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目前劳动法中一个比较崭新的领域,同时在学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争议。但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亦显的日益激烈。在市场竞争与利益追求的驱动下,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劳动成本以及过度片面的追求管理效率,而“单方立法”,旨在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限制和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加大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带来了众多关于劳动规章的诉讼纠纷。而我国现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只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法律概念,且相应抽象性的劳
2、动立法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立法模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效力冲突等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以笔者认为加深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探讨研究,对规范与完善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加快我国市场法制化进程将都有所裨益。同时,规范与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将大大增加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用人单位而言,一部完善的劳动规章将更好的便于单位进行人事行政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立法模式的探讨,存在问题的分析,最终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相关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
3、内容的完善建议以对解决实务中的纠纷有所助益。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本文将从四个部分论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第一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第二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践弊端第三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一)应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调整(二)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内容和性质(三)细化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四)明确未建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
4、责任,加强政府监管(五)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增加救济途径第四部分结束语研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由于新劳动法的出台并未解决当前大量存在的因职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务纠纷,而对于此又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明文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的探讨研究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劳务纠纷将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同时也必将加速推进法制的完善,以保职工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笔者将通过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分析我国当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拟解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及其劳动者的救济途径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一)研究方法1、文献分
5、析法,通过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各种文献的收集、整理、分析、总结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研究现状,同时对各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的立法分析,探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发展趋势。2、实证分析法,纯粹的理论研究固然重要,但理论如果不与实践相结合,理论研究就会失去支撑,只能停留在纸上。本文将对国内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分析,客观的展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适用的现状。(二)技术路线首先从各种期刊网站以及相关的法学著做中寻找笔者所需要的关键材料,大量的学术资料在一定程度上给笔者带来了比较清晰的写作思路以及对于学术研究领域的前沿及发展趋势有了一定的了解,有效地避免笔者的重复劳动。其次对研究领域有了整体的把握,才能了解哪些问
6、题已经解决了,哪些问题尚是争论的焦点,需要加强研究力度,这样在研究中才能找到“亮点”,研究才有意义。最后通过对文献进行研究的后提出自己的观点,综合原有成果,对将要研究的对象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25日,确定指导教师汪海军老师及指导范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2、2010年11月27日,与老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定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与完善”。3、2010年12月7日,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指导老师,并且结合老师的建议,完成论文的初步写作。4、2010年12与82011年1月10日收集整理国内外近期的研究成
7、果,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初步完成初稿。5、2011年2月20日提交初稿,并对论文进行整合6、2011年2月2127日完成二稿的修改并经过导师修改意见,继续深入研究,完成论文修改。7、2011年2月28日,交二稿给老师,仔细研究论文结构和内容,完成文字短路校对。8、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五、主要参考文献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于帮存单位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夏蕾论用人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主化,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1唐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
8、位论文,2006年。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3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版。4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5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6王新俊、宋新潮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7伍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8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探析,载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12月。9赵秋菊企业规章应如何与劳动法接轨,
9、载中外企业文化,2007年第4期。10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载法学,2008年第11期。11卞小燕论劳规章的法律性质从第四条谈起,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13期。12鄢文宏外国用人单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13马智鑫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14王俊英市场经济与劳动规章,载经济论坛,2003年第15期。15周利生对用人单位法律制度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16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17巢华娟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企业利益,载市场周刊,2009年第12期。1
10、8JEREMYBRECHER,TIMCOSTELLO,BRENDANSMITH,“LABORRIGHTSINCHINA“,“WASHINGTON,DCFOREIGNPOLICYINFOCUS“,DECEMBER19,2006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陷与完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又称“工作规则”,它是用人单位用于规范管理单位人事制度,用以加强单位纪律化管理的一系列惩戒规则。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形势下,一部完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立法者以及部分企业家长时间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因此对于用人
