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首都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协同创新联盟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是“首都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协同创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由致力于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的部队单位、企业(军工和民营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和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契约型联合组织。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和知识产权战略,整合军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和金融资源,发挥产业集群和协同创新优势,推动首都知识产权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联盟接受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联盟的住
2、所:北京市。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六条 联盟主要任务:(一)接受政府和军队委托,开展军民融合知识产权 2 相关课题研究和咨询服务,承担军转民、民参军信息征集和项目推荐等工作;(二)开展国防领域知识产权政策宣贯,解读“军转民”和“民参军”相关政策。培育了解军民技术转化机制、熟悉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举办各种与知识产权运营有关的论坛和培训活动;(三)引导北京市“民参军”企业办理军工“四证”(即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民参军”企业专利技术产品纳入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四)协助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申报政府和军队关于
3、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工作的有关项目,协助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获得知识产权军民融合相关资质认定;(五)帮助联盟成员单位了解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促进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推动联盟成员实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快速确权和快速审查授权;(六)搭建军民融合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协调首都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资源向联盟成员开放;(七)积极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支持联盟成员创新发展;(八)指导联盟成员单位在电子信息、航天航空等细 3 分领域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形成军地企业、军地院所的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九)开展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相关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政策制订及
4、重大项目实施提供决策参考,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智力支撑和服务;(十)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发展情况和有关问题,反映联盟成员诉求,建立政府与联盟成员之间的纽带。(十一)开展有利于军民融合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和秘书处。第八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的职权包括:(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二)审议批准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变动;(三)审议批准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四)决定联盟本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批准成员的奖励和惩戒;(六)对联盟的变更、
5、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七)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宜。 4 第九条 联盟下设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运行并推动相关工作开展。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单位各一家。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第十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联盟成员大会的筹备;(二)起草联盟上一年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工作计划;(三)开展联盟工作,协调管理联盟内成员的活动;(四)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五)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六)依据联盟规定提出对于违规成员除名的建议;(七)解释联盟章程;(八)负责联盟成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联盟成员第十一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一)
6、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材料;(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形成初步意见;(三)经联盟批准正式成为会员。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5 (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声明;(二)交接相关工作后,经联盟确认后退出;(三)一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四)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变更名称,需在三个月内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变更备案。联盟成员名称变更后,仍从事军民融合知识产权相关业务的,成员资格予以保留;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成员资格自动终止。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秘书处提议,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予以除名:(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7、和部门规章;(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三)违反联盟章程和联盟其他制度;(四)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五)实施不利于联盟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讨论和表决由联盟成员大会 决定的事项;(二)向联盟提出议案和建议;(三)获取联盟相关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承办或参 6 加联盟活动;(四)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退出联盟的权利。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三)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四)促进联盟成员
8、资源共享; (五)自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六)设立联络员一名,负责联盟事务的日常联络工作。第五章 联盟终止第十七条 联盟因故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第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任何在联盟内或由联盟讨论的内容,包括联盟代表大会的议题和内容仅在成员内部是公开的。任何成员都应该遵守联盟的保密制度。第二十条 联盟所从事的所有活动均严格遵从所有现行 7 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 任何成员不得因参加联盟而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或被视为授予该联盟或其他成员关于知识产权、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或该成员拥有或控制的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或许可,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联盟宣布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官方语言为中文。本章程即使被翻译为其他语言,仍以中文版本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