根据保险法第173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52,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四)案例分析:,53,虚假保单,(一)表现形式:,伪造保险单证,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渠道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套打保单,出具鸳鸯单(阴阳单),投保人持有保单记录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
44、统记录不一致,54,虚假保单,(二)相关监管制度:,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28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执行产险业各项监管制度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612号),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1号),55,虚假保单,(二)相关监管制度:车险保单提示电话查询制度 *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5号)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实施车险保单提示电话查询制度。 具体要求: 1、从2009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要在保险单上添加提示投保人通过服务热线电话核实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缴费及有效性等信息。 2、从2009年1月1日起,保险消费者可以通过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核实所购买的车险产品所有信息,包括保单基本信息、保单的状态、缴费信息及其他有效信息。 3、保险机构经系统改造后,业务系统自动在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保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添加“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利益,请在收到本保险单一周内拨打我公司24小时服务热线9XXXX核实保险单资料”字样,提示字样应不小于保险单上其他字样,并应以粗体打印;提示字样应作为“特别约定”第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