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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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290号)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第三条 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核定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审核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

2、助计划;根据人社部门就业补贴审核意见,下达补贴资金支付文件或核定凭证;负责支付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支持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人社部门: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依据促进就业工作状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2会同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就业资金;负责受理、审核就业补贴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支付个人补贴资金或受财政部门委托支付单位的补贴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保存就业补贴申报资料;负责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第四条 就业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本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经济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

3、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二)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就业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校园招聘补贴、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

4、出。3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补贴对象。贫困劳动力、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前一学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学生村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二)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类确定。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80 个课时,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8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与培训效果、促进就业

5、效果相挂钩。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且在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 150 课时,补贴标准区分两种情况确定。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 6 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 1200 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 6 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 2000 元给予补贴。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该项补贴仅针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4的城乡

6、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培训时间为一学期 720 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1500 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 1440 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2500 元。若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一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 1000 元;培训时间为一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 2000 元。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该项补贴。该类培训应以短期培训为主。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

7、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徒制培训按每人 1000 元给予补贴;技师培训按每人 2000 元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补贴对象:七类人员。(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每人 200 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5(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

8、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 )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 )失业的残疾人;(6 )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 )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 )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 )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2.补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

9、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 1

10、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 2 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种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给予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各市(区) 、财政省管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 20%。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7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

11、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一)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各市(区) 、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一)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在见习企业(单位)按规

12、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二)补贴标准和期限。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 1200 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 20 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 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单位)给予每人 20008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一)补贴对象。学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毕业年度内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

13、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每人 1000 元。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一)补贴对象。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两类机构简称职介机构) ,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介绍补贴。(二)补贴标准。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500 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校园招聘补贴。(一)补贴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可享受校园招聘补贴。(二)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

14、条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一)补贴对象。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9(二)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 5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制定。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第十五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对象。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并应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 3 个月内提出申请。(二)补贴标准:每人 3000 元。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入孵化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财政部门最高按本级

15、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 10%安排。创业孵化项目补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补助项目。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主要补助项目包括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就业创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专项就业创业服务活动、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动态调查、就业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项10目资源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就业创业服务场所维护修缮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机构提供的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证印制等。2.

16、补助限额。全省各级财政、人社部门每年安排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全省就业资金总额的 5%。其中, 就业创业证由省人社厅负责统一印制。(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高技能人才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申报的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省级高技能人才项目仍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各市(区)人社、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授权制定的各项具体补贴标准,不得突破本办法明确的补贴标准范围限定。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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