11、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仍停留在原则性的阶段,使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性具有模糊性与抽象性,从而带来在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劳务纠纷具有不可操作性。实践表明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因而,笔者在总结国内外相关学说以及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规范展开各种研究,综述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研究的历史伴随着生产社会化与现代化大规模生产的发展,单位职工劳动者的人数日益增多,规模也随之扩大,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有效的管理单位的人事制度、约束职工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提高劳动效率以增加市场竞争就显的迫在眉睫。基于此,单位逐渐以统一的形式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劳动
12、合同的基础,用人单位规章制的内容是关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因而一部完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将对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立法模式的探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阶段,并未形成学术界的通说。尽管如此,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研究仍比较深入,也提出了大量具有建设性意见和理论性的学说观点,例如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提出了“契约说”、“法律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四种学说,对于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也有授权式立法、权利义务结合式立法、强制纲要性立法三
13、种主流观点。1反观我国,由于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轨道中,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劳资协调机制不完善,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论研究及法律制度都相当落后的情1马智鑫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第8889页。况,以至于至今还未专门规范单位规章的法律制度,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权限、程序等基本法律问题立法都未做出规定。2同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几乎成为单位合法擅改劳动合同、惩戒职工等剥夺、限制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因此完善相关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对于推进法制体制完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重大意义。二、研究的现状(一)用人单位规章制
14、度的概念由于我国立法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没有做出明文解释,因此,在学理上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论述。我国大陆学者王全兴教授在其劳动法第二版的表达中提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3同时也有其学者不赞成王教授观点表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法制定的旨在保障劳动者享有合法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其中台湾著名学者黄月钦指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早期称为工厂规则,FABRIKORDNUNG,顾名思义,单指工厂矿场职场规律之狭窄意义而已,故在
15、德国一九二零年以前除ARBEITSTORDNUNG工厂规则外,尚有BETRIEBSSATZUNG(企业规则)或DIENSTRORSCHRIFTEN(服务规则)等名称”,“无非即个别劳动契约之共通内容作一总预订”。4而在现今市场经济下,部分企业家代表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为了便于人事行政管理,节约成本并且使职工能有效从事劳动工作提高市场竞争力而设置的相关人事升降、惩戒、退休、抚恤等一些列工作规则”。5在笔者看来单位规章的法律概念应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单位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以及劳动者,其次单位规章的内容应不仅包括具体劳动过程还应扩大到包括休息休假、女性经期等权益,最后规章制度的目
16、的为应为保障劳动者合法享受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目前学术存在着四种比较流行的理论学说,分别是“契约说”、“法律规范说”、“集体合意说”、“根据二分说”。也有台湾学者大致总结归纳为“契约说”与“法律规范说”两者观点。2卢燕伟劳动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3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探析,载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12月。4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博士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5李楠用人单位制度的效力研究,硕士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法律规范说”认为用人单位规
17、章制度发生制约力的根源在于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法律规范的性格,而与劳动者主观意思无关。6“契约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在于劳动关系双方对单位规章意思的合意即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予以认可或接受时,用人单位规章转化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此时产生了具有法律效力进而予以规范劳动关系。7“根据二分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分为两部分,关于劳动者切身利益一部分规定的如休息休假、工伤、退休等相关规定应以得到劳动者的承诺作为生效要件,而另一部分关于劳动者遵循的行为准则只需告知即可生效。8“集体合意说”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根据劳动者的合意进行制度、修改,未经劳动者集体合意不发生
18、法律效力。9就笔者个人而言,笔者比较赞同“二分说”观点,不论在保护劳动者切身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是在考虑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方面该学说都比较完善。(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从各国家和地区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来看主要有3种授权式立法、权利义务结合式立法、强制纲要性立法。授权式立法的特点是,法律肯定用人单位拥有制度单位规章制度的权限,同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亦不作具体规定,完全授权给单位自主决定,只有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即可。10权利义务结合式立法的特点是,法律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单位规章制度的权限和法定程序,而且还规定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强
19、制纲要性立法的特点是,法律不仅用人单位对制定单位规章制度的权限、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出规定以外,还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纲要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此作为制度的标准和依据。116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2122页。7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2122页。8伍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25126页。9卢燕伟劳动规章制度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10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及其立法
20、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4月,第3536页。11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4月,第36就当今学术界的观点而言,笔者认为限制型的“授权式”立法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12所谓限制型的授权立法即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单位制定规章的内容以及权限。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体制不够完善,采取限制授权式立法不仅能保证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而且还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的学术观点、立法思路也是向着这个方向发展的。(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1、没有统一的立法调整首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真正
