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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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 ( 20_ _届 ) 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 所在学院 专业班级 经济学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摘要 : 在如今经济如此发达的社会里对个人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信用监测机构的建立也成为 迫切要解决的事情。个人信用制度是保障社会经济有序的基础,是约束个人经济行为的制度。而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起步比较晚,困难比较大,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他们的教训和可取的地方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道路 。 关键词 : 个人信用制度;外国经验;国内问题;原因;措施 Foreign private c

2、redit system experience and to our enlightenment Abstract: In todays economy thus developed societies of personal credit the demand is higher and higher,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credit monitoring establishment has become urgent to solve things. Personal credit system is safeguard

3、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is the basis of personal economic behavior of the system constraints. But in China the individual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get quite late, difficulty is bigger, so 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the experiences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rom their lessons and desir

4、able place summed up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personal credit system established roads. Key words: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issue ; reasons;measures 目 录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概述 .1 (一)个人信用 .1 (二)个人信用制度 .1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2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历史 .2 (二)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3 (三)国内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4 三、美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 .4 (一) 信用局的建

5、立 和发展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 .5 (二) 健全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健康发展的保障 .5 (三) 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 .6 (四) 失信惩戒机制是实现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目的的重要手段 .6 四、我国应该怎么借鉴国外发 达国家的经验从而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6 (一) 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因素 .6 (二) 国际经验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启示 .7 注释 .9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1 我国个人信用一词的出现其实要归功于个人消费贷款的推出,个人信用被当做一个经济名词再一次被人们重新认识。从 1999 年到现在,大部分的商

6、业银行都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众多项目。但之后就遭遇了“较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其原因就是中国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中国要真正的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要让消费市场活跃起来,而开拓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是启动消费的有效渠道,因此尽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了。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概述 (一)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又称消费者信用,是 指零售商、银行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向个人提供的与销售货物或者借款有关的双方的信用。更侧重于买方、贷方的信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个人为主体的消费交易市场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就越加突出了。一般认为,个人信用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

7、(如身份、居住、职业收入等)、个人信用交易信息(如贷款余额、信用卡透支、信用担保等)、社会公共信息(如社保、纳税、通信缴费等)、特别记录(如有无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漏税、逃汇骗汇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郭冬乐指出,个人信用制度要发挥作用得有两个支点:完善的个人信用调查机制和规 范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其中,个人信用调查机制是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没有一个个人信用的调查作为依据,金融机构凭什么对一个人的信用等级做出估计与划分 。 而 个人资信档案的资料 又 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填写的申请表中的信息,包括个人年收入、贷款历史、居住情况、家庭情况等。另一

8、种是在各个金融机构中的信用部门提供的有关借款者信用的资料。比如信用卡透支状况、未偿还债务记录、贷款记录等。在我国,最能体现一个人信用等级的其实就是信用卡。 (二)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指的是在经济生活中管理、 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总和。在西方国家信用制度有 100 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机制,已经是一个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坚实基础。我们国家如今也开始借鉴国外发达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并不是盲目的抄袭与模仿,我们国家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探索出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的个人信用体制,这也是促进社会守信意识提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要知道个人信用制度

9、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在西方已经形成很久了,西方人已经普遍养成了自觉遵守信用的习惯。久而久之,信用就成了市场经济的必 备条件。而在中国,尽管我们一直以诚实信用作为我们的传统中华美德,但在如今社会,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与传统观念背道而驰的氛围:贷款不还,信用卡只想着透支不顾还款,一些不法商家的欺骗消费者行为,假冒伪劣商品,有瘦肉精的火腿肠,染色的馒头等。造成这些的原因有许多,大多数可以归结在当下国家处在一个转型与过渡期,会有短时间的不稳定性,还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完善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的监督。 2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一)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历史 信用就是借贷行为。早期的

10、信用形式是实物和货币的借贷。借贷作为一种行 为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 1)个人出现了私有财产;( 2)社会出现两极分化,贫穷的氏族因某种需要,向富裕的氏族借贷,信用就发生了。在原始社会还没有出现货币这样的一般等价物,很多是物物交换,可见信用不被货币为前提,且早于货币的出现。 最早出现的就是实物借贷,很多是原始人的生活品,食物,衣物,皮料等,以实物作为借贷的情况下会受许多条件的影响,比如天气,时间,环境等。货币产生以后,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性,因为借方可以直接向贷方借贷货币,有了货币就可以去购买自己想要的东西,不会因为贷方没有对借方有实用的物品 而最终没能产生借贷的情况发生,这样就扩

