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体系下对法权上的占有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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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康德法哲学体系下对法权上的占有建构摘 要:根据康德的法哲学推理体系,在理解何为建立于契约上的物品法权之前,需要清楚外在的“我的”和“你的”概念。通过对康德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整体介绍,再进入对具体概念的详细分析,从而推导出何为法权上的“我的”和“你的” 。公民只有在进入宪政以后才能获得真正的法权上的占有。 关键词:康德;法权;物品法权 一、问题引入 根据康德的法哲学推理体系,在回答“什么是物品法权”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清楚什么是“我的”和“你的”概念,由此再推出什么是法权上的占有,最终得以清楚何为建立于契约上的物品法权。在研究康德哲学体系中,我们应以研究康德哲学术语的精神为旨要,而不是仅仅拘泥于

2、字面的解释而对康德的哲学思想进行曲解。 二、理清几个初始概念 (一)何为法权上的“我的” 康德认为法权上的“我的”是,我与某种东西或物品密切相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程度达到,他人未经我的许可就不可以使用它,否则多我来说就是一种伤害或损失。以下详细阐明康德基于实践理性的占有,例如一个人说这个手机是自己的,那么他或她就必须处于对这部手机的实际占有中;如果他不对这部手机处于实际占有中,他就不可能因为未2经过他许可的其他人使用这部手机而受到任何伤害;因为侵袭的这个对象不能理解为是这个人的,这部手机与这个人在法权上本质没有结合起来。因此,未经他的许可而使用这部手机的其他人就不可能对他本人产生任何现实的损失

3、。 (二)外在的“我的”和“你的”之概念阐明 “康德依据我和外在对象之间根据自由法则的实体性,因果性和共联性三个范畴把我的任性的外在对象分为三种:1.在我之外的一个有形体的物品;2.另一个人作出一个确定的行为的任性(担保)3.另一个人与我相关时的状态。 ”1 以下对所分的三种对象怎么才可以称之为对其占有分别进行举例说明: 1.对有形物品的占有。就像是一部手机,你不能因为它现在在我手里(有形的占有) ,就把这部手机称之为“我的” ,而是,即便我从手里丢掉它,无论丢到什么地方,我仍然能够占有它,才能把这部手机称为“我的” 。这种占有具有实体性。 2.对任性的占有不受限于时间或经验性的占有。例如用物

4、做的担保,并非是当我占有被许诺的东西时,可以把它称为“我的” ,而是,即便我还没有占有它时也算作“我的” 。这种占有是因果性的占有。 3.康德认为通过意志占有妻子、孩子、仆役,不是命令、强制或控制,而是纯然法权上的占有他们,无论他们在何时何地?存,并且把妻子、孩子连同仆役认为属于个人的财产。 三、纯然法权上的占有 3在康德看来,人们对土地的最初占有是与生俱来的,是自然状态下无需任何证明的先天性占有,因此占有者通过这种占有便自然而然的获得这块土地,这种占有更是普遍意志下的占有,对第一次占有的“占有者是有福的”2,因为别人无法查明也没有责任查明他对这块土地是否占有,这就使得第一次的占有获得了法权上

5、的根据,并且每个第一次占有者都能以此为根据占有这块土地。 什么是外在的“我的”与“你的”概念,康德通过“二律背反”命题加以推导,第一个命题是法权上的占有,即理性的占有,就像一本书,你不必要把它一直抓在手中就能处于对其占有之中,另一个命题是经验性占有,即感性的占有,你必须把书抓在手里才能说明是“我的” ,这两个虽然都是真的,但这两个相反命题不可能同时存在,不是对等的。当黑格尔谈到康德的“二律背反”时指出, “康德对二律背反,给了这样的概念,即它不是诡辩的把戏,而是理性一定会必然碰到的矛盾。这是一种很重要的看法”3。 “黑格尔肯定康德将矛盾作为理性必然要碰到的问题,但驳斥了康德认为矛盾只是主观的幻

6、想。 ”4 四、公共立法状态下的强制性法权 只有在公共立法状态中,在强制性法权公民状态中,才能确保自己所拥有的某种外在东西。例如,我宣布这部手机是我的,则向别人宣布除我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使用它,更不能拥有它。 “每个人必须共同遵循这个建立在法权关系上的普遍规则,每个人彼此间需作出相应的放弃,即同等程度的放弃。 ”5因此单方面承认自己的东西是不可能的,每个人彼此间都有责任作出相应对等的放弃。单方面的强制占有,会损4害建立普遍法权下的其他人的自由,自由并非你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普遍法则的自由,具有强制力。 参考文献: 1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254页. 2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 ,李 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259 页. 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96:200. 4李泽厚.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述评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214. 5伊曼努尔?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 ,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 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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