21、意义上的“法”,在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过限于原则性,仅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人单位规章,而却未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切内容、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由国务院出台的相关通知、办法等由于属于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法在法律效力而言是及其有限的。19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性质地位未定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性质一直是劳动法学界争议的一个焦点,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直接关系其对劳动者的约束效力。纵观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存在着“契约规范说”与“法律规范说”两种观点。3、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可操作性差从制定程序而言,法律明文规定制定
2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采取“民主形式”,但对何为民主,以及民主的程度并未做出详细规定。而就现实状况而言,许多用人单位单方“立法”已是司空见惯,许多职工代表参加或者工会意见已经流于形式。在另一方面,公示程序作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定生效要件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公示的,不得向劳动者主张其对劳动者的约束效力,但是就公示程序的方法和具体操作程序相关劳动法却未做详细的规定,因此公示制度往往流于形式,以至于在双方发生劳务纠纷时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示与否进行取证时存在着困难。13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及生效要件不明确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法并未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做出细致的明文规定,而如此导致的
23、结果就是用人单位对于何为合法的规章制度没有一个底线和清楚的界限。同时值得注意37页。12鄢文宏外国用人单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第226227页。13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的是“合法”在此应当做出一个扩张解释,即在此不仅仅表现为合乎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同时也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合理原则,例如某用人单位规定迟到上班规定时限一分钟罚没本月所以工资,则此类看似“合法”但不合理的条文,也不应作为用人单位规章的合法内容。5、用人单位规章权利义务的失衡完善的用人规章制度可以规范其内部的生产和劳动管理,使用人单位的
24、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规范化、组织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还可以协调内部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出现大量的用人单位利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限制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用人单位规章沦为“合法”剥削劳动者的工具。这类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片面强调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往往进行忽略亦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掩饰,例如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而言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等。除了这些以外,还有“
2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而这些重大事项往往是那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涵盖的内容,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职工股权等等。6、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冲突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进行明确。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三者之间的效力等级即三者发生重合时,适用标准的问题存在着争论和疑问。7、劳动者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借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对劳动者进行惩戒,而其惩戒的程度过重、程序并不正当。由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之中被湮灭,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惩戒并不能得到合理及时的救济。14若非迫不得已,劳动者
26、不愿以丧失劳动机会的代价而与用人单位进行仲裁或者诉讼。同时,采取诉讼与仲裁的方式解决劳动者的救济问题也存在着成本大、效率低、拖延时间过长的问题。另外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工会调解与协商,虽然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其缺乏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能够成功解决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太低。对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陷入了困14伍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境。三、研究的发展趋势尽管我国对经济法领域的研究时日尚短,但是在推进法制化进程中,也逐渐完善了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规范,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劳动法的出台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
27、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劳动法中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
28、动者”。15从新劳动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中不难看出新法对于单位制定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已成为一项法定义务。且单位规章规章的制度应当民主化,科学化、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6这些无疑都是我国立法进程上的一次里程碑。虽然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仍然模糊性、抽象性,但是法制的进程始终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经济基础仍决定上层建筑。对于我国日后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其趋势与发展方向必定会更加倾斜于弱势的劳动者,将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的主体制定的主体必须合
29、法,即必须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制度主体资格;2、制度的内容制定的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具体权利与义务,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与强行性规定,同时也应当具有合理性,不能违背公序良俗。1715卞小燕论劳规章的法律性质从第四条谈起,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13期,第320321页。16王全兴劳动法新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页。17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317318页。3、制度的程序制定的程序应当有广泛的民主参与,职工的意志就能得到更好的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应的公示制度。4、明确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对于单位规章的处罚程序作出规定限制或者列举出相应的处罚事
30、由用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过度的侵犯。18同时必须制定相关备案和异议程序以保障劳动者有选择的救济途径。四、个人评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目前劳动法中一个比较崭新的领域,同时在学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大量争议。但是,随着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竞争亦显的日益激烈。在市场竞争与利益追求的驱动下,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为了节约劳动成本以及过度片面的追求管理效率,而“单方立法”,旨在通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限制和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加大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带来了众多关于劳动规章的诉讼纠纷。而我国现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只限于原则性的,并
31、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法律概念,且相应抽象性的劳动立法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立法模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效力冲突等等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主要矛盾在于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地位以及用人单位的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争议首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概念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不论何种观点都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具有的特点,因此在笔者看来单位规章的法律概念应当从三个方面来把握,首先单位规章的制定主体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以及劳动者,其次单位规章的内容应不仅包括具体劳动过程还应扩大