11、大了借贷,使借贷的放生更加的简单了。 两汉的信用以货币借贷为主要形式,而且基本都是私营的。汉代放贷的人,有商人、地方、王公贵族,还有子钱家。子钱家是专门从事房贷收息的人,实际同商人、地主、王侯一样,都是高利贷者。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结合,是封建经济条件下私人信用的特点。意思就是说他们一边做着生意,有了大量的钱财,之后一边从事放贷,把闲置资金利用起来。放款的对象,除了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外,也有王公贵族、官僚地主,甚至有朝廷重臣。贵族官僚借债是为了维持其奢侈淫靡的生 活;朝廷借债是因财政不济急需。 到了唐朝,私人放款大致分为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供给放款的人主要是富商;中外商人都有,还有皇亲

12、国戚和官吏,放款的对象除普通商民外,也有官吏。抵押放款除动产外,还有不动产,房屋、田地都可以抵押。办理抵押放款的机构是质库,它是一种独立的放款机构。开设质库的主要是商人、官吏、贵族,他们以此牟利。 唐朝时期,商业发达,商人们经常会携带大量的钱在身上,因为不方便,他们就把钱寄存在一些药店,或者是外国人开的波斯店里,久而久之,这些店铺就开始有了一种接近于专门办理存款业务的机构,就是寄附铺, 还叫柜坊。寄附铺以办理存款为主要业务,兼营商业,这是最早的存款机构。 宋朝的国家信用主要体现在王安石的信用政策上,反映在王安石制定的市易法和青苗法中。 根据宋史记载,市易法是政府向民间提供的抵押信用。市易法规定

13、:人民向地方政府赊贷财货,以田宅或金帛作抵押,没有抵押物的可由 5 人担保;年息 2 分,逾期不返,每月罚息 2;商人在货物滞销时将货物卖给政府,待市场需要时,又可以分期付款形式购回贩卖,半年付清者认息 1 分,一年付清者认息 2 分。 根据 三朝北盟会编 记载青苗法是政府向农民提供的农业贷款。规定:农民每年 可两次自愿向政府请贷,贷钱贷粮均可,一次是正月三十日以前,随夏收归还;一次是五月三十日前,随秋收归还;利率每次 2 分;贷款数额根据户等而定,头等户不超过 15 贯,末等户 1.5 贯;贷款按照借款时约定的谷物价格折合粮食归还,如归还时谷价上涨,农民不愿交纳实物,可酌量照市价较低的3 价

14、格交纳现钱,但不得超过贷款额的 30,其余部分仍需交纳实物。 (二)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现状 美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世界上信用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全面细致的信用使得不遵守信用制度的人难以在社会上生存,迫使他们只有提高自己的信 用度,使社会信用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中。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额度最高 ,信用运行机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他们的消费理念与我国有所不同,“先买后付,提前消费”,所以他们的信贷记录会伴随生活中的每个细节。而消费信贷几乎又伴随美国人的一生 , 良好的信用记录也就成为一笔高价值的无形财产 , 成为美国人申请信用卡、保险、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就业等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

15、,美国人有这么好的信用水平也归功于美国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其对个人诚信的纪录、考察、评估机制十分先进。 1个人信用登记机制 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收集首先是通过个人 在申请贷款时填写的个人信息,比如工作,居住状况,收入情况和婚姻情况等。其次是信用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诸如债务偿还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贷款记录等。美国个人信用登记具体运作是从每一个公民出生就开始的,公民一出生就有一个类似我们身份证的社会保障号码 ,当公民要申请住房,贷款,工作,读书,看病都需要用到这个号码,这些都作为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资料的调查及搜集工作由专门的征信机构 (信用局 )负责。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数据就储

16、存在那。银行、信用卡公司按照规定要定期向信用局提供个人信用数据,而信用局又可以 从法庭公告中获得企业破产的相关数据资料和诉讼资料。同时,信用局也得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等合法机构提供相关个人的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大体分为两种,首先是个人信息,包括出身日期,开户日期,信用额度等,再者是公共信息,法院诉讼判决,企业破产报告,支票拒收记录,税务扣押记录,财产转移记录等。 2个人信用评估机制 对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就要借助信用量化评分模型。美国有多种信用评分模型 ,就个人信用市场而言 ,Fair Isaac 信用分低于 620 分 , 金融机构会拒绝贷款或要求增加担保 ;信用分 620 680 分之间 ,金融机

