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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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2011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II目录【摘要】III【ABSTRACT】III【关键词】III【KEYWORDS】III一、宗教在清朝的发展与清朝的宗教政策1(一)宗教在清朝的发展1(二)清朝的宗教政策2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表现3(一)加强对僧、道人群的控制4(二)对伊斯兰教的规范5(三)严定刑律,取缔、镇压秘密宗教5三、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与影响6(一)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6(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影响7四、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9(一)宗教事务与民族事务相互交

2、织,应一并治理9(二)遵循宗教发展规律,推动宗教和谐,避免宗教冲突9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3III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摘要】本文通过对宗教在清朝的发展,清朝的宗教政策,清朝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表现,大清律例对清朝宗教事务规范的特点及影响着手来探究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今天的启示。从启示中来探究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的规范宗教事务。【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TOTHEDEVELOPMENTOFRELIGIONINTHEQINGDYNASTY,THEQINGDYNASTY,THEQINGDYNASTY,THERELIGIOUSPOLICYOFRELIG

3、IOUSAFFAIRSTHEMAINPERFORMANCE,THESTANDARDOFTHEQINGQINGSTATUTESOFSTANDARDFEATURESANDRELIGIOUSAFFAIRSTOEXPLORETHEEFFECTSONTHEQINGSTATUTESONRELIGIOUSAFFAIRSOFTHESTANDARDGIVEUSTODAYENLIGHTENMENTINFROMENLIGHTENMENTTOEXPLOREINTHENEWHISTORICALPERIODBETTERSPECIFICATIONINTOAFFAIRS【关键词】大清律例宗教规范【KEYWORDS】THEST

4、ATUTESOFTHEQINGRELIGIONSTANDARD0一、宗教在清朝的发展与清朝的宗教政策(一)宗教在清朝的发展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宗教在清朝也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尤其以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最为典型。除了这些“正统”的宗教外,还有不少秘密宗教,也在清朝的历史舞台上扮演者重要的角色。1、佛教、道教在清代,君主专制统治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佛教势力被极力削弱。初虽有种种限制,然民间寺庙之香火,民间信奉之分日盛一日。至乾隆晚年,天下僧尼达四十万人。清代佛教虽盛,然僧侣多为迷信游食之徒,对于佛教经义之研究甚少,故正统之佛学在清代日渐式微。1直到晚清,在一批文人当中佛学勃然兴起

5、,形成晚清佛教发展的一大奇观。但是,制约佛教发展的因素仍有很多,尤其是太平天国信奉拜上帝教,视佛、道为异端,起义军所到之处“见庙宇即烧,神像即毁”,致使太平天国活动频繁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佛门寺庙造成了一定冲击。清代以后与佛教一起走向衰败的道教,是中国传统社会固有的宗教,其戒律类似其它宗教,以扬善罚恶为原则,有一套颇为复杂的制度。清朝统治者重佛抑道。道教的政治地位被不断的地降低,道教在上层社会的地位日渐衰落。但经过宋元明三朝六百年的大力扶植,道教已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民间广为流传。2、伊斯兰教清政府对伊斯兰教同样采取高压政策。在高压政策下,伊斯兰教在晚清时期有新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清末出现的新教

6、派及该教兴起的文化更新。新教派即伊合瓦尼派和西道派,伊合瓦尼由东乡族人马万福所创,此派具有革新精神,教义简明,吸引众多教徒,迅速在陕、甘传开。西道派由甘肃临潭的马启西所创,为一十分独特的伊斯兰教派,既是宗教派别,又是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带有“实业办教”色彩,此教的创立对改善穆斯林生活起到一定作用。3、基督教1宋元明清佛教发展的概况,中国佛教文化网,2008年5月25日。1由于语言文字的阻隔,绝大多数的普通中国民众无法与传教士沟通,给天主教的传教事业带来极大的不便,致使清初基督教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基督教热衷于办报、办学、译书等文化事业,在士大夫阶层及知识分子中有较大影响,所以,对中国的影响不

