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手册 程序篇 第一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一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概念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活动。 相对处罚权是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一个机关指城管,相关机关指工商、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 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制度由 4 个法律要素构成: 1、 行使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 2、 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取得 3、 集中的行政处罚只能是“多个的集中” 、相对的,不是“全部的集中” 、绝对的 4、 相对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内容中审批许可权、收费权、监督权不相对集中)
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城市管理行政机关执法的关系有 1、联系:相对集中处罚权包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时城管执法是个切入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取得成功,可向其他领域推广。区别: 一个是权力的概念、一个是执法的概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体制的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的 分离,防止过分集中。 第二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为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3、” )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执法内容的灵活性) 第三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的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拆不合标准的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 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
4、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 处罚权。 行政执法的地域范围应同时兼备两个条件 1、实施区域恰当 2、涵盖区域恰当(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 基准区域(2)以法的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城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 城管) (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 体制类型有: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 “块管” ;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 “条管” ; 3、 “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置有:1、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2、调整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3、调 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一块牌;4、调整职能,确定一个机关,挂两块
5、牌。 第五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性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的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 ,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 2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处罚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包括 1、不遵守行政法 2、不履行义务 3、侵 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并造成其利益受损。 行政处罚的特征有: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行政主 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 ;2、行政处罚是针对
6、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 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4、行政处罚是对于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 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是要式行政行 为,警告处罚决定,必须由执行处罚的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是行政 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
7、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 (也是要式 行政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 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利)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 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 10 日以内,较重不超过 15 日) ;7、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 到 3 年) 、驱逐出境。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
8、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 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地方性 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部委 规章、国务院授权的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的处罚权,但 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 ;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有:1、处罚法定的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 定、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3、处
9、罚与教育相结 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赔偿的权力) ; 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有: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由相关机关达成协议或按照惯例解决, 或者依“谁先查处谁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 有管辖权的再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机关) 。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1、简易程序(适用于个人 50 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 1000 元以
10、下或警告的情况,至 少要 2 个人到场: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再制定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收缴罚 款必须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依 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复议 3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 确定)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
11、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若行政机关 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 议的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4、行政复议的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复议案 件的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的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 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 ,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 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依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
12、形式合法) ; 2、公正、公开原则;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 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4、有错必纠原则;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复议的基本标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要 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的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处理或转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这 里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例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
13、其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如果 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的范围有: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2、对民事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有: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但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 上级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 议不服再向人民法
14、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立 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 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5、几个机关共同作出行政 行为的复议管辖(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 ;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五节 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机构即
15、法制办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的 60 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复议期限超过 60 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要求复议机关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4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有: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
16、性。 行政复议的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 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第四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任务与目的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 对等;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还有举证责任) ;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 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
17、可) ;4、审查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行政诉讼主要法律审,判决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不直接确定 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 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 审查合理性)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 人组成合议庭;与案件 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 被管理关系,注意:
18、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 ;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的奖惩) 、终局 行政行为(国务院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有: 1、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分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划分级别管
19、辖的标准是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其重大复杂程度) 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级人民管辖的以外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案件有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本辖区内 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级人民政府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被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三种 a.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改变决定的管辖(对具体行政 行为不满可
20、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如果维持原决定,由最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 果改变原决定,既可最初决定人民政府管也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b.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 辖(既可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选被告所在地法院,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c.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管辖,不动产是指形体 上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有移送管辖: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 5 的法院指定管辖:a.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
21、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转移到没有管辖权的 上下级或平级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果,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 移:a.必须是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 b.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收的人民法院 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事实依据(违法事实或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关于规范性文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列举出只要事实依据或