17、构须作进一步核查处理。个人信用评估报告是区分不同个人信用质量的关键。 3美国个 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 1971 年 4 月实施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 ,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第一个法律 , 其目的是保护信用信息数据内容的准确性和信息使用的保密性。 ( 1)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法律许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是收集和整理个人信用数据,规定数据的管理规章,保证个人数据收集的规范性。信用中介要收集的有关个4 人信用记录的数据很多是个人隐私数据,因此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出台,中介的工作是无法实施的,美国特此颁布了诚实信贷法和信用卡发行法,法律规定了中介有权不经过个人同意 就

18、收集信用记录,犯罪记录等,但有关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背景资料、生活习惯、 政治立场等信息 ,都不得录入 ,如法律规定不允许以有色人种为理由而拒绝提供信用 ,因此关于有色人种的信息数据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毫无意义。 (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为了确保在录入信用信息时的正确性和数据的新鲜性,公平信用信息披露发规定,在信用机构登录时,必须让当事人确认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给予数据当事人对数据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信息的改正请求权,以及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如果有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信用数据时, 信用机构必须要通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信息还有任何异议的,机构有义务继续调查, 19

19、97 年出台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修正条款”规定,信息如果有错误,那么责任要追加到提供该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制作该信用报告的信用中介的身上。 ( 3)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 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每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具体的方法可以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事务所里 ,在通常的营业时间内 ,基于当事人事前的通知 ,派出一名受过训练的专职人员与本人直接进行 ,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错误的信息数据进行 订正和消除 ,对提供错误信息的行为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对于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存有异议时 ,有权要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该信息数据进行再调查 ,如该信息的提供者对该信息保

20、证是完全正确的 ,可以再一次保留该信息 ,而对再调查的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在信用报告上附记有关其个人提出的有关信息准确性的意见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将其附带在该信用信息中 ,当向银行及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时 , 必须把该意见连同该信息一起提供。 (三)国内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现状 从 2005 年开始,中央人民银行在几个城市事先开展了个人信用制度的推广,虽然在施行 过程中吸取了很多宝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是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到位,对行业的监管和制约都不及国外发达国家。政策和出台的措施的不配套是限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征信数据来源。对个人信用信息资

21、源的征集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由于对此缺乏法律上的指导 ,目前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公安等单位的有关个人信心数据,除了工商部门外,其他的都处于无法收集状态,这个是我国建立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又一巨大挑战。二是个人帐户尚未完全建立。我国已经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 ,但由于缺乏更 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 ,个人正常、非正常收人状况、经济能力还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个人账户作为衡量个人信用程度和等级的标准的作用还发挥的不够。三是身份证管理制度还不完善。身份证的覆盖并没有覆盖所有人,再加上造假技术的发展,伪造证件现象和一证多号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四是信用记录

22、交流不畅。各个银行的系统都是独立的,不能共享有关个人的信心数据,造成了有不良记录的人只要换家银行就能继续正常的进行信用业务。五是我国没有个人财产的申报制度,金融机构对个人的现金收入,之处,债权,债务情 况没有一个系统的收集,5 致使个人信用机构丧失了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标准。没有相关数据支持,也就不能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导致无法评价个人信用。 三、美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 (一)信用局的建立和发展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 在美国,人们把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调查的中介也称作个人征信公司。美国的第一家信用局是在布鲁克林区成立的,直到二战后信用局才得以迅速发展 。经过多年的自由发展 ,形成了目

23、前三大信用局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公司三足鼎立的局面。除了这三大信用局外 ,美国全国还有很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三大信用局 ,或者与三大信用局保持业务上的联系。三大信用局都是私营中介公司 ,有鲜明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都建有覆盖全国范围的数据库 ,收集了近亿成人的信用资料 ,每年出售上亿份的消费者信用报告 ,收入过百亿美元。三大信用局的报告都使用由美国信用报告协会设计的标准信用报告格式 ,根据这种格式要求设计的报告 ,被称为标准型表格,表格主要能容包括:账户资料,消费者信用交易记录,人文资料,消费者身份及家庭资料,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社会保障号码,而一些个人的就业

24、资料是从政府,法院的国家机关那获得 的。而且值得学习的是,美国各个信用机构都签署了互相利用各自资料库的协议。如果一个人从原来的地址搬到了新的地址,那么他的信用情况将会被当地的信用中介机构获得。这就解决了因为居住地迁移造成的信用资料丢失。在美国,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机构的自我管理维持着行业的正常运作,当然还有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中发挥最大作用的是中介机构,商业化的运作使得在信用交易扩大的情况下,避免遭到更多的风险。 (二)健全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健康发展的保障 美国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包括 信用卡发机会法和格雷姆 -里奇 -比利雷法等一系列法律。

