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视新闻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与工作权利11 月 8 日是中国第九个记者节,我国仅有的三个行业性节日之一便是记者节(其余两个分别是护士节与教师节),足以反映新闻工作在社会上的地位与影响。 在记者节前后官方接连发布了两个关于新闻工作的重要文件,一个是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华社 11月 7 日电),另一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国新闻奖第九届长江韬奋奖颁奖报告会上的讲话(11 月 10 日人民日报)。仔细研读,二者互为表里,都是为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供指针并提出要求。采访与广告发行经营必须分开 利用记者身份开展广告或发行经营推销活动,这是新闻行业的大
2、忌,但同时又是现今新闻界的通病甚至是痼疾。每年 10 月以后便是报刊征订季节,从中央到地方不知有多少报刊常常做着这种违反政策与行规的事情!西方新闻界把新闻采编视为教堂,把广告发行视为账房,二者泾渭分明,绝对不允许混在一起,记者揽广告或搞发行是极大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观念当然是合乎新闻工作的规律与职业道德规范的。 去年在开展整治“四假”(即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2专项行动时,柳斌杰指出有些新闻单位设立记者站不是以新闻采访为目的,而是以拉广告、拉赞助赚钱为目的,甚至承包给个人,记者站的性质已不是新闻采访,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有一
3、条“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介入经营活动,严禁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 政策规定明确无误,就是针对现在新闻单位利用官方与公众给予新闻工作者的特权做生意下的禁令,但是,不少新闻单位仍然我行我素,因为在官本位系列中,新闻出版总署也只是一个正部级单位,而新闻单位中正部级的不止一家,虽然不会公然叫板,但是各行各的令。 其实,新闻单位的这种做法久已有之,正像有些部门政企不分,社会上特别是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正常的广告发行经营人员不大看重,但是对有发稿权的记者却不敢不另眼相看。所以,一度
4、有“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这里所要“防”的当然不是歌功颂德的记者,而是行使批评监督权的记者,或者是借机讹诈或勒索钱财牟利的记者。 由于目前国内新闻单位都是官方机构,记者也就代表着官方,如此一来,便让想防者也防不胜防。在党报党刊系列,通过记者或编辑变相摊派推销发行与广告,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所占份额远远高于常规市场营销,发行部与广告部都要仰仗编辑部或记者部的支持。 因此,仅仅原则性反对或禁止还不够,必须出台具体的惩治条例,3也许才不至于形同虚设。 记者证与持证采访 近几年来,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个工作重点就是推行“正版”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 2005 年公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
5、对记者证的发放、使用、管理和记者站的设立、登记备案、业务范围等都作出相应规定。此举是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活动、依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举措。这个办法特别指出,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办记者证、换记者证,成为新闻从业人员都得面对的事情,而过去,记者证是各家单位自行管理自行发放的。 新版的记者证全国统一制作,在网上可以查验真伪,但是名额有限,申领程序并不便利,而且新闻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改革,人员流动性日益加大,事实上造成了一线的记者频繁更换,也就无法不面对现实难题:刚上岗正在干活的还来不及拿到记者证,而拿到了记者证的却可能跳
6、槽甚至改行了。 所以,广播电视系统便推出自己的记者证,这不仅是部门设置重叠,分工交叉,权力各不相属的原因,还是电视工作的特殊性使然。 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不难发现推行统一记者证并无助于新闻工作的规范化。上世纪年代以前,中国的新闻单位对记者证的管理还是很4严格、认真、有效的,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都采取的是各新闻单位自行其是的做法。 新闻工作是神圣的重要的,但是毕竟不是行政工作,也不需要行政许可。官方明文规定“要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惟一合法证件,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 。虽然正确,但是并不现实可行,因为事实上在采访中出示记者证的同行很少,越是资深的
7、、水平高的、有成就的记者越不会这样做,所以,规定记者要出示证件采访,虽然谈不上是一纸空文,但是肯定是脱离新闻工作实际的要求。 规定中还有“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编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此条只适合于正常的正面报道,如果是暗访则显然行不通。而在现实社会中,记者在报道采访中,既有正面报道,也会有负面报道,和黑社会或坏人打交道,难道也得先出示记者证?那样岂不可笑? 另外还有一点不能不指出,中国共产党一向主张“全党办报、群众办报” ,新闻工作虽然是由新闻单位工作人员负责,