32、到包括休息休假、女性经期等权益,最后规章制度的目的为应为保障劳动者合法享受劳动权益履行劳动义务。其次用人单位制度的性质地位而言不论是“契约规范说”还是“法律规范说”都有其自身的优点,但同样存在着缺陷。但是就笔者个人而言,笔者比较赞同“二分说”观点,不论在保护劳动者切身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是在考虑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方面该学说都比较完善。最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模式由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历史等各种18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317318页。因素的影响,在各个国家都有其独特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模式的立法特色。笔者认为限制型的“授权式”立法更符合我国现阶
33、段的国情。19所谓限制型的授权立法即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单位制定规章的内容以及权限。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体制不够完善,采取限制授权式立法不仅能保证单位的经营自主权而且还可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的学术观点、立法思路也是向着这个方向发展的。因此,我们必须在立足于国情,全面考虑劳资双方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立法上要更加与时俱进,不断规范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本文将主要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积极进行理论探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纠纷和完善立法有所裨益。参考文献9、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
34、9年。10、于帮存单位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8年。11、夏蕾论用人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其民主化,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9年。12、唐柳企业劳动规章之理性构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13、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14、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版。15、肖海龙用人单位劳动制度及其立法模式探讨,载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16、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之“法律规范说”检讨,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10月。17、王新俊、宋新潮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载河北
35、法学,2003年第5期。18、伍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19、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探析,载广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12月。20、赵秋菊企业规章应如何与劳动法接轨,载中外企业文化,2007年第4期。21、胡立峰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效力冲突,载法学,2008年第11期。19鄢文宏外国用人单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8月,第226227页。22、卞小燕论劳规章的法律性质从第四条谈起,载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13期。23、鄢文宏外国用人单位制度的规定对我国的借鉴,载法制与社会,200
36、9年第8期。24、马智鑫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6月。25、王俊英市场经济与劳动规章,载经济论坛,2003年第15期。26、周利生对用人单位法律制度的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27、袁洪君论劳动规章的形式合法,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月。28、巢华娟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企业利益,载市场周刊,2009年。29、JEREMYBRECHER,TIMCOSTELLO,BRENDANSMITH,“LABORRIGHTSINCHINA“,“WASHINGTON,DCFOREIGNPOLICYINFOCUS“,DECEMBER19,200630、本科毕业论文(
37、20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摘要】近年来,在市场竞争与利益追求的驱动下,大量用人单位制定了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期达到其节约劳动成本、片面追求管理效率的目的。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因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违规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而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无疑在于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以及由此形成的实践弊端。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有关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是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十分有限,其中许多规定甚至模棱两可。而一部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解决与劳动者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文试图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缺陷进
38、行剖析,以完善相关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究。【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立法完善【ABSTRACT】RECENTLY,DUEOFCOMPETITIONFORMARKETSANDPURSUITOFPROFITS,THEREAREMANYEMPLOYERSMAKESOMELABORREGULATIONSWHICHAREILLEGALSOTHEYCANSAVEITSECONOMYLABORCOSTANDRAISETHEPRODUCTIONEFFICIENCYASARESULT,MANYCASESHAVEHAPPENDEDBECAUSEOFILLEGALLABORREGULATIONS,WHICHLEADTO
39、THELABORDISPUTESANDENROCH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WORKERSUNDOUBTFULLY,THEMAINREASONISTHATTHELEGISLATIONABOUTTHELABORREGULATIONSINCHINAISPOORALTHOUGH,THEREARESOMEIMPROVEMENTABOUTTHELABORREGULATIONSINTHENEWLAWWHICHIS“THELABOURCONTRACTLAW“HOWEVER,THELAWABOUTLABORREGULATIONSARESTILLLIMITED,EV
40、ENMORESOMELAWAMONGTHEMAREEVENAMBIGUOUSUNCLEARATLAST,THELEFALITLABORREGULATIONSARETHEBASISOFTHEEMLOYERSRECRUITANDUSEWORKERS,SOLVETODISPUTEWITHWORKERANDGUARANTEETHEIMPORTANCEOFWORKERLEGALRIGHTS【KEYWORDS】THEEMPLOYERTHELABORREGULATIONSTHEIMPROVEMENTOFTHELEGISLATION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7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
41、定17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17(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18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19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19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践弊端22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完善24(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立法调整24(二)细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增强可操作性24(三)倾斜保护以保障权利义务平衡25(四)加强政府监管,增加劳动者救济途径26结语27参考文献27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7引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20一部规范完善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