7、可低估。4、秘密宗教相比之下,派别林立,互不相统,组织涣散的各类民间秘密宗教虽不如太平天国的拜上帝教规模庞大,却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传播流行,旋起旋灭,例如弥勒教、左理教、义和团、大乘教、大成教、萨满教等民间秘密宗教,他们所尊奉的神也十分驳杂,诸如无生老母、弥勒佛、玉皇大帝、洪钧老祖、张天师、关帝圣君、梨山老母、达摩老祖等,甚至将一些小说传奇人物全部请出来,顶礼膜拜。由于不少民间宗教的否定现实的异端思想使民间秘密宗教走上了反封建统治的道路。(二)清朝的宗教政策清廷对中国境内的大多数宗教加以扶植以巩固宗教统治,只要不威胁到政权稳定,即不予干涉,表现出“包容天下”的豁达。但亦有其底线,那就是任何宗教

8、都不能干预皇权,对宗教的世俗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沿着“众建之以分其势”的基本思路,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佛教、道教清政府对佛教进行严格控制,发挥佛教对儒学的补充教化功能,又对其采取笼络政策,把它的活动纳入自己的统治轨道。对于盛行在西藏、青海、蒙古等地区的藏传佛教,清政府采用完全扶植的政策,以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国家统一。清王朝对道教同样采取了抑制政策,官方设立专管道教的机构和官员,控制道教的发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尽管道教受清政府的压制,在民间却有广大的群众基础,拥有大批的信使,在民间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2、伊斯兰教清朝对待伊斯兰教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施政措施有一个转化的过程。一般来看,

9、清政府在顺治、康熙、雍正及乾隆前期,对伊斯兰教还是采取了较为宽容1王连华,刘慧轩,浅析晚清的宗教派别及其影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的政策。但是,清王朝在对待伊斯兰教的不同派别和教派矛盾的处理上,出现很大失误,其政策的重心由宽容保护转向严苛的政治管制和军事高压。13、基督教清政府对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所采取的政策前后是有差别的。在鸦片战争以前,是实行逐步趋于严厉的禁教政策,禁止基督教会的传教在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逐步实行支持、保护政策,允许基督教会在中国传教。24、秘密宗教民间秘密宗教几乎都有反封建统治的性质,清时期的许多农民起义,如清代天理教起义,八封教起义,晚清义和团运动

10、和太平天国起义等,都是由民间秘密宗教直接发动的。因此,清朝对民间秘密宗教采取取缔政策。民间秘密宗教主要和封建统治者对抗,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人民以民间宗教为团体,积极对外抗争。3晚清政府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弱,使得此前遭受重创的秘密宗教出现恢复态势。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表现宗教是社会控制的内在化手段之一,“宗教信仰实际上就是以超自然的神秘方式实现社会控制”4,并以天命论和宿命论迫使信徒在观念上接受现实,以消弥其抗争的意识。传统中国是世俗专制政权,政教分离,没有一种宗教与政权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的专制君主也决不让宗教来瓜分政权,削弱自己的统治。因此,中国的宗教一直没有取得正统

11、地位,只是专制政治体制下的附庸,宗教不但不是制约皇权的力量,反而是为皇权利用的工具。5清代也是如此,正宗的佛道等宗教一直在政治控制之下,没有很大的发展变化。但是清代又有其特殊性一面,在正宗佛道之外,各类民间力量借助宗教和神秘外衣,活动非常频繁。清代是秘密宗教活动比较频繁的朝代,清统治者对此也高度关注并不断强化对其的控制。从法律上遏制秘密宗教,是清朝社会控制的重要政策。但是,在鸦片战争之前,清朝采取闭关锁国政策,禁止西方的贸易往来,1杨虎德,张钟月,清朝伊斯兰教政策探析,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程印学,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与基督教在贵州民族地区的传播,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

12、04年第3期。3王连华,刘慧轩,浅析晚清的宗教派别及其影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4塞雷纳南达,文化人类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页。5王立民,中国古代刑法与佛道教,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3限制对外交通,主要表现为限制来华外人的商务活动、居留期限、华夷交往等方面,实行除广州以外的严格“禁海”政策。同时也禁止了基督教的传播。虽然早期有个别传教士在宫廷活动,例如清朝初期的汤若望,顺治帝对他十分倚重,并尊称他为“玛法”(满语中“爷爷”的意思),后成为“钦天监”监正。但是大清律例并没有对基督教的传播做出规范。(一)加强对僧、道人群的控制清代皇帝历来对僧道怀有防