25、法律直接规范的目的都集中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手机与使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并且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的发展状况而进行修改。 1、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收集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信用局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的权利与义务。信用信息和数据是生产制造信用产品的原材料 ,现代信用制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征信数据开放 ,尤其是政府部门信息的公开 ,否则就没有生产信用产品的信息源。公平信用报告法和信息自由法在保证信用披露公开的同时,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首先是划清信息公开 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再者是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最后是信息公开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关系。而信用机构在法律保护下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数据,正如

26、上文提到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中介机构在手机个人信用资料时,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即使是很隐私的记录,包括犯罪记录,但有关个人信仰、种族和个人政治立场的无关记录不得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2、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规定 法律对信用局、信用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个人在提供或使用信用信息时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6 确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 1)信用局在提供信用报告时的义务 。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信用局向使用方提供信用报告时,必须与信用有关的,且有雇佣目的、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等条件 ,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 ,也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信用局得不时的更新信用信息,以保证信用报告的及时性和

27、准确性。公平信用报告法 规定 ,对于超过 3 个月的个人信用报告在没有更新内容之前,信用局不得反复公开。对于报告中有不良信息的,在超过法定年限后,应以删除。比如超过 10 年的破产记录和超过 7 年的偷税漏税记录以及刑事诉讼等。 ( 2)信用报告使用者的义务。使用者应保证遵循法律规定使用信 用报告。若使用者根据信用报告的内容 ,做出拒绝当事人申请的决定 ,还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拒绝的原因及编写该信用报告的机构名称和地址。 ( 3)消费者个人的权利。为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 ,维护其权益 ,公平信用报告法 规定消费者个人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个人可以通过付费或者免费的形式向信用局提出声请,让其提供通常为

28、 3 个月内的信用报告以便了解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如果发现信用记录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个人可以以电话或者书信形式向该信用局提出申诉,如果仍不满意修改后的结果,自己可以提交一份百字之内的声明寄交信用局,信用局把其登 载于该项有争议的记录下,供参考。 (三) 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监管是个人信用制度是必要条件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是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共同监管。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针对信用局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者的监管。因为美国有很健全的法律法规,所以政府的监督作用就相对的受到了限制。而行业协会,如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等,他们主要是针对行业内部的事务进行监管,比如业内人员的培训,业内交流,行

29、业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制定等方面。 (四) 失信惩戒机制是实现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目的的重要手段 失信惩戒机制不仅是美国个人信用 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信用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信用局通过合法地向所有的授信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方式 ,把失信者与交易对方的矛盾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 ,从而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 ,提高其失信成本。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三是司法配合。从而达到规范个人信用行为 ,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 四、我国应怎样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一)影响和制约我国个人信

30、用制度建设的因素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推进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缺乏征信数据来源。由于对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征集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而个人信息分散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法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使得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7 虽然我国刚刚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是这项工作刚刚起步,面向全社会的个人征信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二是 缺乏专业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我国目前已有

31、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华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但目前个人信用评价主要还是集中在商业银行,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贷款的决策依据。但我国缺乏专业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各家银行、保险的记录相互独立,对个人信用记录缺乏规范、系统的详细记载,没有有效的沟通,信息资源不能 共享,必然缺乏对居民个人信用完整的判断。三是缺乏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成熟的法制环境。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

32、素。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金融机构正当权益的维护,受信者违约的惩治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虽然 2001 年深圳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我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立法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两年后,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 办法; 2005 年 8 月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和规定对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与西方国家相比,相关法律建设依然落后, 我国目前不仅缺

33、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还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失信惩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的启示 目前,从国际上看,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的设立、运行有两大模式 :一种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欧洲模式,如法国 、德国、意大利等。这种模式是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征信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这种系统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第二种是美国模式。该模式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

34、则,政府仅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作,在整个运作模式中,其核心是利益导向。但这种模式对一国的立法和执法的要求非常高,否则会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社会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的信用 管理制度。我国在信用管理制度选择上应借鉴国外成熟运行模式,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进行运作。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我国整体经济实力不强,资金的投入能力有限;目前,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但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在运作初期比较适合采用欧洲模式,并以政府为主要推动力。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在银行业内成立专门行使信用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负责管理,充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 委,依靠各商业银行的力量共同组织、建立人民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这样能够保证征信体系人力、物力的支持,保证商业银行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共同支持和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并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联系。同时,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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