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黑龙江省 2016 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 201535 号,以下简称指 导方案),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 观 、真 实 地 反 映 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考核依据(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 财政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
2、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 200970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综治办 国务院农民工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 201482 号)。(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原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 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 38 号)、国家卫 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 2 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 号)、国家 卫 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 880 号)。(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社2015255 号)、财政部 原卫生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社 2010307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会201026 号)、黑 龙 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黑财规审 201617 号)。(四)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及我省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开展绩效考核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二、考核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
4、受监督。(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 核 指 标 要 进行严格论证,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 3 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每年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省情以及本地(单位)实际,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省级考核地市(系统)级;地市(系统)级考核所辖县(市、区、局、场)(以下统称“县级” );县级考核执行项目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5、考核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行项目机构考核执行项目团队的五级考核办法。各级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通过对下级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下统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计入国家和省级、地市级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地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
6、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4 (一)考核对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结核病防治、人民医院、中医院等专业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团队和人员。(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既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1.组织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
7、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居民区开展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采取的措施;在地方卫视、公共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等面向居民播放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等情况。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2016 年新增经费用于
8、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 5 服务情况,以及对地方开展全民体检、惠民工程等工作,使用中央补助地方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是否明示经费来源。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三)各部分权重。现场
9、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组织的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 15 分、15 分、45 分和 25 分,县级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别为 10 分、10 分、55 分和 25 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四、考核方式(一)分级考核。1、省级考核。省级实施抽查考核,根据年度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以地市(系统)为单位,从考核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地市(系统)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2、地市(系统)级考核。地市(系统)级实施抽查考 6 核,并依据本实施方案
10、,结合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以县级为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并对县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3、县级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依据地市(系统)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订考核实施方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对机构内部考核结果进行复核。4、机构内部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分级组织考核工作,要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
11、第三方考核机制的建立。(二)频次和范围。1、省级考核。每年开展 1 次,覆盖全省 15 个地市(省直管县级市)和农垦、森工系统,每个地市(系统)至少抽查 2 个县(市、区、局、场),每个县级的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和至少 2 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 4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2、地市(系统)级考核。年度内至少开展 1 次,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每个县级的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和至少 2 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 3 月 30 日前完成 2016 年度考核工作,并形 7 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3、县级考核。每半年至
12、少开展一次,年度考核覆盖所有相关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 20%的村卫生室。应在完成 2016 年度考核工作后,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每季度一次,覆盖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年度考核报告书面形式报告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五、考核步骤(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
13、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地方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 8 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
14、统一考核标准。(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需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五)实施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进展汇报,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考核地区、机构的项目自查
15、考核情况。在被考核机构,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的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管理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 9 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地区、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由被考核地区、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质量控
16、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考核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考核数据、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告。整理保存考核过程资料,总结考核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六、结果应用(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各地要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
17、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向 10 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通报国家和省级考核结果,并抄送各地市医改办。(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各地要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省级绩效考核结果中优秀的地市(系统)和县(市)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当不低于 95 分。省市级考核结果应用中,资金奖惩层级落实,原则上对区、县(市)不重复进行奖惩。省级考核地市,抽查一区一县,区和县分开排名,根据对抽样行政区的考核量化结果,落实对地市(系统)的奖惩;地市对所辖县的绩效考核排序,作为省级绩效考核抽样的依据,并根据对抽样县的考核量化结果,落实奖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补助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三)落实问题整改。市(行署)、县(市、区)、系统局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出现,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署)、县(市、区)、系统局卫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