13、范之心。雍正皇帝曾指出,“僧道、医卜、星相之类,往往为奸究之所潜藏,不可不慎也”1。另外在清初特殊的民族斗争背景下,许多抗清志士不愿削发易服,遂遁入空门,力图保持民族、个人尊严。他们利用僧道的特殊职业身份,游走四方,联系抗清力量,传播反清思想,从事反清事业,并在徒众中形成了一定的反清历史传统。因此,大清律例中加强了对僧道人群控制“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名例律称道士女冠条)“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童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户律婚姻僧道娶妻条)“凡

14、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绢布,不得用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条)(律后注僧尼道士女冠,自谓出家。有于父母不拜,祖先不祀,丧服皆废者崇尚虚无幻渺而弃亲蔑伦,则人道绝矣,故设此律,而并及其衣服禁限。)“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户律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条)1清

15、世宗实录90卷,雍正八年正月壬午,第213页。4“条例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定制。若常服。”(礼律仪制服舍违式条)大清律例对于僧道人群的控制涉及了僧道活动的很多方面,包括服制,房舍,收徒和拜祭等方面。对这些方面的规范抑制了佛教、道教的发展,在法律上加强了对佛教、道教发展的控制。(二)对伊斯兰教的规

16、范伊斯兰教,中国古籍或文献习称回教,伊斯兰教信众,习称回民。在大清律例中称回民为色目回回,对于色目回回并不是作为宗教事务来规范的,而是作为外藩人种加以规范的。“凡外番色目人(是回回种类)。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不愿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饮食居处,各有本俗,不能相同,故婚姻止听其自便。)”(户律婚姻外番色目人婚姻条)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律上注前不许本类,是言两项色目,后听从本类,是言一项色目。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讎杀者俱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三)严定刑律,取缔、镇压秘密宗教在人类发展历史上

17、,常常是许多居于非统治地位的宗教特别是秘密宗教形成相当的反制约、反控制的力量。清代皇帝大多在宗教政策上,没有过多的提倡正统宗教,这实际上是放弃了一种极为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为民间秘密宗教留下了较大的传播空间。秘密宗教在自身迅速发展的同时又与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相结合,对清代皇权的控制形成较大威胁。因而,法律控制系统比较强调对民间宗教及僧道人群的控制与管理。大清律例对于秘密宗教的规范是相当严格的5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米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

18、,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律后注师,即今道家所称法师也。巫,即今降神之人。巫则假降邪神,师则书符咒水,扶鸾祷圣也。端公太保,男巫之俗号。师婆,女巫之俗号。米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皆邪教之名。)“条例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若容留潜在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擒者,各

19、参究治罪。”“凡左道惑众之人,惑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若审实探听军情,以奸细论。)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边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律上注善友,亦即邪教之名。)”三、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与影响(一)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1、高度集成与体系完备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阶段,从政权建设到法律控制体系的设计都吸取了历代王朝统治的经验,体现了高度的集成和完备性。从法经开始的中国成文法编制的传统一直延续不曾间断,立法技术也越来越成熟,为统治者吸收

20、总结并进行集成创造了条件。而清朝统治者自己也非常重视吸收历史经验,在关外时期就注重研究明朝成败和立法得失,“详译明律,参汗酌金”思想的实6施,使大清律例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之作,其对于宗教事务的规范也更加完备。大清律例法律规范体系覆盖了上至将相、下至普通民众几乎所有国民,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民族习惯和地方特色,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内容广泛,又符合民情。其对于不同宗教的不同政策可见,其中反映出清统治者在立法时的仔细与用心,也是一种事实,这一切奠定了清代立法高度完备的基础。12、设计严密与覆盖面广法律控制系统的高度严密是清代的重要特点。从法律规范上看,律之外有例、则例等大量补充性规范,并且随时势的

21、变化而不断调整,从控制系统上看,整个社会自帝王至县令,组成了一个等级森严、层层控制、相互制约的官僚体系,其权力覆盖了整个社会。而大清律例在对于宗教事务的规范上也是覆盖面极其广阔的,不仅对本土的宗教进行了规制,也对外来的宗教进行规制,不仅在京城设立管理机关,也在府、州县设立管理机关,通过对宗教事务的规制进行对社会的控制。这一切都体现了法律控制系统的高度成熟和完备,它是封建专制统治体制成熟的标志。23、刑事管制与刑罚严苛大清律例对于宗教事务规范的刑事管制主要采取俱枷号。大清律例以严刑峻法来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建立了更为严苛的刑罚制度,沿用大明律的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死刑除了斩绞之外

