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租赁住房用地 ) 沪集松规土( 2018)出让合同第 1 号( 1.0 版) 二一八年 月 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 人 : 上海松江区泗泾经济联合社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凤公路 222 弄 4 号楼 邮政编码: 201601 电 话 : 67827918 传 真 : 67827867 受让 人 :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 1 受让 人 :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
2、银行: 账 号 : 受让 人 :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开户银行: 账 号 :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
3、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 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201817464484460296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壹仟零贰拾贰点贰 平方米(小写 21022.2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万零壹佰陆拾陆点柒 平方米(小写 20166.7 平方米)。 【 松江区泗泾镇3 SJSB0001 单元 07-09 号 (集体土地试点入市) 地块 出让面积为 20166.7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泗泾镇:四至范
4、围东至企业,南至泗博路,西至泗联路,北至查袋泾 。 本合同项下出 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 高程平面 为上界限,以 米 高程平面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米 高程平面 为上界限,以 米 高程平面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4。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租赁住房( R4)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
5、让人 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 出让 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租赁住房 :70 年 ,按 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 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 出让 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4 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制定账户(户名: 松江区财政局 ,开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号: 038013 )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
6、同意按照本条 第 (一) 项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 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即 年 月 日之前 。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 日起 个工作日内 ,即 年 月 日之前 。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90 个工作日,其中第
7、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 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5 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 年 月 日,至受让人 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 出让 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
8、 出让 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5)。其中: (一 ) 地上部分 规划条件 :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四类住宅用地 ; 地上建筑容积率: 2.0 , 计容 面积 40333.4 平方 米;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 地上建筑限高 50 米; 6 地上建筑密度: 。 (二 ) 地下部分 规划条件 :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起止深度: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
9、米, 单 建 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 ,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仓储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 )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 (四 ) 其他规划条件: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一) 项 规定进行 后续 开发 建设 :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7 或村庄规划(见附件 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
10、设。 (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 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 ) 其他 设计 开发 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租赁住房套数下限: 825 。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租赁住房部分的开发建设: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以上,计 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 无偿 移交给 住房保障机构 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 (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的 100.00 以上( 不包含保 障性住房 等 ),计
11、 40333.4 平方米以上 ,保障性住房 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 保障性住房 建筑面积的 以上 ,计 平方米以上 。 (三 ) 套型要求: 本地块内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8 (四 ) 其他租赁住房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 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
12、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 、保留 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 的位置 : (见附件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 位置 (见附件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 ,受让人应按以下 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 出让 宗地建设项目 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34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