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采购收货部门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 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 20%;保质期 7 天到 15 天的,为到期前 2 天;保质期少于 7 天的,为到期前 1 天或者到期当天。2、建立完善的电子台帐制度。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
2、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二、商品销售部门(一)贮存管理:仓管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 进先出” 。(二)销售管理1、散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
3、最短的保质期。2、预包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3、本超市自制的包点、糕饼、快餐等食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上述自制食品(保质期较长的除外)应当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清理完毕,次日不能再行加工销售或者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4、设立“临 近保质期限食品 专区” ,将临 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本区食品
4、降价销售,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对自制食品,在当天收市前直接在自制食品销售区进行降价促销。)负责管理该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每天收市前对专区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后,移交防损部门进行处置。5、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6、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当天未售出的自制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三、售后服务部门消费者购买临近保质期限食品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保质期的,客服中心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