22、,还设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在对宗教事务上,基本以刑法代替民法来规范,有笞、杖、流等刑罚,并且大多采用连坐制度来进行规范,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影响大清律例对不同宗教实施不同的宗教政策对各个宗教产生了各异的影响,既有积极影响又有消极影响。对藏传佛教的改革使其树立了正统的地位,道教虽然遭到清政府的抑制,却在民间有了较大发展,伊斯兰教在高压下发展,对秘密宗教进行取缔以达到黜邪从正的目的,为了反教排外对基督教的政策进1沈大明,与清代的社会控制,2004年11月,博士论文,第45页。2沈大明,与清代的社会控制,2004年11月,博士论文,第46页。7行了转变,这

23、些政策说明清政府对宗教政策的制定,是为了巩固统治政权。1、积极影响大清律例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基本上采用刑罚对宗教事务加以规范,使得宗教在清朝的发展逐渐正规化,规范化,加强了中央对于不同宗教的管理,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对僧道颁发度牒,有利于政府了解僧道的数目,便于控制僧道活动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人口的管理,防止某些犯罪之人因逃避罪责而出家,使僧道人群正规化。对于某些出于礼法的规定,即拜父母,祭祀祖先,都是从礼法的角度对僧道活动进行规范,加强了对僧道人群的思想控制。还有对寺院道观设置的条款,加强了中央对寺院道观数目的控制,防止了宗教活动过于密集,维护国家的统治。对于伊斯兰教在大清律例中是作为外

24、藩人种进行规范的。对其饮食居处,婚姻和土官承袭进行了规范,信仰伊斯兰教的大多为回族人种,对其在饮食居处,婚姻和土官承袭进行规范能够更好的加强伊斯兰教区当地的管理,符合了当地的习俗,符合了当地人民的民族宗教感情,有利于中央集权和地方管理的结合,促进了民族关系。当然对清政府威胁最大的是民间的秘密宗教,在大清律例中对于秘密宗教的规范是最多的也是最为严格的。在禁止师巫邪术上的规定相较明朝比,惩处力度更加严格。其用意不仅仅是在于扼制那些违悖王朝统治理念的思想的产生,更重要的是为了根绝与之偶有关的反王朝组织的存在,维护了国家的稳定,保护了皇权,加强了国家的统治。2、消极影响大清律例对于宗教事务的规范同时也

25、存在着一定的消极影响,大都抑制了宗教在清朝的发展,阻碍了宗教文化的发展。大清律例的编纂者并没有根据清朝宗教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宗教政策,实行宗教高压政策,过分的抑制了宗教发展。虽然某些宗教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发展,但是只是在清政府的高压下的微弱的发展。清朝统治者作为少数民族统治者,民间的宗教经常有一些反抗斗争,威胁了清朝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因而,大清律例对宗教的规范是非常严格的。佛教和道教在鸦片战争以前的发展是极其微弱的,直到鸦片战争以后,外来势力侵入中国,佛教和道教才开始较大的发展,梁启超声称日本明治维新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宗教思想为之也”,他还断言中国搞变法必须凭借8一种精神力量,传统儒学由于受到

26、专制帝王的扭曲而不能担此重任,只有从佛学中汲取这种力量。1对伊斯兰教的规范带有一定的种族歧视的色彩,作为色目人,其婚姻也受到了一定的管制,缺乏人身自由。对于秘密宗教大清律例基本严格抑制,阻碍了清朝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甚至有些社会团体被误认为是秘密宗教,遭到了镇压。阻碍了清朝新思想的萌发,抑制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四、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一)宗教事务与民族事务相互交织,应一并治理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能够较好的处理民族关系,特别是其对伊斯兰教的规范对于处理与回族的关系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清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统治者对于民族关系的处理更有其独到之处。少数民族往往有其本民族的宗教信仰,

27、处理好宗教事务对于维护民族关系的和谐,促进民族间的交流与往来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大清律例的主观出发点,是为了达到满族统治汉族及其他民族的目的,但在客观上对巩固边疆、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推进大一统局面的形成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少数民族往往居住在祖国的边疆地区,处理好民族宗教事务能够更好的维护祖国边疆的稳定。大清律例的宗教政策在维护边疆稳定中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形成了一种无形而强大的向心力。例如说西藏地区的多数藏民信仰佛教,处理好藏民的宗教信仰问题,能够维护汉族与藏族的民族感情,促进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在新时期,宗教事务和民族事务常常交织在一起,所以,处理好宗教事务能够更好的处理民族关系,维

