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与应对措施初探【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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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广告学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与应对措施初探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对网络隐私的侵权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现阶段还未能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得到很好的保护,这就要求对网络空间侵害隐私的行为加以法律制止。网络安全问题,正在使得人类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隐患。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最近几年互联网上发生的较为轰动的侵犯隐私事件进行深入的剖析,来厘清目前我国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从司法与网络道德,网络技术角度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案。一、网络领域对隐私的界定传统的隐私PRIVACY最早由美国两位学者路易斯D布兰迪斯与赛谬尔D沃沦于1890年在隐私权一文

2、中首先提出的。在此文中指出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情感和心情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的权利。而”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二、关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分析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类,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属性和侵权内涵的不同认识上他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网络隐私权的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属性上,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多种(一)对消费者隐私人格权的侵犯著名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网络用

3、户在申请上网开户、开设个人主页、申请邮箱以及进行购物、医疗、交友等服务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电话、工作单位、健康水平等身份信息甚至个人健康信息。如果服务方不能有效保护这些消费者隐私并向第三方泄漏,则会导致对网络消费者隐私的侵犯,诸如邮箱地址的外泄等等。这是一种对消费者本身隐私人格权的侵害。杨立新认为,消费者从在网络上注册的那一刻起,注册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本人的身份认证,是网络下人格权的标志。(二)对消资者的财产隐私权物权的侵犯郭卫华认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的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密码、交易账号和密码等均需进行登录使用,而这还关系到

4、网络消费者的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服务商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将对网络消费者带来权益的侵犯。这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上来讲是侵害消费者网上的物权行为。(三)对消资者的网络行为隐私侵犯张樊认为,不自觉地透露自己的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消费习惯、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而网络为了收集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商业分析,也会刻意记录消费者的行为资料,这就使得消费者的网络行为曝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均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威胁。(四)对消资者信息数据隐私侵犯周春梅、陈文曲认为,某些应用软件,内含能窥探网络用户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可经网络进行发送。黑客软件和病毒的泛滥,

5、使用户计算机存储的数据、信息陷入巨大的危险中。“木马”程序己经成为最具威胁性的病毒,通过后门发送者可以远程获得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窃取诸如密码、口令等个人信息,甚至窃取信用卡、账户等个人财产信息。轰动一时的“熊猫烧香”病毒即以窃取用户信息并谋取利益为目的,还造成用户设备财产和信息财产的双重损失(五)对消资者空间隐私侵犯殷丽娟认为,目前泛滥于网络世界的流氓软件,通过未经允许在用户浏览器及应用程序上安装插件,改变用户的设置,从而达到强行消费者访问指定网站牟利的目的某些流氓软件甚至无法卸载,私自修改注册表或封闭注册表修改窗口这种行为被称为“网络绑架”,严重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空间权。另一种侵犯消费者行为隐

6、私权的行为就是奥名昭著的垃圾邮件,发送者违背“许可原则”滥用用户信息进行商业开发,而群发器的使用则使消费者完全失去了行为主体资格,使个人空间控制权完全丧失。三、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缺陷(一)中国网络隐私私权保护的现状1杨立新指出由于中国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导致隐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隐私受傻害的现象尤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俊犯,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作了原则性的保护。从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法通则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将隐私权当作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对待,只是在第条规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第一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宜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搜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从以上可以得知,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前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贵任名誉权是否被俊害成为隐私权是否被侵害的前提条件。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未

8、成年人保护法中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傻容隐私权的案件视同名誉权的案件处理,而类似网络隐私俊犯这样的案件由于举证等一系列问题更难得到认同和处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条7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条规定“不得搜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但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惩罚,刑法第252条、第253条

9、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刑法的处罚仅仅是针对侵犯通信自由的行为,至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其他行为,法律却没有明确,这无疑使得在网络隐私权俊犯的案件中缺乏依据。2而王利明在他的人格权法一书中更是谈到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通常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方式对公民的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缺乏独立性,当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而尚不构成名誉侵害时,受害方便无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隐私,致使隐私权在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常常成为“纸上的权利”。另外,我国隐私权的立

10、法十分散乱,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都缺乏操作性。以上情况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觉得无法可依,又感到无所适从。所以,我们认为,要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中加以规定,使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起到主心骨的作用。3屈学武的观点认为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的隐私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但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是明显的A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

11、誉。名誉与隐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B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隐私权只有公民才能享有,而名誉权不仅公民享有,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也可以享有。C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多为非法获取、传播有关他人的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是无中生有,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的人格,从而使其名誉受到损害。D两者的侵害结果。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肯定造成他人人格的贬损,从而降低他人的名誉而侵害隐私权的结果,未必会造成他人的名誉的降低,甚至有些时候会提高他人的声誉。她在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一书中更是指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况。涉及这一问题的,只有信息产业部

12、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仅仅就此是如何也不能充分保护公民的利益的。4张新宝认为没有完善的网络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体系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具有隐蔽性、技术性、跨地域性,被侵权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根本无法知晓被侵权的事实,或者是难于举证,这就使得网络侵权行为逍遥法外另外,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显得苍白、无效,首先是没有明确处罚的尺度,往往是空洞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贵任”,但是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追究到何

13、地步,大部分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无法追究四、关于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建议的讨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侵犯个人隐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仅在网上散布个人隐私破坏性强,而且商家可以利用网络的便利收集、分析、利用个人数据,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销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人们一方面在网络上留下了许多学习、工作、生活的踪迹,一方面又要为自己保留必要的私人空间,不愿自己的私密被了解太多,使自己行动受限对于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时代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欧美等网络业较发达国家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立法上都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本文尝试对这些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从立法模式与立法

14、框架上进行比较分析,以探求我国的相关立法思路(一)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上文已经提到我国法律以间接方式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具有很大缺陷的,所以应该改用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加大对隐私权侵害的救济程度。我国立法机关应对隐私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增加规定了隐私权并单列为一章,草案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我们认为,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15、有利于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益是非常具有意义的。(二)制定专门网络隐私权法律制度当然,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在立法过程中,应当

16、注意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另外,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因为我国的其它法律里面也有许多与隐私权有关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对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应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其中不适时的规定加以修正,使它们符合实际需

17、要。四是处理好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与结合我国实际的关系。网络隐私的保护是一个全球化的问题,其保护单靠某一个国家是不能完成的,需要国际间的协作。所以,界定网络隐私的范围时,应当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保持一致。五是应当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在立法中,应就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此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六是应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及网络隐私权的救济方式。立法中,除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形式外,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六、结语在我国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注意法律保护只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并不能乐观

18、地认为相关立法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严重现象,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完善业界的自律规则、加强政府的监管,形成业界自律、法律约束、政府监管三者结合的“安全港”制度,形成对网络隐私权全面保护的系统的综合机制。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51252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7563戴学正等中外宪法选编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2836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556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326王利明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19、97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法,2000(2)17198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当代法制,1999(9)25269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限制J法学研究,2000(4)192210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7911张樊收费邮箱时代的消费者隐私权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5612周春梅,陈文曲数据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律师世界,20013162313宋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个人资料的保护J研究生法学,20003151714王明雯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915CLIVELEWISMOREJUSTICEFORLESSMONEYJJOURALOFLAWANDECONOMICAL,1996416ROGERC1ARKEINFORMATIONPRIVACYONTHEINTEMETCYBERSPACEJJOURALOFLAWANDECONOMICAL,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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