22、法律依据,以证 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规章只能作为参 考。举证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都视为败诉。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起诉和受理是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即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 诉的条件有: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原 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明确的事实依据;5、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相对人知道具体行 政行为 3 个月内起诉,经复议案件,从知道复议结果 15 天内起诉。 一审的程序有受理、立案、审判、判决、执
23、行。 受理前,人民法院通过对起诉行为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1、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天内立案;2、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7 天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审理或审判需组成合议庭(一审可以有人民陪审员,二审全部为法官,审判过程中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 止执行) 判决有:1、维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 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滥用权力) ;3、限期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处罚的合法性显 失公正) 执行(超过执行期限,每日科以 50 到 100 元罚金) 撤诉是指原告在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之间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
24、、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 程序的活动。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因为人民法院有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责任。 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以此结束案件审理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有 关调解的基本原则是法院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调解工作,但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生效前第一审当事人申请上诉而引起的程序。 二审的程序:上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 二审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下达立即生效,有:1、维持一审判决;2、更正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 足但适用法律错误) ;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5、。不满可以再次上诉)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引起再审的原因: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的呼吁;3、法院系统内部自查、检察院对 法院监督。再审的决定权: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2、上级法院、 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再审;3、终审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院长对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 员会的决定可再审。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停止执行。 第五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部分,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6 他组织的合法权
26、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1、有行政侵权的存在;2、是由国家赔偿而不是行政机关赔偿(比如赔偿的义务 机关是公安局,责任机关是市政府) ;3、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时才能引起行政赔偿。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1、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行为有: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不 是公安机关,都属于非法拘留)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是公安机 关,或
27、公安机关没有手续拘留的情况)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 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 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有:违法实施侵害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财产罚和能力罚,财产罚是直接施加 于财产,如罚款、没收财产;能力罚是剥夺获得财产的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违法 实施限制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等)违法国家规定征 收财物(税、费) 、摊牌费用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的排除范围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
28、和其他组 织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有权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可以作为请求人的情 况有:1、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本人;2、无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或精神病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10 到 18 周岁或间歇精神病人)的受害公民的法定代理人;3、死亡的受害公民的 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法人(一种组织)作为请求人的情况中,当受害法人取得赔偿前就终 止时,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遵循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但作出具体损害的行政机关只作为赔偿
29、义务机关,赔偿的 责任机关还是政府,即国家财政拨款赔偿)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我国行政赔偿一般三种程序有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解决,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通过行政诉讼 程序解决。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首先由义务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其内部的法制部门确认是否违法, 主要途径有通过行政复议确认(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请求)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直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过程包括提出赔偿请求、受理、审理、判决、作 出是否赔偿的决定(a.予以赔偿,不满意可以复议或起诉。b.不予赔偿,也可以复议或起诉。对赔偿数额 不满意也可以申请调解) 2、行政赔偿诉讼程
30、序有三种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或赔偿不 满意再起诉)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先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偿或 赔偿不满意再起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致害行政行为违反与提出赔偿 请求一并进行) 3、行政赔偿复议程序有两种先申请行政复议(先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后找义务机关赔偿,不予赔 偿或不满意再起诉)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直接申请复议,确认致害行政行为与提出赔偿请求一并进行)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方式是支付赔偿金,受害人的权利受损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中自由权和生命 健康权受损只能通过赔偿金赔偿
31、,财产权受损则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标准 行政赔偿的标准包括:1、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以日计算,每日赔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 具体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生命权(死亡)赔丧 7 葬费死亡赔偿金最高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并且给付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其中抚养 未成年人到 18 周岁,老人到死亡侵犯健康权 a.造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医疗费及误工减少收入最高为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倍 b.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最高赔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 c.造成 伤害的最高赔
32、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追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先由该行政机关赔偿,再向具体工作人 员追偿。但追偿必须满足条件有:1、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明知道自己违法执行公务会造成损害,但希望 或放任这种损害发生。其中希望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发生是间接故意) ;2、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应 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却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造成损害发生) 第六章 案例分析 P552 处罚未成年人的案例分析 P558 一事不再罚的案例分析 实务篇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部门(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 区内的建设用地
33、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城市 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建设用地放线后验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 查、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的报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等。 违章建设执法,就是执法部门对违章建设活动执行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文明施工、占挖道路等方面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批要求、非法设计、野蛮施工、乱占乱挖道路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保证建筑活动有秩序进行。 违章建设执法的特点有:1、执法范围的综合性(管理内容广泛、管理部门与多个部门有密切联系,必须 统一综合管理) ;2、执法过程系统性(各阶段需步步衔接,系统动态管
34、理) ;3、执法手段强制性(问题 多、难度大,需使用法制手段) 违章建设的表现: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图 纸及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的;3、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且与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不相容,并对周围环境造 成妨碍的;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逾期且未核准延期进行建设的;5、临时建筑或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 施逾期未拆除的;6、建设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划管理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7、被撤销 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后仍进行建设的;8、违法审批的建设工程。 市容执法的内容是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管理的法规,依法处理损害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对有 关管理部
35、门执行法规的情况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维护市容秩序,为城市居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工 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市容执法的主要内容有:1、牌匾广告市容执法;2、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3、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 4、城市繁华地区和主要干道市容执法;5、城市园林绿地市容执法 沿街建筑物市容执法的内容有:建筑物是否保持整洁;残墙断壁是否及时修整;阳台、窗处和街道两侧 是否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筑物要限期整改;对屡次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有 关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 建筑工地市容管理执法的内容有:施工单位是否文明施工;材料、机具堆放是否整齐;建筑工地是
36、否设 置护栏挡板,树木是否有保护设施;残土废渣是否及时清运,没有“马路作业”现象;竣工时是否清理 现场和平整场地。同时查处施工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促进工地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 环境卫生执法的主体和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家建设部;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3、各城市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建委或城建局)是当地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的职能机关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 ;城 市市貌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城
37、市公厕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方法等。各城市依据上诉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也是行政执法 的依据。 园林绿化执法的主体与依据 主体:1、主管全国城市绿化工作的部门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在地级市,城市园林行政执法主体是城市建设局,绿化行政执法主体大多数是城市绿化委员会或城市 人民政府的绿化办公室,少数仍是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市或区,城市建设局是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园林绿化全部或 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关于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