28、护民族关系的稳定。认真总结宗教政策的成功经验,对于我们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与宗教工作,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二)遵循宗教发展规律,推动宗教和谐,避免宗教冲突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宗教的发展,但其仍有尊重宗教发展规律,避免宗教冲突的有利部分。例如大清律例对僧道人群在礼法上的规范符合了宗教发展的规律,有利于宗教和谐,能够避免宗1王连华,刘慧轩,浅析晚清的宗教派别及其影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9教冲突。宗教的发展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遵循宗教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宗教和谐,避免宗教冲突。宗教通过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行为、宗教组织与制度,以一定的固有功能影

29、响社会。1宗教和谐应该包含四个基本层面,即宗教内部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以及政教关系的和谐。新时期要推动宗教和谐,不仅要维护宗教内部的和谐,还要协调好宗教之间的和谐,处理好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区分好宗教与政教的关系。实现宗教和谐,要求各宗教教义思想中的和谐理念充分弘扬,各宗教教规戒律的规范作用充分发挥,各宗教内部诸要素关系充分协调,使宗教成为社会中的和谐因素。不同宗教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不同宗教文化应该平等对话、相互交流,实现各宗教之间多元并存、和合共生的和谐局面。宗教应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服务社会,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宗教活动应该体现和谐教义、符合政策法律、

30、促进公序良俗。现代社会应该以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为前提,以实行政教分离为基础,以实现政教和谐为价值目标,形成彼此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政教关系。2通过推动宗教和谐以达到避免宗教冲突的目的。结语清王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跨越中国古代和近代两个时代。清王朝的宗教思想和政策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的近代,有些思想还影响到现代。3虽然中国的宗教一直没有取得正统地位,只是专制统治的工具,但是在清朝仍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大清律例对于不同的宗教实施不同的宗教政策,虽然出自于统治者的统治目的,但是却起到了有效的巩固清朝的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稳定目的。1滕德刚,探索宗教规律服务和谐社会,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1

31、期,第5页。2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心境界,国家宗教局,2010年1月3日。3于本源,清王朝的宗教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5页。10参考文献1蒋传光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初步考察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学家,2005年第6期。2邰耀昌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宗教的管理,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年4期。3鄂崇荣元明清及民国时期青海宗教政策之启示,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1期。4谷东燕古代中国的宗教与法律从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谈,当代法学,2002年12期。5宋立道衰落与崛起读,世界宗教文化,2002年1期。6龙显昭中国古代宗教管理体制源流初探,中华文化论坛2000年4期。7王立民古代

32、东方的宗教与法律,法律史话,1994年5期。8于本源,清王朝的宗教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9月版。9宗教和谐宗教工作的心境界,国家宗教局。10滕德刚,探索宗教规律服务和谐社会,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1期。11常建华乾隆前期治理僧道问题初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清史研究室清史论丛2002年。12钦走廓尔喀(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情内府朱丝栏写本)。1113张伟达,中国历史上民族宗教政策的现代启示,中国宗教2005年第1期。14喻松青,明清时期的民间秘密宗教,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15王连华,刘慧轩,浅析晚清的宗教派别及其影响,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

33、期。16沈大明,与清代的社会控制,2004年11月,博士论文。17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18清世宗实录90卷。19杨虎德,张忠月清朝伊斯兰教政策探析,青海师范大学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王立民,中国古代刑法与佛道教,法学研究,2002年21塞雷纳南达,文化人类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22程印学,清政府的基督教政策与基督教在贵州民族地区的传播,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23宋元明清佛教发展的概况,中国佛教文化网。24王新婷、金鸣娟、姚晚霞,中国传统文化概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版6月版。12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

34、的规范【任务书】一、主要任务与目标1、主要任务法律与宗教法与宗教的关系,是法与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清朝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本课题在已有吸收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从中获取有益的教训,有助于新时期跟好的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达到以下目标(1)得到科学研究的锻炼,既法学科研的选题、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论文的撰写、修改等过程与方法的掌握。(2)使本研究在目前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与突破。(3)研究和论文撰写应遵循科学规范,进度要求按照学校要求在2011年5月以前完成。二、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1、研究的主要内容暂定内容大纲为引言一、

