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 2016 第 33 号令) 2016-08-19 08:10:30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33 号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4 月 20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1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部长 苗圩 2016 年 4 月 27 日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 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
2、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 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 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
3、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 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 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 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 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 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
4、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 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 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 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 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 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
5、用能设备 (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 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 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 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
6、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 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 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 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
7、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 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 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 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 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 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 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 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
8、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 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 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 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节 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务。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
9、样、拍照、录像、查阅有 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 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 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 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 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 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
10、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 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品能耗限 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不得将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 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
11、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余压 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五章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分别折合 8000 万千瓦时用电、6800 吨柴 油或者 760 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 标准煤(分别折合 4000 万千瓦时用电、3400 吨柴油或者 380 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不满 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12、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实 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 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生产工艺 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 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 全员参与的
13、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情况应当报送有关的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规划 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 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
14、信息化主管 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定期发 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标杆,制定 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 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 术,完善能源利用全
15、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 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 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6、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办法将自 2016年 6月 30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工 业节能的概念和管理职责。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关于节能的定义,对 “工业节能”进行了界定。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定”规 定,办
17、法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业节能管理职责,并对工 业企业的责任、行业协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节能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措施, 包括: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运用价格、金融等手段推动绿色化改造;发 布高效节能设备推荐目录、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编 制工业能效指南;依据职责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办法还确立了工业节能 标准制定、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 传等制度。 三是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办 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主
18、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开展节 能监察。同时,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了规 定。 四是工业企业节能。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工 业企业的节能要求,包括: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 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 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教育培训等。 五是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是工业耗能大户,是工业 节能管理的重点。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工业 企业
19、的范围,并对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 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 基本国
20、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 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 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 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 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 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 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加
21、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 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 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 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 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2、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 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 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 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 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 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 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 用能设备(产品 )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
23、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 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 准。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 (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 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 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
24、,应当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 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 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 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 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
2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 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 权交易相关工作。 第三章节能监察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 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 全节能监察体系。 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 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察机构
26、,对工业企业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 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 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等开展节能监察。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 需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执行有关专项监察任 务。 第二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 监察等方式。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采 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
27、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 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 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 制度,制定并实施企业节能计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设立可测量、可考核的年度节能指标,完善节能 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加强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工业企业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能源计量基础能力,确保原始数据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28、工业企业应当明确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 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及单位产 品能耗限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 备(产品),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产品) 转让或者租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 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的节能工艺、 技术、设备(产品) 。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 余热余压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发
29、展和使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和岗位技 术培训。 第五章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的节能管理。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 (分别折合 8000万千瓦时用电、 6800吨柴油或者 760万立方米天然气)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 量五千吨标准煤(分别折合 4000万千瓦时用电、3400 吨柴油或者 380万立方 米天然气)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 监督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工业 企业节能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对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属地管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生产场所集中程度、 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立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用具有节 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能源 管理负责人,形成有岗、有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
31、情况应当报送 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 业节能规划和节能技术改造方案,跟踪、落实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购入、加工、转换 与消费情况,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 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能源消费预测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的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
32、励重点用能工业 企业定期发布包含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确立能效 标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争创能效 “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鼓励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利用自动化、 信息化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改进 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节能管理 方法与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企业节能文化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33、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 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 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34、; (三)违法收取费用的 ;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 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6年 6月 30日起施行。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 33号令,以下简 称办法)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 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 答:办法是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 下制定的。一方面,制定办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 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
35、理念,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和能源消耗的主 要领域,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点领域。制定办法,完善工业节能管理 机制、措施,提升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和转型升级, 是当前工业经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制 定办法是依法履行工业节能管理职责的迫切要求。2007 年修订的节约能 源法对工业节能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央明确要求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工业节能管 理部门,通过制定工业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工业节能工作,有 利于推进工业节能领域依法行政,保障工业节能管理职责的履行。 问:办法
36、制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2008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后,即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 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立法调研,收集整 理并研究国内外节能法律制度,吸收有益的经验。二是组织专题研究,对工业 节能管理职责、节能产品推广、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进行 了认真研究。根据五中全会和中国制造 2025的有关精神,以及工业和信息 化部“三定”规定确定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办法。三是广泛征求意 见,书面征求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企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的意见,召开了地方、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 四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
37、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 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五是在深入研究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 法(草案)。六是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第 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6 年 4月 27日,苗圩部长签发了工业和信息化 部第 33号令,公布了 办法。办法将自 2016年 6月 30日起施行。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工业节能的概念和管理职责。 办法依据节约能源法关于节能 的定义,对“工业节能”进行了界定。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定”规定,办法明确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工业节
38、能管理职 责,并对工业企业的责任、行业协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节能管理。办法 规定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措施, 包括: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运用价格、金融等手段推动绿色化改造;发 布高效节能设备推荐目录、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编 制工业能效指南;依据职责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办法还确立了工业节能 标准制定、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 传等制度。 (三)节能监察。节能监察是促进工业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的重要手段。办 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
39、作。办法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企业开展节 能监察。同时,办法对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等作出了规 定。 (四)工业企业节能。 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工 业企业的节能要求,包括: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 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禁止购买、使用和生产 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定期对员工进行节能教育培训等。 (五)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是工业耗能大户,是工业 节能管理的重点。办法结合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明确了重点用能工业 企业的范围,并对其设立能源管理岗
40、位、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办法还依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规定,对工业企业用能不符 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五大亮点分析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提出几大制度创新亮点,是落实 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和“十三五”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 亮点一 强调用能权交易制度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 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截至目前,我国仅在
41、浙江省开展了用能权交易试点。 在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办法为进一步开展用能权交易提供了依据和指引。 亮点二 明确节能管理手段 如规定了工业节能管理的规划编制、绿色改造、目录编制、能效指南等手段。还确立 了工业节能标准制定、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工业能耗预警机制、节能培训宣 传等制度。 亮点三 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办法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全国的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明确了工业节能监察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公开 等制度性规定。 亮点四 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办法明确了对工业企业的节能要求,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完善节能目标考 核奖惩制度,对能源消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等。 亮点五 重点抓用能大户 办法明确了重点工业用能企业的范围,并对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开展能源审计、 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开展能效对标达标、能源管理信息化等作出 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