8、但是,参与新闻采访报道的却不该只限于新闻记者,兼职记者、特约记者与通讯员,乃至新闻网站的记者在目前的规定中就无权采访,而似乎与党的新闻宣传政策不太相符吧! 规定的适用对象:采访者还是被采访者 现实社会是由多个部门、多个层次的行政力量分别管理的,政出多5门,而且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侧重,井水与河水的关系必须厘清。在制定行业性政策时,有必要明确认清并界定自己的权力范围与适用对象,不能越界,否则只会增添混乱。在法制日益健全的社会,在公布实施行政政策规定时,尤其要注意不要与现行的法律与规定相冲突或矛盾。 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中有一条“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
9、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 作为一个分工极明确的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政策毫无疑问对新闻工作者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对非新闻工作者则可能完全没有约束力,换句话说,新闻出版总署管得了新闻采编人员,但是管不了被采访对象!那么,现在的这个规定的针对性就成了问题。按照这一逻辑,显然,只有当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对象也是新闻工作者时,这一规定才成立。在法制社会,我们不能无视部门的政策与法律还有着不小的差距这一事实,一个部门的政策对大多数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几乎不可能做到令行禁止,而很可能会视若无物。 说到家,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采访活动受不受法律保护,还是要由执法者来判断,新闻出版部门只能做到守法
10、。西丰县的警察来北京来抓记者,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在受到非法拘禁或侵犯时,如果记者拿着这一规定找新闻出版总署寻求保护,显然是徒劳无益的。 带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只能由立法部门制定并公布,行政部门不能越俎代庖。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李长春同志在讲话中着重强调了新闻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在提出新闻工作的任务与使命时,他指出“必须坚持把提高主流媒体的国内国际传播能力作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打造国际一流媒体,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现代传播体系,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传播能力,使我们的图像、声音、文字、信息更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地,进入千家万户” 。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在继承和发扬优
11、良传统的基础上,创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改进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工作方式、管理方式” , “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 “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坚持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体,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 , “坚决反对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和低俗新闻” 。 而要做到上述几点,就要落实到
12、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上来。因此,他在讲话中指示: “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着力培养一批政治上坚定、忠于党和人民的拔尖人才和领军人物,一批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领域有深刻研究的专家型编辑记者,一批体现媒体风格、深受群众喜爱的名编辑、名记7者、名播音员、名主持人,一批熟悉新闻宣传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新闻人才,一批维护国家利益、熟练掌握外语的外向型新闻人才。 ”这是对新闻工作者的极高期望,也是对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总体蓝图。拔尖人才、领军人物,既有广博知识又对某一领域有深刻研究的专家型记者,这三类人才,是中国新闻界目前最为稀缺的资源,名编辑、名记者、名播音员、名主持人或者名老总、名职业经理人,只是在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上的分工而已。 没有人才就要培养人才,但是现实中更为紧迫的课题是有了拔尖人才如何使用。罗丹有句名言, “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 ,其实,在国内新闻界情况也是如此,不是缺少人才,而缺少让人才发挥作用的机制。 曹鹏博士现任经济日报研究部副主任,河北大学、上海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著有中国报业集团发展研究 、 中国媒介前沿 、 闲闲堂茶话 、 大师谈艺录 (一、二) 、 传媒市场创意策划实务 、 把脉中国传媒等专著十余种,亲手创办与参与创办或改造多家报刊,是若干媒介机构的咨询顾问。作者长期致力于媒介经济与市场研究,欢迎同行联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