35、宗教在清朝的发展与清朝的宗教政策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表现13三、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与影响四、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结语2、基本要求广泛收集阅读研究相关资料,掌握目前学术界对选题相关问题研究的动态及新成果;撰写论文中做到科学规范、深入翔实;层次清晰,突出重点,力求创新;引用资料要规范,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论文字数不少于8000字;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制作打印。三、计划进度2010年78月拟定毕业论文选题。2010年812月搜集、研究资料。2010年12月撰写、提交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初稿及两篇外文文献翻译。2011年3月10日以前撰写、提交论文初稿。2011

36、年35月扩大阅读面,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完成答辩前的准备工作。2011年5月中旬参加、通过论文答辩。四、主要参考文献1蒋传光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初步考察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学家2005年第6期。2邰耀昌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宗教的管理,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3鄂崇荣元明清及民国时期青海宗教政策之启示,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4谷东燕古代中国的宗教与法律从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谈,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5宋立道衰落与崛起读,世界宗教文化2002年第01期。6龙显昭中国古代宗教管理体制源流初探,中华文化论坛2000年第4期。7王立民古代东方的宗教与法律,法学1994年第5

37、期。14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写作目的法律与宗教有许多息息相关的联系。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中西方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中国本土的道教,印度传来的佛教,以及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都在当时有了极大的发展。大清律例在中国的历史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宗教的规范也多于其他任何朝代,是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笔者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宗教在清朝的发展;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政策和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与影响来发现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

38、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

39、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完全真正的废止宗教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15综述范围笔者在通过各种方式所检索到的资料中,重

40、点研读了蒋传光、邰耀昌、鄂崇荣、谷东燕、宋立道、龙显昭、王立民等学者的著作。1、宗教在清朝的发展与清朝的宗教政策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各个不同的宗教尽情了不同的规范,对每个宗教都制定了不同的宗教政策,特别是对西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制定了符合民族和地方特性的宗教政策。2、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表现上述学者在研究清朝对宗教事务规范中发现,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表示如下严定刑律,取缔、镇压秘密宗教、加强对增到人群的控制、伊斯兰教的新匾之争和天主教政策的转变。3、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主要特点与影响作为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也有自己独特的地方,如高度的集

41、成与完备,清朝的法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是非常全面和具体的,具有很高的立法水平;设计严格覆盖面,对于宗教的覆盖面的设计非常的规范、明确。大清律例是一部影响深远的法典,其对于宗教事务规范的影响也是极其深远的。特别对于名族聚居地方的宗教政策对后世具有很大的影响,对我们现在的宗教政策也有很大的影响。4、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唐太宗说过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从古代的经验教训中我们可以吸收借鉴更好的完善我们的宗教立法,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二、主题部分历史背景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

42、,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

43、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16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

44、。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完全真正的废止现状和发展方向1宪法对宗教自由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在中国宪法中,亦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直接有关的条款包括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6条规定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2其他法律法规对宗教自由的保障除宪法外,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都有关于保保护公民宗教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公民的相应条文。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

46、举权。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民法通則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173与宗教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过去多年,国务院及不同的机关都曾颁布一些法规规章,对宗教活动作出规范,包括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47、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145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法(1994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5月14日民政部发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48、1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內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三、总结部分总结我国法律史学界对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的讨论与研究是多角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论述清朝的宗教政策、宗教在清朝的发展;大清律例中规定的民族政策;大庆皇帝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大清律例对藏族喇嘛旗是指的规定。总体上看,学术界就该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论著较少,往往是在论述其他相关问题时间接有所涉及;研究某一具体皇帝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比较多,从宏观的角度把握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比较少;虽然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作了一定理解,但切入点比较陈旧,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方

49、法多拘泥于历史分析法,缺乏对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规范的表现的表述,也未能阐述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给我们的启示。四、参考文献1蒋传光中国古代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初步考察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法学家2005年第6期。2邰耀昌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宗教的管理,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3鄂崇荣元明清及民国时期青海宗教政策之启示,青海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4谷东燕古代中国的宗教与法律从法律的宗教性角度谈,当代法学182002年第12期。5宋立道衰落与崛起读,世界宗教文化2002年第01期。6龙显昭中国古代宗教管理体制源流初探,中华文化论坛2000年第4期。7王立民古代东方的宗教与法律,法学1994年第5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论大清律例对宗教事务的规范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历史背景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入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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