4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提高用人单位生产管理效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我国现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单位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只限于原则性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法律概念,且相应的抽象性的劳动立法缺少可操作性。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的法律效力等等都缺少相应具体规定。同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立法上的粗糙不完善以及部分用人单位缺少、淡薄相关的法律知识以至于出现大量的不合法、不合理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此带来了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案件,这严重影响了劳务市
43、场的稳定、破坏了劳务关系的和谐。因此,我们必须在立足于国情,全面考虑劳资双方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在立法上要更加与时俱进,不断规范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本文将主要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缺陷及问题,积极进行理论探究,以期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纠纷和完善立法有所裨益。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界定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定义目前关于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没有一个准确公认的概念,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也只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何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缺乏确切的的法律依据,因此各国的用人单位和国际组织、学者对用人单
44、位规章制度都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表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各企业也有WORKRULES,COMPANYRULES,WORKSHOPRULES,或STANDINGORDERRULES,WORKSHOPRULES,RULESOFEMPLOYMENT或STANDING20王昌硕劳动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5年版,第98页。18ORDER等种种称谓。21同时在世界各国也有着不同的称呼例如内部劳动规则、雇佣规则、工厂规则、工作规则等。此外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下做了如下定义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或大部分劳动者,虽非专门但主要是和就职中劳动者的行动有关的规则。22同样在学者之间
45、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概念也存在着争议,例如大陆学者就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指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仅在本单位内部实施的、关于如何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而对于此种在大陆较为流行的通说而言,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仅仅限制于管理和组织劳动过程中,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旨在于更加合理有效的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劳动者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效率。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范围理应包括整个劳动过程和与劳动过程相关的一切方面,包括但应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保密制度;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奖惩制度;财务制度;劳动制度。23笔者以为上述关
46、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定义表达各不尽相同,其关键在于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涉及的调整的具体对象,约束的主要行为是否仅限于劳动过程存在争议。而这是造成各种学说观点争议最直接的原因所在。究其分歧造成的根源在于学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即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侧重不同。在此笔者认为我国经济起步较晚,现阶段也并未完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同时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并未对此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结合具体国情而言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以在生产组织劳动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合理履行劳动义务的单位章程规定较为贴切。(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点虽然前述关于用人单位
47、规章制度的定义各不相同,但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组织管理以及调整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的重要规章制度无疑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制定主体的单一性;用人单位规章往往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权的一种方式,虽然其制定过程有劳动者或者劳动者代表参与,但是用人单位却享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对于劳动者参与制定用人单位规章的方式和程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却表述不尽相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款,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基本体现在两个方面,即21陈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及立法模式的探讨,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22林报贤劳基法的理论与实务(台湾),捷太出版社民国92
48、年版,第462页。23于帮存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理分析,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2008年。19民主提议、平等协商,前者指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者是指企业就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而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必须取得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多数同意;但是,公司法又将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利完全交给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24第二,调整对象的独特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适用主体上虽然适用本单位内所有职务的劳动者,但是却仅仅约束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而对于生产劳动以外的行为并未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调整范
49、围之内。第三,存废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论在起草、制定、审议、生效还是在其后根据具体的现实状况的更改在程序上、适用上都具有稳定性,并非能简单生效施行或者废除的,其生效与失效都必定经过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第四,格式的规范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多以法规形式出现,多表现为“章”、“节”、“条”等形式,其内容和形式往往采取一定的模板或者固定的样式,同时用人单位在对规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时也遵循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25第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开性;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完成用人单位规章后必须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使所有员工都知晓其相关内容,同时法律规定如诺用人单位未以合理的形式公示用人单位规章的内容则不得向劳动者主张其规章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实践弊端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1、没有统一的立法调整目前我国有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散落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等企业法律法规,都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赋予了企业包括劳动规章制度在内的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权,并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作出了一定的规24丁建安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25李楠用人单位制度的效力研究,硕士学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